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制抗毒素制造及检定规程
本规程适用于白喉、破伤风、气性坏疽及肉毒四种精制抗毒素。
精制白喉、破伤风、气性坏疽、肉毒抗毒素系分别由各该抗毒素的马血浆经胃酶消化后用硫酸铵盐析法制得的液体或冻干抗毒素球蛋白制剂。分别用于各该疾病的预防和治疗。
<1 制造
<1<.<1 对血浆的要求
<1<.1<.1 制造精制抗毒素的血浆,应符合附录1<《抗毒素生产用马匹免疫方法》的规定。在保存期间如发一周明显的溶血、染菌及其他异常现象,不得投入生产。
<1<.1<.2 <血浆的抗毒素效价不得低于下列要求:
<<血浆种类 每瓶血浆效价(IU/ml<)
<<白喉 1000
<<破伤风 1000
<<威氏 250
<<脓毒 300
<<水肿 550
<<溶组织 550
以上效价均以动物测定方法为准。 <1<.2 <制造程序 1<.<2<.<1 消化 <1<.2<.1<.1 第1<法 <<血浆用2<~4<倍水稀释,调节pH<至3.2<~3.6<,加入胃酶适量及甲苯0.2%<~0.4%<(ml/ml<),于29<~31<℃消化1<~1.5<小时。 <1<.2<.1<.2 第2<法 <<血浆用2<~4<倍水稀释,调节pH<至3.6<~4.0<,加入胃酶适量及甲苯0.2%<~0.4%<(ml/ml<),于22<±℃消化20<~22<小时。 <1<.2<.2 第1<次沉淀及加热处理。 <<每100ml<消化液加硫酸铵14<~16g<,白喉及破伤风抗毒素调节pH<至4.8<~5.6<,气性坏疽及肉毒抗毒素调节pH<至4.5<~5.0<;白喉、破伤风、气性坏疽抗毒素加温至57<~57<℃,肉毒抗毒素加温至50<~52<℃,均保持<30分钟。加温终了,尽速降温至<45℃以下,分离,取清液。 <1<.2<.3 第2<次沉淀 <<上述清液调节pH<至7.0<~7.4<,每100ml<加硫酸铵19<~21g<,分离,取沉淀,压干。 <<上述沉淀用水稀释至蛋白含量不超过2%<(g/ml<),加明矾不少于0.8%(g/ml)<,调节pH<至7.7<~7.9<,分离,取清液。 <1<.2<.5 <浓缩 <1<.2<.5<.1 第1<法 <<将上述清液第100ml<加硫酸铵38g<,分离,取沉淀,压干。沉淀物透析至硫酸铵含量0.1%<(g/ml<)以下。 <1<.2<.5<.2 第2<法 <<将上述清液混合,通过超滤装置进行超滤,浓缩至硫酸铵含量为0.1%<(g/ml<)以下。 1<.<2<.<6 最后处理 上述透析后的血清进行下列处理: <1<.2<.6<.1 调整固体总量不超过20%(g/ml)。蛋白含量不超过17%(g/ml<)。 <1<.2<.6<.2 加氯化钠使最终含量为0.9%(g/ml<)。 <1<.2<.6<.3 加三氯甲烷使最终含量为0.5%(ml/ml)或硫柳汞液使最终含量为0.01%(g/ml)<为防腐剂。用于制造冻干抗毒素者只用三氯甲烷为防腐剂。 <1<.2<.6<.4 调节pH至6.0~7.0<。 <1<.2<.6<.5 <除菌过滤,并做无菌试验。 <1<.2<.7 <冻干 经除菌过滤及半成品检定合格的精制抗毒素,可用冻干法制成干燥制品。 <1<.3 <对制造工艺的要求及规定 <1<.3<.1 <制造室内部装修材料应便于清洁消毒,地面耐腐蚀,室内尽可能低温,力争做到无菌操作。 <1<.3<.2 <所用仪表和量具应精密准确,并经常校正。一切与血浆接触的器皿、用具等,应注意不染有热原质,不含有毒物物质。消化液加热处理前后的器皿、用具须严格处理。未经处理的器皿、用具不得用于不同批。 <1<.3<.3 所用化学原料的规格应不低于化学纯(三级纯)或符合《中国生物制品主要原材料试行标准》规定。胃酶应力求活力高,粘液素含量少,类A血型物质含量低,并经过活力单位及类A<血型物质含量测定。制造用水,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或产生热原质。 <1<.3<.4 <抗毒素精制的每步操作均应尽量除净非抗毒素蛋白质,以提高制品纯度。 1<.<3<.<5 制造过程中加酸、碱及硫酸铵等时,速度不宜过快,避免局部浓度过高;酸、碱原液尝试不宜超过<2mol/L。操作时应尽量避免产生大量泡沫。