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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48787
新生物制品审批办法局令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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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生物制品审批办法》于1999年3月26日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本规定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新生物制品审批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 的规定,为加强新生物制品研制和审批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物制品是应用普通的或以基因工程、细胞工程、蛋白质工程、发酵工程等生 物技术获得的微生物、细胞及各种动物和人源的组织和液体等生物材料制备,用于人类疾病预防、治疗和诊断的药品。

    第三条 新生物制品系指我国未批准上市的生物制品;已批准上市的生物制品,当改换 制备疫苗和生物技术产品的菌毒种、细胞株及其他重大生产工艺改革对制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可能有显著影响时按新生物制品审批。

    第四条 新生物制品审批实行国家一级审批制度。

    第五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新生物制品研究、生产、经营、使用、检定、审 批、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新生物制品命名及分类第六条 新生物制品的命名应遵照《中国生物制品规程》和药品命名原则的有关规定命 名。

    第七条 新生物制品分为五类:第一类:国内外尚未批准上市的生物制品。

    第二类:国外已批准上市,尚未列入药典或规程,我国也未进口的生物制品。

    第三类:1.疗效以生物制品为主的新复方制剂。

    2.工艺重大改革后的生物制品。

    第四类:1.国外药典或规程已收载的生物制品。

    2.已在我国批准进口注册的生物制品。

    3.改变剂型或给药途径的生物制品。

    第五类:增加适应症的生物制品。

    第三章 新生物制品研制的要求第八条 新生物制品研制内容,包括生产用菌毒种、细胞株、生物组织、生产工艺和产 品质量标准、检定方法、保存条件、稳定性以及与制品安全性、有效性有关的免疫学、药理学、毒理学、药代动力学等临床前的研究工作和临床研究。并根据研究结果提出制造检定规 程和产品使用说明书(草案)。

    第九条 新生物制品研制和生产要分别符合我国《药品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 (GLP)、《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的有关规定。, http://www.100md.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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