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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48903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1998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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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则

    1.本附录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1998年修订)对无菌药品、非无菌药品、原料药、生物制品、放射性药品、中药制剂等生产和质量管理特殊要求的补充规定。

    2.药品生产洁净室(区)的空气洁净度划分为四个级别:洁净室(区)空气洁净度级别表洁净室(区)空气洁净度级别表━━━━━━┯━━━━━━━━━━━┯━━━━━━━━━━━━━│ 尘粒最大允许数/立方米│ 微生物最大允许数洁净度级别 ├─────┬─────┼───────┬─────│ ≥0.5μm │ ≥5μm │浮游菌/立方米 │沉降菌/皿──────┼─────┼─────┼───────┼─────100级 │ 3,500 │ 0 │ 5 │ 1──────┼─────┼─────┼───────┼─────10,000级 │ 350,000 │ 2,000 │ 100 │ 3──────┼─────┼─────┼───────┼─────100,000级 │3,500,000 │ 20,000 │ 500 │ 10──────┼─────┼─────┼───────┼─────300,000级 │10,500,000│ 60,000 │ 1,000 │ 15━━━━━━┷━━━━━┷━━━━━┷━━━━━━━┷━━━━━3.洁净室(区)的管理需符合下列要求:(1)洁净室(区)内人员数量应严格控制。其工作人员(包括维修、辅助人员)应定期进行卫生和微生物学基础知识、洁净作业等方面的培训及考核;对进入洁净室(区)的临时外来人员应进行指导和监督。

    (2)洁净室(区)与非洁净室(区)之间必须设置缓冲设施,人、物流走向合理。

    (3)100级洁净室(区)内不得设置地漏,操作人员不应裸手操作,当不可避免时,手部应及时消毒。

    (4)10,000级洁净室(区)使用的传输设备不得穿越较低级别区域。

    (5)100,000级以上区域的洁净工作服应在洁净室(区)内洗涤、干燥、整理,必要时应按要求灭菌。

    (6)洁净室(区)内设备保温层表面应平整、光洁,不得有颗粒性物质脱落。

    (7)洁净室(区)内应使用无脱落物、易清洗、易消毒的卫生工具,卫生工具要存放于对产品不造成污染的指定地点,并应限定使用区域。

    (8)洁净室(区)在静态条件下检测的尘埃粒子数、浮游菌数或沉降菌数必须符合规定,应定期监控动态条件下的洁净状况。

    (9)洁净室(区)的净化空气如可循环使用,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污染和交叉污染。

    (10)空气净化系统应按规定清洁、维修、保养并作记录。, http://www.100md.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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