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方八略引
-
药不执方, 合宜而用, 此方之不必有也。 方以立法, 法以制宜, 此方之不可无也。
夫方之善者, 得其宜也, 得其宜者, 可为法也; 方之不善者, 失其宜也, 失其宜者,可为鉴也。 第法有善不善, 人有知不知, 必善于知方者, 斯可以执方,亦可以不执方, 能执方能不执方者, 非随时之人不能也。 此方之所不可废者,正欲以启发其人耳。 余因选古方之得宜者共若干首, 列为八阵, 已不为不多矣,第以余观之, 若夫犹有未尽, 因复制新方八阵, 此其中有心得焉, 有经验焉,有补古之未备焉。 凡各方之下, 多附加减等法, 及分两之数, 俱有出入不一者,正以见方之不可执也; 八阵之中, 如攻方, 寒方之不多及者, 以古法既多,不必更为添足也。 大都方宜从简, 而余复冗之, 不尤鄙乎? 正意在冗中求简耳,此制方之意也。 然用方之意, 则犹有说焉: 夫意贵圆通, 用嫌执滞, 则其要也。
若但圆无主, 则杂乱生而无不可矣, 不知疑似间自有一定不易之道,此圆通中不可无执持也; 若执一不反, 则偏拗生而动相左矣,不知倏忽间每多三因难测之变, 此执持中不可无圆活也。 圆活宜从三思,执持须有定见, 既能执持, 又能圆活, 其能方能圆之人乎, 而人其为谁哉!
一补略
补方之制, 补其虚也。 凡气虚者, 宜补其上, 人参, 黄耆之属是也。 精虚者,宜补其下, 熟地, 枸杞之属是也。 阳虚者, 宜补而兼煖, 桂, 附, 干姜之属是也。 阴虚者, 宜补而兼清, 门冬, 芍药, 生地之属是也。 此固阴阳之治辨也。 其有气因精而虚者, 自当补精以化气; 精因气而虚者, 自当补气以生精。 又有阳失阴而离者, 不补阴何以收散亡之气, 水失火而败者,不补火可以苏垂寂之阴? 此又阴阳相济之妙用也。 故善补阳者, 必于阴中求阳,则阳得阴助, 而生化无穷; 善补阴者, 必于阳中求阴, 则阴得阳升, 而源泉不竭。 余故曰: 以精气分阴阳, 则阴阳不可离; 以寒热分阴阳, 则阴阳不可混,此又阴阳邪正之离合也。 故凡阳虚多寒者, 宜补以甘温, 而清润之品非所宜; 阴虚多热者, 宜补以甘凉, 而辛燥之类不可用。 知宜知避, 则不惟用补,而八方之制, 皆可得而贯通矣。
二和略
和方之制, 和其不和者也。 凡病兼虚者, 补而和之; 兼滞者, 行而和之; 兼寒者, 温而和之; 兼热者, 凉而和之, 和之为义广矣。 亦犹土兼四气,其于补泻温凉之用, 无所不及, 务在调平元气, 不失中和之为贵也。 故凡阴虚于下而精血亏损者, 忌利小水, 如四苓, 通草汤之属是也。 阴虚于上而肺热干欬者, 忌用辛燥, 如半夏, 苍术, 细辛, 香附, 芎, 归,白术之属是也。 阳虚于上忌消耗, 如陈皮, 砂仁, 木香, 槟榔之属是也。 阳虚于下者忌沉寒, 如黄檗, 知母, 栀子, 木通之属是也。 大便溏泄者忌滑利,如二冬, 牛膝, 苁蓉, 当归, 柴胡, 童便之属是也。 表邪未解者忌收敛, 如五味,枣仁, 地榆, 文蛤之属是也。 气滞者忌闭塞, 如黄耆, 白术, 薯蓣, 甘草之属是也。 经滞者忌寒凝, 如门冬, 生地, 石斛, 芩, 连之属是也。 凡邪火在上者不宜升,火得升而愈炽矣。 沉寒在下者不宜降, 阴被降而愈亡矣。 诸动者不宜再动,如火动者忌温煖, 血动者忌辛香, 汗动者忌苏散, 神动者忌耗伤,凡性味之不静者皆所当慎, 其于刚暴更甚者, 则又在不言可知也。 诸静者不宜再静,如沉微细弱者脉之静也, 神昏气怯者阳之静也, 肌体清寒者表之静也,口腹畏寒者里之静也, 凡性味之阴柔者, 皆所当慎, 其于沉寒更甚者,又在不言可知也。 夫阳主动, 以动济动, 火上添油也, 不焦烂乎? 阴主静,以静益静, 雪上加霜也, 不寂灭乎? 凡前所论, 论其略耳, 而书不尽言, 言不尽意,能因类而广之, 则存夫其人矣。 不知此义, 又何和剂之足云。