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染菌和产生热原质。除必要的操作时间外,应尽量缩短生产周期。 <1<.3<.6 制造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生物制品分批规程》,不得将中间回收品并入不同批内。制造批号不同但制造方法与所含防腐剂相同并经检定(无菌试验、安全试验、热原质试验)合格的半成品可进行合并,但合并批数不得超过2<批。多价制品,其各单价半成品合并时,亦应符合上述原则。 <1<.3<.7 <关于精制抗毒素再制的规定 <1<.3<.7<.1 <凡属下列范围的半成品及成品,可予再制。 <<(1<)热原质试验结果阳性者。 <<(2<)非肉眼可见而通过无菌试验发现的染菌,经过滤不能除菌者。 <<(3<)理化检定不合格者。 (<4)成品装量不足者。 <<(5<)超过效期的库存制品。 <<(6<)种类及制造方法相同,批号及数量清楚的分装检损品及滤器冲洗液可合并再制(但该批再制品的分装检损品应予废弃)。 <1<.3<.7<.2 <再制方法可根据具体情况制定,但制成后的质量必须符合检定要求。 <1<.3<.8 <多价气性坏疽抗毒素按下列单位比例进行混合。 <<威氏:水肿:脓毒=2∶2∶1<。 <<必要时可加入1<份溶组织抗毒素。 <1<.3<.9 制成之精制抗毒素,须在冷暗处保存至少1<个月作为稳定期。 <1<.4 <半成品检定 由制造部门进行理化检定、无菌试验、安全试验、热原质试验、类 <
2 成品检定 由质量检定部门进行全面检定,半成品已会同检定的项目可抽检。 <2<.1 <鉴别试验 每批成品至少抽取一瓶作以下鉴别试验: <2<.1<.1 <作动物中和试验(同效价测定)或免疫扩散试验,以验证本品系瓶签标示的抗毒素。 <2<.1<.2 用兔抗马血浆的兔IgG <与本品作免疫扩散试验,以验证本品为马血清蛋白成分(如同一制造室无其他动物免疫血清生产,本试验可免做)。 2<.<2 理化检定 <2<.2<.1 <外观 <<液体精制抗毒素应为几乎无色或淡黄色的澄明液体,不得含有渣粒或异物,长期贮存后可有微量能摇散的沉淀产生。除血清本身及防腐剂的特有气味外,不得有其他气味。冻干精制抗毒素应为白色或微带粉红色的疏松体,加入规定量蒸馏水后轻轻摇动,应于15<分钟内完全溶解。溶解后的外观应与液体精制抗毒素相同。 <2<.2<.2 <固体总量及蛋白含量 <<液体精制抗毒素以及冻干制品的安规定量溶解后,固体总量不得超过20%<(g/ml<)。蛋白含量不得超过17%<(g/ml<)。 <2<.2<.3 pH值应为6.0~7.0<。 <2<.2<.4 氯化钠含量应为0.85%~0.95%(g/ml)。 <2<.2<.5 硫酸铵含量 液体精制抗毒素以及冻干制品按规定量溶解后,均不得超过<0.1%( <2<.2<.6 液体精制抗毒素的防腐剂,用三氯甲烷者不得超过0.5%(mlg/ml),用硫柳汞者不得超过0.01%(g/ml<)。 <2<.2<.7 冻干精制抗毒素水分含量不得超过3%<。 <2<.2<.8 <电泳检查 <将样品稀释至2%<蛋白浓度,做琼脂糖电泳分析,应不含或仅含痕量白蛋白迁移率的蛋白。 <2<.2<.9 F(ab)2<含量 <用SDS-PAGE<法(见《生物制品化学检定规程》)测定,预防用抗毒素的F<(ab<)2<含量不得低于50%<,治疗用抗毒素的F<(ab<)2<含量不得低于60%<。 <2<.3 <无菌试验 按《生物制品无菌试验规程》进行。 <2<.4 <安全试验 <取体重300<~400g<豚鼠2<只,每只皮下注射精制抗毒素5ml<,于第3<至5<日观察局部,除轻度红肿外,应无脓肿及坏死;第7<日局部反应应消失,且体重不轻于注射前,如体重有轻微下降,可继续观察3<日,如体重上升且高于注射前,可判为合格。 <2<.5 <热原质试验 <<按《生物制品热原质试验规程》进行,注射剂量为3ml/kg<。判定标准按该4.1<项要求进行。 <2<.6 类A<血型物质含量。 <<用血凝抑制法(附录6<)测定,类A<血型物质不得超过4<μg/ml<。 <2<.7 <效价测定 2<.<7<.<1 效价测定用标准抗毒素及试验毒素由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统一定期分发。 <2<.7<.2 各种抗毒素的效价测定分别按附录2~5<进行。 <2<.7<.3 <对各种抗毒素成品(冻干制品系按规定溶解后)的最低效价要求如下: <<抗毒素种类 IU/ml IU/gp <<白喉 预防用: 2000 30000 <<治疗用: 3000 40000 <<破伤风 预防用: 2000 35000 <<治疗用: 3000 45000 气性坏疽(多价)< 1000 气性坏疽<<(威氏) 1000 8000 <<气性坏疽(脓毒) 1500 12500 <<气性坏疽(水肿) 2500 20000 <<气性坏疽(溶组织) 2500 20000
3 保存 应保存在<2~<8℃冷暗干燥处。 4 效期 自效价测定合格之日起,精制抗毒素装<20%(不得低于<16%)超量者,液体制品效期为<5年,冻干制品效期为<7年;装<10%(不得低于<8%)超量者,液体制品效期为<3年,冻干制品效期为<5年。 附录<1 抗毒素生产用马匹免疫方法 本方法适用于白喉、破伤风、气性坏疽、肉毒等抗毒素生产。 1 马匹 1<.<1 用于免疫采血的马匹必须符合《生物制品用马匹检疫及管理规程》的规定。新马检疫期间的免疫采血必须与正常生产分开。 1.2 马匹一经发现有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患时,必须立即停止免疫采血。 1.3 免疫不成功的马匹可转其他种类免疫或予以淘汰。 1.4 用于抗毒素生产的马匹不得使用青霉素或链霉素。 2 抗原与佐剂 2<.<1 免疫用抗原应选用免疫原性好的精制类毒素或类毒素。必要时也可用脱毒不完全或未经脱毒的抗原免疫。 2.2 种类不同的抗原应作明显的标记,予以严格区分。 2.3 抗原应妥善保存于2~8℃冷暗处,分装和调制应在无菌操作下进行,凡发现染菌者应予废弃。 2.4 凡装过脱毒不完全或未经脱毒抗原的容器和注射器等须经消毒处理后洗刷。 2.5 免疫用佐剂应优质、安全、高效、无抗原性,并不得含人体成份。 3 免疫及采血 操作时严格进行核对,采血应尽可能在无菌条件下进行。 3.1 基础免疫 马匹在超免疫前应给予基础免疫,可按各自的条件和经验制定实施计划进行。 3.2 超免疫 根据基础免疫和前程免疫的具体情况,制定有效的免疫及采血计划。 3.3 采血及血浆分离 3.3.1 免疫成功的马匹可进行采血,其血清的效价不得低于下列要求: 免疫种类 采血时血清最低效价(IU/ml) 破伤风 1100 白喉 1100 威氏 3<00 <水肿 700 脓毒 350 溶组织 700 A型肉毒 1500 B型肉毒 800 E型肉毒 800 采血量,应根据马匹体重及健康状况,一般每kg体重采血14~20ml。 3.3.2 采血马匹应于采血前至少6小时以内不喂给精料。黄疸严重及其他重患病马均不得采血。 3.3.3 所采血液应含适宜的抗凝剂。 浆应做效价测定并抽样做无菌试验。血浆应加适宜的防腐剂(例如不超过<0.5%的苯酚等),保存于冷暗处。 3.3.5 分离血浆时,应注意不混入血细胞。发现严重溶血或严重黄疸者不应混并。 3.3.6 新马在检疫期间所采的免疫血浆应单分离单保存,至检疫期满合格后方可用于生产。 3.3.7 患传染性贫血的马匹,应追查,前次检疫以后的血浆及被该血浆所污染的半成品及成品应予废弃。患恶性肿瘤或马鼻疽的马匹,应追查,发现前3个月内的血浆及被该血浆所污染的半成品及成品应予废弃。 3.3.8 凡与血液及血浆直接接触的器皿、用具及溶液等均应无菌,并应注意不染有热原质或含有毒性物质。 3.3.9 加入血液或血浆中的化学试剂,其规格应不低于化学纯(三级纯)或符合《中国生物制品主要原材料试行标准》规定。 4 效价测定 马匹免疫效价及血浆的效价,可采用适宜的方法测定,其结果应与《精制抗毒素制造及检定规程》所附各有关的《抗毒素效价测定方法》测定的结果相符合。 附录<2 白喉抗毒素效价测定法(家兔皮肤试验法) 1 试剂 1<.<1 标准抗毒素 由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按期分发,所标单位应与国际单位等值。标准抗毒素应保存于2~8℃。 1.2 毒素 由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分发。