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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48834
人身保险合同的有关标准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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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不可抗辩条款。此条款规定,从保险单生效之日起满两年年,保险人不能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于投保时的故意隐瞒、过失、遗漏或不实说明为由来否定保险合同的有效性,但投保人欠缴保险费除外。这一条款是保护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利益。

    (2)年龄误告条款。此条款规定,保险人发现被保险人年龄误报时保险金额将根据真实年龄予以调整。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两年的除外。

    (3)宽限期条款。这一条款规定,投保人在缴纳续期保险费时保险人给予一定的宽限时间,在宽限期内保险单的效力仍然存在;但当过了宽限期时投保人还未缴付保险费则保险公司效力中止。我国《保险法》中规定:保险单的宽限期为六十日。

    (4)复效条款。在保险合同中止之日起两年内,合同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投保人补交所欠的保险费及利息,提供身体健康的证明,保险合同的效力可以重新恢复。

    (5)不丧失价值条款。寿险合同在缴费一般达两年以后,都会积存一定的责任准备金,这种准备金不会因保险合同效力的变化而丧失,投保人有仅选择有利于自己的方式来处理这种现金价值。

    (6)自杀条款。此条款规定,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后两年内自杀,保险人不负保险责任;但自合同成立之日起两年后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

    (7)保单贷款条款。人寿保险单经过两年时间后,投保人可以保单为抵押向保险人申请贷款。贷款的金额是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定百分比。如果当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领取保险金时,保险单上的借款本息尚未还清,保险人将在保险金内扣除贷款本息。

    (8)保费自动垫缴条款。投保人在合同有效期内已缴足两年以上分期保险费的,若以后以分期保险费超过宽限期仍未交付,而保单当时的现金价值足以垫缴应缴保险费及利息时,除投保人事先另以书面作反对声明外,保险人将自动垫缴其应缴保险费及利息,使保险单继续有效。,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