三攻略
攻方之制, 攻其实也, 凡攻气者攻其聚, 聚可散也。 攻血者攻其瘀, 瘀可通也。 攻积者攻其坚, 在脏者可破可培, 在经者可鍼可灸也。 攻痰者攻其急,真实者暂宜解标, 多虚者只宜求本也。 但诸病之实有微甚, 用攻之法分重轻。 大实者, 攻之未及, 可以再加; 微实者, 攻之太过, 每因致害, 所当慎也。 凡病在阳者, 不可攻阴, 病在胸者, 不可攻脏, 若此者, 邪必乘虚内陷,所谓引贼入寇也。 病在阴者勿攻其阳, 病在里者勿攻其表, 若此者, 病必因误而甚,所谓自撤藩蔽也。 大都治宜用攻, 必其邪之甚者也。 其若实邪果甚, 自与攻药相宜,不必杂之补剂。 盖实不嫌攻, 若但略加甘滞, 便相牵制; 虚不嫌补, 若但略加消耗,偏觉相妨。 所以寒实者最不喜清, 热实者最不喜煖。 然实而误补, 不过增病,病增者可解; 虚而误攻, 必先脱元, 元脱者无治矣, 是皆攻法之要也。 其或虚中有实, 实中有虚, 此又当酌其权宜, 不在急宜攻, 急宜补者之例。 虽然,凡用攻之法, 所以除凶剪暴也, 亦犹乱世之兵, 必不可无, 然惟必不得已乃可用之,若或有疑, 宁加详慎。 盖攻虽去邪, 无弗伤气, 受益者四, 受损者六。 故攻之一法,实自古仁人所深忌者, 正恐其成之难, 败之易耳。 倘任意不思, 此其人可知矣。
四散略
用散者, 散表证也。 观仲景太阳证用麻黄汤, 阳明证用升麻葛根汤,少阳证用小柴胡汤, 此散表之准绳也。 后世宗之, 而复不能用之, 在不得其意耳。 盖麻黄之气, 峻利而勇, 凡太阳经阴邪在表者, 寒毒既深, 非此不达, 故制用此方,非谓太阳经药必须麻黄也。 设以麻黄治阳明, 少阳之证, 亦寒无不散,第恐性力太过, 必反伤其气, 岂谓某经某药必不可移易, 亦不过分其轻重耳。 故如阳明之升麻, 干葛, 未有不走太阳, 少阳者; 少阳之柴胡, 亦未有不入太阳,阳明者。 但用散之法, 当知性力缓急, 及气味寒温之辨, 用得其宜, 诸经无不妙也。 如麻黄, 桂枝, 峻散者也; 防风, 荆芥, 紫苏, 平散者也; 细辛, 白芷, 生姜,温散者也; 柴胡, 干葛, 薄荷, 凉散者也; 羌活, 苍术, 能走经去湿而散者也; 升麻, 川芎, 能举陷上行而散者也。 第邪浅者, 忌峻利之属; 气弱者, 忌雄悍之属; 热多者, 忌温燥之属; 寒多者, 忌清凉之属。 凡热渴烦躁者喜干葛, 而呕恶者忌之; 寒热往来者宜柴胡, 而泄泻者忌之; 寒邪在上者, 宜升麻, 川芎,而内热炎升者忌之, 此性用之宜忌, 所当辨也。 至于相配之法, 则尤当知要,凡以平兼清, 自成凉散; 以平兼煖, 亦可温经; 宜大温者, 以热济热; 宜大凉者,以寒济寒。 此其运用之权, 则毫厘进退, 自有伸缩之妙, 又何必胶柱刻舟,以限无穷之病变哉! 此无他, 在不知仲景之意耳。
五寒略
寒方之制, 为清火也, 为除热也。 夫火有阴阳, 热分上下。 据古方书,咸谓黄连清心, 黄芩清肺, 石斛, 芍药清脾, 龙胆清肝, 黄檗清肾, 今之用者,多守此法, 是亦胶柱法也。 大凡寒凉之物, 皆能泻火, 岂有凉此而不凉彼者,但当分其轻清重浊, 性力微甚, 用得其宜则善矣。 夫轻清者宜以清上, 如黄芩,石斛, 连翘, 天花之属是也。 重浊者宜于清下, 如栀子, 黄檗, 龙胆, 滑石之属也。 性力之厚者能清大热, 如石膏, 黄连, 芦荟, 苦参, 山豆根之属也。 性力之缓者能清微热, 如地骨皮, 玄参, 贝母, 石斛, 童便之属也。 以攻而用者,去实郁之热, 如大黄, 芒硝之属也。 以利而用者, 去癃闭之热, 如木通, 茵陈,猪苓, 泽泻之属也。 以补而用者, 去阴虚枯燥之热, 如生地, 二冬, 芍药, 梨浆,细甘草之属也。 方书之分经用药者, 意正在此, 但不能明言其意耳。 然火之甚者,在上亦宜重浊; 火之微者, 在下亦可轻清。 夫宜凉之热, 皆实热也。 实热在下,自宜清利, 实热在上, 不可升提。 盖火本属阳, 宜从阴治, 从阴者宜降,升则反从其阳矣。 经曰: 高者抑之, 义可知也。 外如东垣有升阳散火之法,此以表邪生热者设, 不得与伏火内炎者并论。