亦可自备,但应选经保存一年以上,毒力适宜的毒素。其制法(包括菌种、培养基、培养条件等)应与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分发者相同。试验用的毒素须以检定所分发的标准抗毒素准确标定其试验量(Lr/300),并每3个月复检1次。毒素应保存于2~8℃暗处,并加入甲苯或其他适宜防腐剂。 1<.<3 稀释液 硼酸盐缓冲盐水,灭菌后pH值应为7.0~7.4。配方为: 氯化钠 8.5g 硼酸 4.5g 硼砂 0.5g 加蒸馏水至<1000ml,过滤。 2 用具 吸管、容量瓶、注射器应经标化(用双蒸馏水称量法或其他准确方法)。吸管、试管、容量瓶应洁净干燥,注射器及针头应煮沸消毒。 3 试验动物 用体重<2~3kg的健康白皮肤家兔,试验前一日用适宜方法进行背部脱毛,凡皮肤有发炎或大量斑点现象者不应使用。 4 试验方法 4<.<1 标准抗毒素之稀释 用稀释液稀释标准抗毒素,使每ml含IU/15(即20个IU/300),即与毒素等量混合后每0.1ml注射量中含IU/300。标准抗毒素原液的一次吸取量不应少于0.5ml。 4.2 毒素之稀释 用稀释液稀释毒素,使每ml含20个试验量(Lr/300),即与抗毒素等量混合后每0.1ml注射量中含1个试验量(Lr/300) 4.3 待检抗毒素之稀释 用稀释液将待检抗毒素稀释成数个稀释度,使每 4.4 混合 定量吸取已稀释的标准抗毒素及不同稀释度之待检抗毒素分别装入小试管中,每管加入等量之稀释毒素,混合均匀,加塞,37℃结合1小时,立即注射。 混合时,吸取标准抗毒素,待检抗毒素及毒素的吸管不得混用(若不得不用同1支吸管混合待检抗毒素,则应由高稀释度向低稀释度依次吸取混合。每当更换1稀释度之前须将吸管内的剩余液吹净,将吸管外部所沾残液拭净,吸取下1稀释度液到前次吸取的最高处,废弃之,再于该管内连续吸吹3次。但1支吸管只得用于1份样品)。 4.5 注射 每份样品注射2只家兔,每只家兔不能超过4份样品。每稀释度注射0.1ml于家兔皮内(应在近背脊两侧)。每只家兔至少应包括3个不同注射部位(前、中、后)的对照试验。 4<.<6 观察 试验家兔于注射后48及72小时各观察1次,并测量反应面积。 4.7 结果判定 4.7.1 以48~72小时结果作最后判定。注射对照部位一般于48~72小时内轻度发红,其直径应为10~14mm。待检抗毒素之效价应以与多数对照的反应强度相同之最高稀释度判定之,但反应强度不得超过对照。 4.7.2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重试: (1)对照反应不合规定标准。 (2)待检抗毒素的稀释度过高或过低。 (3)反应不规则。 附录<3 破伤风抗毒素效价测定法(小白鼠试验法) 1 试剂 1<.<1 标准抗毒素 由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按期分发,所标单位应与国际单位等值。标准抗毒素应保存于2~8℃。 1.2 毒素 由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分发。试验用的毒素须以检定所分发的标准抗毒素准确标定其试验量(L+/10),并每3个月复检1次。使用干燥毒素时,须以精确的分析天平称取,每次称取量不得少于10mg。溶解后应一次用完。余存之干燥毒素应封存于装有干燥剂之真空器皿中。亦可用干燥毒素制成液体甘油毒素,即干燥毒素生理盐水溶解液与中性甘油(经116℃10分钟高压蒸汽灭菌)等量混合,每ml至少含20个试验量。毒素应保存于2~8℃暗处。 1.3 稀释液 硼酸盐缓冲盐水,灭菌后pH值应为7.0~7.4。配方为: 氯化钠 8.5g 硼酸 4.5g 硼砂 0.5g 加蒸馏水至<1000ml,过滤。 2 用具 吸管容量瓶注射器应经标化(用双蒸馏水称量法或其他准确方法)。吸管、试管、容量瓶应洁净干燥,注射器及针头应煮沸消毒。 3 试验动物 用体重<17~19g健康小白鼠。 4 试验方法 4<.<1 标准抗毒素之稀释 用稀释液稀释标准抗毒素,使每 4<.<2 毒素之稀释 用稀释液稀释毒素,使每 4<.