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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自产私售医疗器材可被判无期
http://www.100md.com 2001年4月11日 广州日报
     自4月10日起,凡是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 ,致人感染病毒性肝炎、艾滋病等严重后果的,将有可能处以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而购买、使用这类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的医疗机构或个人,也将受到 法律的处罚。

    这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作出的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中的有关规定。这个司法解释将自4月10日起施行。

    根据这个司法解释,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 械、医用卫生材料,致人轻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认 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 害”;造成感染病毒性肝炎等难以治愈的疾病、一人以上 重伤、三人以上轻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后 果特别严重”;致人死亡、严重残疾、感染艾滋病、三人 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应认定为“情节特别恶劣”。

    刑法有关条文规定,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 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 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 械、医用卫生材料,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 期徒刑,其中情节特别恶劣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 无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还规定, 医疗机构或者个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不符合保障人体 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而 购买、使用,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以销售不符合 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处罚。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医疗器械,注册产品标准可视为“保障人体健康的行业标准”。,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