六热略
热方之制, 为除寒也。 夫寒之为病, 有寒邪犯于肌表者, 有生冷伤于脾胃者,有阴寒中于脏腑者, 此皆外来之寒, 去所从来, 则其治也, 是皆人所易知者。 至于本来之寒, 生于无形无响之间, 初无所感, 莫测其因, 人之病此者最多,人之知此者最少, 果何谓哉? 观丹溪曰: 气有余便是火。 余续之曰: 气不足便是寒。 夫今人之气有余者, 能十中之几? 其有或因禀受, 或因丧败, 以致阳气不足者,多见寒从中生, 而阳衰之病, 无所不致。 第其由来者渐, 形见者微, 当其未觉也,孰为之意? 及其既甚也, 始知治难。 矧庸医多有不识, 每以假热为真火,因复毙于无形无响者, 又不知其几许也, 故惟高明见道之士, 常以阳衰根本为忧,此热方之不可不预也。 凡用热之法, 如干姜能温中, 亦能散表, 呕恶无汗者宜之。 肉桂能行血, 善达四肢, 血滞多痛者宜之。 吴茱萸善煖下焦, 腹痛泄泻者极妙。 肉豆蔻可温脾肾, 飧泄滑利者最奇。 胡椒温胃和中, 其类近于荜茇。 丁香止呕行气,其煖过于豆仁。 补骨脂性降而散闭, 故能纳气定喘, 止带浊泄泻。 制附子性行如酒,故无处不到, 能救急回阳。 至若半夏, 南星, 细辛, 乌药, 良姜, 香附, 木香,茴香, 仙茅, 巴戟之属, 皆性温之当辨者。 然用热之法, 尚有其要: 以散兼温者,散寒邪也; 以行兼温者, 行寒滞也; 以补兼温者, 补虚寒也。 第多汗者忌姜,姜能散也。 失血者忌桂, 桂动血也。 气短气怯者忌故纸, 故纸降气也。 大凡气香者,皆不利于气虚证; 味辛香, 多不利于见血证, 所当慎也。 是用热之概也。 至于附子之辨, 凡今之用者, 必待势不可为, 不得已然后用之, 不知回阳之功,当用于阳气将去之际, 便当渐用, 以望挽回, 若用于既去之后, 死灰不可复燃矣,尚何益于事哉。 但附子性悍, 独任为难, 必得大甘之品如人参, 熟地, 炙甘草之类,皆是以制其刚而济其勇, 以补倍之, 无往不利矣。 此壶天中大将军也,可置之无用之地乎? 但知之真而用之善, 斯足称将将之手矣。
七固略
固方之制, 固其泄也。 如久嗽为喘, 而气泄于上者, 宜固其肺。 久遗成淋,而精脱于下者, 宜固其肾。 小水不禁者, 宜固其膀胱。 大便不禁者, 宜固其肠脏。 汗泄不止者, 宜固其皮毛。 血泄不止者, 宜固其营卫。 凡因寒而泄者, 当固之以热; 因热而泄者, 当固之以寒。 总之, 在上者在表者, 皆宜固气, 气主在肺也; 在下者在里者, 皆宜固精, 精主在肾也。 然虚者可固, 实者不可固; 久者可固,暴者不可固。 当固不固, 则沧海亦将竭; 不当固而固, 则闭门延寇也,二者俱当详酌之。
八因略
因方之制, 因其可因者也。 凡病有相同者, 皆可按证而用之, 是谓因方。 如痈毒之起, 肿可敷也; 蛇虫之患, 毒可解也; 汤火伤其肌肤, 热可散也; 跌打伤其筋骨, 断可续也, 凡此之类, 皆因证而可药者也。 然因中有不可因者,又在乎证同而因不同耳。 盖人之虚实寒热, 各有不齐, 表里阴阳, 治当分类,故有宜于此而不宜于彼者, 有同于表而不同于里者。 所以病虽相类, 而但涉内伤者,便当于血气中酌其可否之因, 不可谓因方之类, 尽可因之而用也。 因之为用,有因标者, 有因本者, 勿因此因字而误因方之义。
景岳全书卷之五十终,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