<3 待检抗毒素之稀释 用稀释液将待检抗毒素稀释成数个稀释度,使每 4.4 混合 定量吸取已稀释之标准抗毒素及不同稀释度之待检抗毒素分别装入小试管中,每管加入等量之稀释试验毒素,混合均匀,加塞,37℃结合1小时,立即注射。 混合时,吸取标准抗毒素、待检抗毒素及毒素的吸管不得混用(若不得不用同1支吸管混合待检抗毒素,则应由高稀释度向低稀释度依次吸取混合,每当更换1稀释度之前须将吸管内的剩余液吹净,将吸管外部所沾残液拭净,吸取下1稀释度液到前次吸取的最高处,废弃之,再于该管内连续吸吹3次。但1支吸管只得用于1份样品)。 4.5 注射 注射0.4ml于小白鼠腹部或大腿根部皮下,应注意勿使注射液流出,对照及待检抗毒素之每个稀释度各注射小白鼠至少3只。对照与待检抗毒素不得用同1支注射器注射。待检抗毒素1份样品可用同1支注射器注射。在更换稀释度时应用下1稀释度液洗2~3次,洗液废弃。由高稀释度向低稀释度依次注射。 4.6 观察 试验小白鼠至少应每日上、下午各观察<1次,并记录发病及死亡情况,连续5日。 4.7 结果判定 4.7.1 对照小白鼠应于72~120小时之内全部死亡,待检抗毒素之效价应以与对照小白鼠同时死亡的最高稀释度判定之。 4.7.2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重试: (1)待检抗毒素之稀释度过高或过低。 (2)对照试验小白鼠在72小时前或120小时后死亡。 (3)死亡不规则以及在一稀释度的小白鼠中有<2只以上属非特异死亡。 附录<4 气性坏疽抗毒素效价测定法(小白鼠试验法) 1 试剂 1.1 标准抗毒素 气性坏疽(威氏、水肿、脓毒、溶组织)标准抗毒素由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按期分发,所标单位应与国际单位等值,标准抗毒素应保存于2~8℃。 1.2 毒素 由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分发。亦可自备,但其制法(包括菌种、培养基、培养条件及干燥方法等)应与检定所分发者相同。试验用的毒素须以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分发的标准抗毒素准确标定其试验量(见一览表),并每3个月复检1次。使用干燥毒素时,须以精确的分析天平称取,每次称取量不得少于10mg,溶解后应一次用完。余存之干燥毒素应封存于装有干燥剂之真空器皿中。亦可用干燥毒素制成液体甘油毒素,即干燥毒素生理盐水溶解液与中性甘油(经116℃10分钟高压蒸汽灭菌)等量混合,每ml至少含50个试验量。毒素应保存于2~8℃暗处。 1.3 稀释液 硼酸盐缓冲盐水,灭菌后 氯化钠 8.5g 硼酸 4.5g 硼砂 0.5g 蒸馏水加至<1000ml,过滤。 2 用具 吸管、容量瓶、注射器应经标化(用双蒸馏水称量法或其他准确方法)。吸管、试管、容量瓶应洁净干燥,注射器及针头应煮沸消毒。 3 试验动物 用体重<17~<19g健康小白鼠。 4 试验方法 4<.<1 标准抗毒素之稀释 用稀释液稀释标准抗毒素,使每ml含一览表所示单位。标准抗毒素原液的一次吸取量不应少于0.5ml。 4.2 毒素之稀释 用稀释液稀释毒素,使每ml含5个(水肿:20个)毒素试验量,如一览表所示。 4.3 待检抗毒素之稀释 用稀释液将待检抗毒素稀释成数个稀释度,使每ml约含一览表所示单位或其上下。稀释度之间隔约为5%~10%。 4.4 混合 4.4.1 标准抗毒素对照组 吸取已稀释之标准抗毒素0.9、1.0、1.1ml分别装入小试管中,再依次分别补加稀释液<0.6、<0.5、<0.4ml(可在抗毒素之前加入)。 4<.<4<.<2< 待检抗毒素试验组 吸取不同稀释度之待检抗毒素各<1.0ml分别装入小试管中,每管补加稀释液<0.5ml(可在抗毒素之前加入)。 以上各管分别加入稀释毒素<1.0ml(水肿:<0.5ml),混合均匀,加塞,<20~25℃结合<1个小时,立即注射。 混合时,吸取标准抗毒素、待检抗毒素及毒素的吸管不得混用(若不得不用同<1支吸管吸取待检抗毒素,则应由高稀释度向低稀释度依次吸取,每更换<1稀释度之前须将吸管内的剩余液吹净,将吸管外部所沾残液拭净,吸取下<1稀释度液到前次吸取的最高处,废弃之,再于该管内连续吸吹<3次,但<1支吸管只得用于<1份样品)。 