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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资源保护管理措施
http://www.100md.com 《中药资源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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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药资源保护管理措施

    1)更新观念,加强保护中药资源的宣传

    目前,“药用资源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错误观念仍然困扰着许多人,极大地影响着药材生产和中药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因此,要利用各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宣传保护中药资源、维护生态平衡的积极作用,以及破坏资源的严重后果,强调保护野 生药用动、植物资源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2)加强中药资源保护管理的法制建设

    建立一套切实可行的中药资源保护管理法规,健全执行中药资源保护任务的组织机构,培养一支较高水平的中药资源保护和研究的科技队伍,是搞好中药资源保护管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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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的可靠保证,目前,中国中药资源的第一部法规《条例》已经颁布,中药资源保护与管理有了法律依据。各地应积极争取地方政府的支持和领导,逐步完善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的地方法规和实施细则,并付诸实施,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切实保障中药资源保护工作的正常开展。

    建立健全执行中药资源保护法规的组织机构,承担协调、监督、管理职责,并在中药经营系统中设立相应的执行监督机构,与其它部门的资源保护机构相互配合,共同做好资源保护工作。

    充实中药资源保护机构的工作人员和研究人员,加强技术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和技术水平,在保护、管理以及科研工作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国家要有专项资金,保障中药资源保护管理工作正常进行。

    3)建立中药资源保护、试验研究基地

    应在中国有代表性地区建立国家级大型药用植物(动物)种质基因库和野转家种、引种栽培研究试验基地,以及相应的中药资源综合保护区。收集、保存并运用现代技术研究药用种质基因,同国内外开展各种形式的合作和多学科交流,促进中药资源保护工作的发展。例如,云贵高原和青藏高原资源种类丰富,高原特有种和民族药种类较多,应开展种类收集和研究;新疆等荒漠区以收集保存沙生药用动、植物种为主,并开展沙生动、植物的药用研究,推广沙生药用植物的栽培技术,逐步绿化荒漠,扩大药源;东北地区以收集中国寒冷动、植物种质为主,并加以引种驯化。低山、丘陵、盆地和平原区为中国药材集中产区和人工栽培适宜的地区,在广泛收集野生药材种质的同时,应特别注重收集人工栽培变异种和人工栽培品系的种质基因。野转家种家养试验,应注重研究合理的采猎手段和优质、高产技术,并及时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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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中药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协调发展

    中药资源保护的目的在于合理开发利用,只有在实际工作中,把中药资源保护与中药材生产开发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真正达到目的。目前,各自然保护区,动、植物园、树木园等与资源利用部门的协作关系并没有完全建立起来,尽管国家一再强调合理利用资源,但是,资源开发与资源保护仍然长期脱节,使得保护与利用的矛盾不断加剧,受破坏的资源种类仍在不断增多,影响了资源的合理利用,所以,各类型保护区、种质基因库、引种驯化基地和中药材生产收购部门应进一步配套协作,加强资源的补给,平衡资源的产出与投入;要研究野转家种的技术和恢复资源的方法;收集野生种质和人工培育的优质品种,并妥善保存,为科研提供材料,为生产提供优质种源。

    5)确定中药资源物种濒危程度的标准

    目前,对于药用植(动)物的濒危程度的标准还处在定性评价阶段。1992年第17卷第2期。(中国中药杂志)刊登了“药用植物稀有濒危程度评价标准的讨论”一文,从药用价值、分类学意义、分布及生态环境要求、野生资源量、野生资源减少速率、栽培状况、保护现状、综合性开发现状等8个方面对药用植物进行了较全面详细地评价,评出药用植物的濒危种,渐危种、受威胁渐稀种类。在此基础上根据中药资源的状况和人为的影响,对中国珍稀濒危药用植(动)物加以调查和评价,编制《中国珍稀濒危药用植(动)物名录》,作为保护药用物种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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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监测中药资源的动态变化

