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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84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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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最近转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除碘缺乏病工作的意见表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国务院有关部委将采取措施,进一步加强消除碘缺乏病工作。

    卫生部、国家经贸委、教育部、国家计生委、广电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局不久前联合作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除碘缺乏病工作的意见》,《意见》提出,消除碘缺乏病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责,分工协作。卫生部门负责消除碘缺乏病工作的总体指导和协调,拟定防治规划、计划和方案,组织对碘缺乏病病情和碘盐的监督监测,开展防治科研,制定防治对策,加强技术指导。

    盐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理顺食盐专营管理体制,严格执行国家计划,加强产供销各环节的管理,保证碘盐质量,并与卫生、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公安、铁路运输等部门加大监督管理力度,加强盐政执法,严厉打击经营非碘盐和私盐等违法行为,确保人民群众食用合格碘盐。

    教育部门要将碘缺乏病防治知识纳入中小学生的健康教育内容;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部门及大众传媒要积极宣传和报道消除碘缺乏病科学知识;计划生育部门要把消除碘缺乏病工作纳入以技术服务为重点的计划生育优质服务活动;计划、财政、科技部门要根据实际需要,加大对与消除碘缺乏病工作相关的机构设施建设、监督监测和科研工作的支持力度。

    《意见》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强化实施食盐加碘为主的综合措施,加强新婚育龄妇女、孕妇哺乳期妇女和0至2岁婴儿等重点人群的碘营养监测与补碘工作,以提高群众的健康水平和出生婴儿的智能与体质。按照可持续消除碘缺乏病目标的要求,继续开展碘缺乏病防治监测与评估工作,建立健全碘营养水平监测网络,不断提高监测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准确掌握病情动态,为加强碘缺乏病防治工作提供科学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