4<.<5 注射 按一览表所示剂量与余径,每<1稀释度注射小白鼠<4只。 4<.<6 观察 每天上、下午各观察试验动物1次,并记录发病及死亡情况,连续3天。 4.7 结果判定 4.7.1 对照动物在3天之内,至少是抗毒素量最少(即0.9ml)的4只中应有2只以上死亡。以对照组动物死亡情况比较待检抗毒素试验组动物死亡情况推算待抗毒素的效价。 4.7.2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重试: (1)对照组动物在3天之内全部死亡或者全无死亡,或者抗毒素量最少的4只动物 死亡不足半数,抗毒素量最多的4只动物死亡超过半数。 (2)待检组动物在3天内全部死亡或者全无死亡。 (3)动物死亡数极不规则,以致无法进行判定。 (<4)在一稀释度的动物中有<2只以上属非特异死亡。 气性坏疽抗毒素效价测定法一览表 <抗毒素 <种类 <毒素 <试验量 <稀释 <混合 <注射 <抗毒素 <(IU/ml) <毒素 <(<试验量/ml) <抗毒素 <(ml) <毒素 <(ml) <稀释液 <(ml) <剂量 <(ml) <抗毒素 <(IU) <毒素 <(<试验量) <动物 <只数 <途径 <1.0 <5 <1.0 <1.0 <0.5 <0.5 <1/5 <1 <4 <5.0 <5 <1.0 <1.0 <0.5 <0.5 <1 <1 <4 <2.5 <5 <1.0 <0.5 <0.5 <0.5 <1/2 <1 <4 <0.2 <20 <1.0 <0.5 <0.5 <0.2 <1/50 <1 <4 附录<5 肉毒抗毒素效价测定法(小白鼠试验法) 1 试剂 1<.<1 标准抗毒素 由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按期分发,所标单位应与国际单位等值。标准抗毒素应保存于2~8℃。 1.2 毒素 由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分发。亦可自备,但其制法(包括菌种、培养基、培养条件及干燥方法等)应与检定所分发者相同。试验用的毒素须以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分发的标准抗毒素准确标定其试验量(见一览表),并每3个月复检1次。使用干燥毒素时,须以精确的分析天平称取,每次称量不得少于10mg,溶解后应一次用完。余存之干燥毒素应封存于装有干燥剂之真空器皿中。亦可用干燥毒素制成液体甘油毒素,即干燥毒素生理盐水溶解液与中性甘油(经116℃10分钟高压蒸汽灭菌者)等量混合,每ml至少含20个试验量。毒素应保存于2~8℃暗处。 1.3 稀释液 1.2%明胶磷酸盐缓冲盐水,灭菌后pH值应为6.2~6.8,配方为:
磷酸二氢钾 0.7g 磷酸氢二钠(12结晶水) 2.4g 氯化钠< 6.8g 加蒸馏水至<1000ml,加明胶<2.0g,溶解后过滤。 2 用具 吸管、容量瓶、注射器应经标化(用双蒸馏水称量法或其他准确方法)。吸管、试管、容量瓶应洁净干燥,注射器及针头应煮沸消毒。 3 试验动物 用体重<14~<16g健康小白鼠。 4 试验方法 4<.<1 标准抗毒素之稀释 用稀释液稀释标准抗毒素,使每ml所含IU如一览表所示。原液的一次吸取量不应少于0.5ml。 4.2 毒素之稀释 用稀释液稀释毒素,使每ml含5个毒素试验量,如一览表所示。 4.3 待检抗毒素之稀释 用稀释液将待检抗毒素稀释成数个稀释度,使每ml约含一览表所示单位或其上下。稀释度之间隔约为5%~10%。 4.4 混合 4.4.1 标准抗毒素对照组 吸取已稀释之标准抗毒素0.9、1.0、1.1ml分别装入小试管中,再依次分别补加稀释液0.6、0.5、0.4ml(可在抗毒素之前加入)。 4.4.2 待检抗毒素试验组 吸取不同稀释度之待检抗毒素各1.0ml分别装入小试管中,每管补加稀释液0<.5ml(可在抗毒素之前加入)。 以上各管分别加入稀释毒素<1.0ml,混合均匀,加塞,<37℃结合<45分钟,立即注射。 混合时,吸取标准抗毒素、待检抗毒素及毒素的吸管不得混用(若不得不用同1支吸管吸取待检抗毒素,则应由高稀释度向低稀释度依次吸取。