    中药资源的动态变化监测就是对中药资源的种类、数量(产量、蕴藏量)、生态环境的变化和群落的演替规律,以及其它影响中药资源变化的诸多因子(如市场需求、价格因素)情况等作定期或长期观察和切合实际的综合统计与分析。及时预报中药资源的消长变化与市场、价格等因子的关系,为决策部门提供参考,中药资源动态变化监测是中药资源保护与管理工作得以长期正常维持和正确发挥作用的重要一环。监测的主要任务包括:监测的物种、区域情况报告。监测的物种主要是市场需求大、资源相对不足的药用物种;资源稀少且易受威胁的药用物种和国家保护的野生药材物种;监测的重点区域为中药资源开发破坏区和保护区,其它区域为一般观测区;监测情况报告,主要包括药用动、植物、分布范围、生境、繁殖方式、种群结构、资源消长、市场需求、价格变化和保护状况等,监测的主要方法,可根据监测品种的不同情况研究确定,实行定点监测和全面了解相结合,对于重点品种每年至少有1一2次野外实地考察,并做出详细记录,逐级整理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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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药资源监测可以由中药资源保护管理机构具体承担。各地中药资源保护(监测)分支机构和监测网点,除完成每年监测任务外,还要承担国家统一组织的保护物种定期调查,组织专门调查队伍,深入实地详细摸清濒危保护物种的资源情况,为调整和编制中

    药资源保护名录提供依据。

    附 件

    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1987年10月30日国务院发布)

    第一条为保护和合理利用野生药材资源,适应人民医疗保健事业的需要,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采猎,经营野生药材的任何单位或个人,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国家对野生药材资源实行保护、采猎相结合的原则,并创造条件开展人工种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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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药材物种分为三级:

    一级:濒临绝灭状态的稀有珍贵野生药材物种(以下简称一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

    二级:分布区域缩小、资源处于衰竭状态的重要野生药材物种(以下简称二级保护 野生药材物种);

    三级:资源严重减少的主要常用野生药材物种(以下简称三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

    第五条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药材物种名录,由国家医药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野生动物、植物管理部门制定。

    在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药材物种名录之外,需要增加的野生药材保护物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并抄送国家医药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条禁止采猎一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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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采猎、收购二、三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的,必须按照批准的计划执行,该计划由县以上(含县,下同)医药管理部门(含当地人民政府授权管理该项工作的有关

    部门,下同)会同同级野生动物、植物管理部门制定,报上一级医药管理部门批准。

    第八条采猎二、三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的,不得在禁止采猎区、禁止采猎期进行采猎,不得使用禁用工具进行采猎。

    关于禁止采猎区、禁止采猎期和禁止使用的工具,由县以上医药管理部门会同同级野生动物、植物管理部门确定。

    第九条采猎二、三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的,必须持有采药证。取得采药证后,需要进行采伐或狩猎的,必须分别向有关部门申请采伐证或狩猎证。

    第十条采药证的格式由国家医药管理部门确定。采药证由县以上医药管理部门会同同级野生动物、植物管理部门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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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伐证或狩猎证的核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建立国家或地方野生药材资源保护区,需经国务院或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在国家或地方自然保护区内建立野生药材资源保护区,必须征得国家或地方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十二条进入野生药材资源保护区从事科研、教学、旅游等活动的,必须经该保护区管理部门批准。进入设在国家或地方自然保护区范围内野生药材资源保护区的,还须征得该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十三条一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属于自然淘汰的,其药用部分由各级药材公司负责经营管理,但不得出口。

    第十四条二、三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属于国家计划管理的品种,由中国药材公司统一经营管理;其余品种由产地县药材公司或其委托单位按照计划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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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二、三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的药用部分,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实行限量出口。实行限量出口和出口许可证制度的品种,由国家医药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第十六条野生药材的规格、等级标准,由国家医药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对保护野生药材资源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由各级医药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给予精神鼓励或一次性物质奖励。

    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由当地县以上医药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没收其非法采猎的野生药材及使用工具,并处以罚款。

    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当地县以上医药管理部门和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有权制止;造成损失的,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没收其野生药材和全部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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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保护野生药材资源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野生药材资源损失的,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执行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破坏野生药材资源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本条例由国家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自1987年12月1日起施行。,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