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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耗子”被判5年 药品回扣值得深思
http://www.100md.com 2000年12月16日 人民网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日前判决一起药品“回扣”案,济南市某医院一药品采购员因收受回扣被判处5年徒刑。此间法律界人士普遍认为,这起山东省首例药品回扣案的判决,具有很强的警示作用。

    12日4日,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了一只吃“回扣”的“药耗子”5年徒刑。

    经法院经审理查明,1997年4月至1999年6月,被告人于永刚在担任济南市一家医院西药库采购员、负责全院西药药品采购供应期间,由于其负责分配药品供货计划,成为许多医药公司争相“拉拢”的对象。为了能将药品销售给医院,许多供货单位的销售员多次向于送现金和物品。于先后收取了山东省几家医药销售公司现金483000元、一部价值1万多元的索尼牌摄像机、一台价值3500元的空调和一台1500元的跑步机。收取的现金和物品,于永刚除了花3600元为本单位购买书籍外,其余均悉数占为己有。案发后,于永刚主动退赃,将价值59800元的赃款、赃物交给检察机关,并主动交代了司法机关尚不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于永刚所在的医院是国有事业法人单位,是从事公务的工作人员,他利用自己负责分配全院药品供货计划的权力,非法收受药品供货单位的财物,谋取利益,已经构成受贿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刑法》有关规定,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

    济南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演成说,本案表面上看是商家把“药品回扣”给了于永刚,但其实质却把这部分成本转嫁给了消费者,因为商家投入的“回扣”是以获得更大利益为前提的,这无形中提高了药品的价格,导致药价居高不下。

    在谈到药品回扣现象为何屡禁不止时,张律师认为,其实质是我们的医药采购制度出了问题。他说:“要根本杜绝药品回扣现象的发生,关键是要改革我们的医药采购体制。比如目前许多地方正在推行的‘药品采购面向市场公开竞价’,就是一种很好的办法。”,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