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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85046
打“夺命针” 害死人赔巨款
http://www.100md.com 2001年7月10日 广州日报
     没有行医证照,且从不会治病的乡村“土接生”侯某,竟在龙川县佗城镇灵江管理区雷江村的自己家里干起了行医的行当。因违反药物配伍禁忌,给病人打了“夺命针”。在病人出现反应时,被请来的该镇卫生院“洋”医生黄某却又在无抢救设备的病人家中医治,延误抢救时机,结果病人惨死在家中。7月5日,此案经龙川县法院宙理后,由河源中院作出终审,判令侯某负主责,黄某负间接责任,分别赔偿死者家属损失费45200.8元和18088.32元。

    “土医生”乱配药物

    1997年8月4日下午5时许,尤川县佗镇灵江管理区雷江村村民邬某(女)因自感身体不适,去到同村接生员侯某家里,要求为她看病。侯某使用针灸对邬某的两只手的合谷穴位进行针灸和人中穴按摩。邬某仍感不适,要求侯某给其静脉滴注。侯为邬做完皮试后,使用一支500ml、10%葡萄糖、九支0.5克氨苄青霉素、两支柴胡,每支2毫升配好后,对邬某进行静脉注射。滴注约35分钟后,邬某觉得全身发冷。侯某发现后,将注射管及针头拔掉,用一支50%葡萄糖注射液和开水冲稀给邬某喝,并注射2/3肾上腺素(强心针)。邬某仍是感觉不适,脸色苍白,手指发紫,呼吸困唯。侯某见病人重危,即叫邬某的家人将邬某送医院抢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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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洋医生”贻误时机

    当天晚上,邬某家人即将其拾回家里后,邬的父亲叫来该镇卫生院的医生黄某前来抢救。当晚约19时45分,黄某来到后,看到邬某全身冒汗、呕吐、神志不清,脉搏跳动微弱,体温高达41摄氏度,并全身抽搐。

    黄某即用10%葡萄糖注射液与氨苄青霉素注射液一起对邬进行静脉注射。之后,黄某先后两次离开病人回卫生院拿药,直至22时才到回邬家。此时,发现邬某瞳孔己散大,心脏停止跳动,呼吸己停止。经公安机关对邬某尸体结为:死者系生前患病,因药物反应而休克死亡。事故友生后第二天,邬某家属与侯某签订了调解协议书,由侯某赔偿邬某家属4万元,协议签订后,侯某只支付3600元给邬某家属。

    1997年9月29日,龙川县公安局以涉嫌非法行医罪对侯某进行了刑事拘留,后认为证据不足被释放。

    1999年8月23日,邬某家属将侯某告上龙川县法院。要求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抚养费、教育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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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理期间,龙川法院根据侯某申请,委托龙川县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对黄某在抢救患者邬某时,是否贻误抢救时机进行鉴定。2000年4月24日,龙川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品会作出答复,认为黄某医生对邬某的抢救措施不够得力,黄对邬的死亡应负间接责任,但不再重复构成医疗事故。

    土洋医生难辞其咎

    为此,原告邬某家属申请龙川法院追加黄某、龙川县佗城卫生院为本案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后来黄某对该鉴定答复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鉴定答复。

    2000年6月12日,龙川县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作出了收回上述鉴定答复,再行复议的通知给法院,被告黄某以此为由对行政诉讼于2000年6月15日提出了撤诉,龙川法院裁定准许其撤回行政诉讼。

    2000年10月30日,龙川县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经复议,认为黄某对此项事件,不再构成医疗事故。另法院查明:被告侯某未持有医师技术资格证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黄某是被告伦城卫生院的在职医生,当时出诊抢救邬某是职务行为。,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