每更换1稀释度之前须将吸管内的剩余液吹净,将吸管外部所沾残液拭净,吸取下1稀释度液到前次吸取的最高处,废弃之,再于该管内连续吸吹3次。但1支吸管只得用于1份样品)。 4.5 注射 按一览表所示剂量与途径,每1稀释度液注射小白鼠4只。 4.6 观察 每天上、下午各观察试验动物1次,并记录发病及死亡情况,连续4天。 4.7 结果判定 4<.<7<.<1 以对照组动物<50%死亡终点比较待检抗毒素试验组动物的<50%保护终点推算待检抗毒素的效价。 4<.7<.2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重试: (<1)对照组动物无死亡或死亡,或死亡极不规律而无法计算<50%死亡终点。 (<2)待检组动物无死亡或全死亡,或死亡极不规律而无法计算<50%保护终点。 (<3)在一稀释度的动物中有<2只以上属非特异死亡。 <肉毒抗毒素效价测定法一览表 <抗毒素 <<型 <别 <<毒 <素 <试验量 <<稀 <释 <<混 <合 <<注 <射 <抗毒素 <(IU/ml) <毒素 <(<试验量/ml) <抗毒素 <(ml) <毒素 <(ml) <稀释液 <(ml) <剂量 <(ml) <抗毒素 <(IU) <毒素 <(<试验量) <动物 <只数 <途径 <1.0 <5 <1.0 <1.0 <0.5 <0.5 <1/5 <1 <4 <静脉
<0.5 <5 <1.0 <1.0 <0.5 <0.5 <1/50 <1 <4 <皮下 <0.1 <5 <1.0 <1.0 <0.5 <0.5 <1/50 <1 <4 <静脉 附录<6 类 <
1 试剂 1<.<1 <<抗A<血型血清 <1<.2 A血型物质:制备一标准溶液,含量1mg/ml<,由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分发或经其认可。 <1<.3 1%A型红细胞(悬于生理盐水,<6人份混合)。 2 方法 2<.<1 抗
<<准备一组10<支9mm<直径试管,将抗A<血型血清用生理盐水进行2<倍系列稀释,体积为0.1ml<,由1/2<稀释度开始,加1%A<型人红细胞0.1ml<。同时以0.1ml<盐水和0.1mlA<型红细胞作阴性对照。摇匀,室温放置15<分钟,1500r/min<离心1<分钟,按细胞沉降压缩情况观察凝集程度。抗A<血型血清的最高稀释度仍呈现4+<完全凝集(在摇匀后,红细胞沉降物必须保持不受触动)者含一个抗体试验剂量。 <2<.2 制品中A<血型物质的滴度 <<准备一组10<支9mm<直径试管,将样品用生理盐水进行2<倍系列稀释,体积为0.1ml<,由原倍样品开始。
威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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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脉
脓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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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脉
溶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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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脉
水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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肌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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