凭感觉治病致失明赔钱
近日,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个体医生李某无诊疗眼病技术,却凭感觉为他人治疗,导致患者右眼失明,被法院判决赔偿。
去年9月18日上午,鲁山县王某不慎被自家幼儿抓伤右眼,因长时间发酸、涩磨,于次日下午到本乡个体医生李某处求治。李某检查后,以王某“右眼有表面异物,需把异物取出”为由,用针头挑拨,后用针头和镊子在王某右眼角膜缘处取出一“小黑点”,而后给王一支红霉素眼膏让其回家使用。9月20日,王仍感右眼不适,遂再次来到李的诊所。李看后说王眼内仍有“小黑点”,继续用针挑拨,但未挑出任何东西,于是李某让王到本乡医生王光辉开办的诊所求治。此时,王的右眼已无视力,且红肿伴分泌物,王光辉检查后立即让王某到县医院治疗。然而为时已晚,经县医院检查,王右眼已形成眼角膜溃疡。之后,王某又先后到郑州、开封等地医院就诊,并花去各种费用9000余元,但病情仍然得不到控制。后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王的右眼损伤属“二级甲等医疗技术事故”。又经法医鉴定,其损伤程度已达“五级伤残”。在精神和经济上遭到严重损害的王某,一纸诉状将李某推上了被告席。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李某的眼科疾病的诊治技术欠佳,但仍然随心所欲,用没有严格消毒的器物在原告眼球上挑拨,致使患者最终失明,对此后果应负主要责任。而原告王某受伤之后本应到条件好的医院治疗,但其为图省事“就地治疗”,在一定程度上贻误了治疗时机,对此后果也应负一定责任。据此,依照《民法通则》及《河南省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判决被告李某在指定之日内赔偿原告王某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补助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8236元。
宣判后,双方均表示不上诉。, http://www.100md.com
去年9月18日上午,鲁山县王某不慎被自家幼儿抓伤右眼,因长时间发酸、涩磨,于次日下午到本乡个体医生李某处求治。李某检查后,以王某“右眼有表面异物,需把异物取出”为由,用针头挑拨,后用针头和镊子在王某右眼角膜缘处取出一“小黑点”,而后给王一支红霉素眼膏让其回家使用。9月20日,王仍感右眼不适,遂再次来到李的诊所。李看后说王眼内仍有“小黑点”,继续用针挑拨,但未挑出任何东西,于是李某让王到本乡医生王光辉开办的诊所求治。此时,王的右眼已无视力,且红肿伴分泌物,王光辉检查后立即让王某到县医院治疗。然而为时已晚,经县医院检查,王右眼已形成眼角膜溃疡。之后,王某又先后到郑州、开封等地医院就诊,并花去各种费用9000余元,但病情仍然得不到控制。后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王的右眼损伤属“二级甲等医疗技术事故”。又经法医鉴定,其损伤程度已达“五级伤残”。在精神和经济上遭到严重损害的王某,一纸诉状将李某推上了被告席。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李某的眼科疾病的诊治技术欠佳,但仍然随心所欲,用没有严格消毒的器物在原告眼球上挑拨,致使患者最终失明,对此后果应负主要责任。而原告王某受伤之后本应到条件好的医院治疗,但其为图省事“就地治疗”,在一定程度上贻误了治疗时机,对此后果也应负一定责任。据此,依照《民法通则》及《河南省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判决被告李某在指定之日内赔偿原告王某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补助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8236元。
宣判后,双方均表示不上诉。,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