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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如何进行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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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寿险是一种无形商品,尤其是保障型的险种,客户很难从中看到直接的经济利益,保险的作用很大程度上只能从理赔中得到充分反映,理赔自然也就成为寿险服务中客户关心的焦点和寿险公司工作的重点。然而,很多客户对理赔并不太了解,甚至于在发生了保险事故后根本没想到保险这回事。

    向公司索赔必须要基于保险事故的发生,事故发生以后,客户应该及时和业务员取得联系或直接通知公司(亲自到公司或通过公布的理赔服务电话)。公司在接到客户或业务员的报告后,就视为已经受理了此项案件。根据具体案件的不同情况,公司的理赔人员会对案件进行不同的调查取证。

    一般说来,寿险索赔可以分为四大类:医疗索赔、伤残索赔、重大疾病索赔和死亡索赔。不同类别的索赔所需要提供的各种证明材料也各不相同,具体的可以参照保险合同条款上的明确规定。比如医疗索赔大致需要以下这些材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书(以及费用明细表、原始收据)、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保险单原件和最后一次交费收据等,其中意外伤害医疗索赔还需要意外事故证明文件。在备齐所需文件后,公司便可以正式立案,若经过调查核实,证据齐全,责任清楚,公司就会及时作出给付决定。如果证据不够充分,则需要补齐后才能结案作出最后决定。结案后,理赔人员会及时通知客户该案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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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户如果在一家公司拥有多张保险单或在不同公司拥有保险单,则可以同时进行索赔。当然,对于医疗险来说,无论怎样进行赔付,其赔付总金额都悄能超过实际上所花费的医疗费总额。

    人身保险的索赔时效:

    《保险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不行使而消灭;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

    人身保险分为人寿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根据《保险法》二十六条的规定,人寿保险的索赔时效为5年;而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的索赔时效为2年。

    投保方一定要在规定的有效期间内提出索赔要求,以便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保险金的请求权不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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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怎样办理索赔手续:

    当保险的财物发生损失或人身发生伤亡,被保险人要求保险公司赔款或者给付保险金时,也需要办理必要手续。索赔手续通常的程序是:

    1.损失通知:当保险财产或物质发生损失,例如房屋着火,被保险人应立即以最快的方式,如电话,电报,先通知保险公司及其代理人。内容可根据实际来定,如发生损失的日期、时间、地点、原因、损失的初步估计等。

    人身险则应通知被保险人的受伤或者死亡情况及其原因。

    2.损失检验:保险公司或其代理人接到损失通知后,一般情况下要赶赴现场进行查验。因此,被保险人对固定财产的受灾现场应保持原状,不得移动,流动财产和运输物质,往往出事现场并非被保险人所能控制,但是,被保险人应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对保险公司为确定损失与了解现场情况的需要,提供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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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身险则由保险公司或其代理人赴失事地点或医院进行查验。

    保险公司或其代理人进行检验以后,一般要写出检验报告或者损失查勘,人员伤亡报告,作为审核责任的依据。

    3.索赔单证:被保险人要求保险公司赔偿需开列损失清单,提出要求赔偿的数额,项目,并要随附必要的单证,例如:在固定财产方面要提供帐册、收据、图样、发票等,在流动过程中的运输贷物要提供发票、提单、装箱单、修理单据等。

    人身险要提供医疗单据等,但人身险的死亡,残废赔偿数额一般是固定的。

    当然,所有各险索赔的保险单是不可少的。

    4.保险审核:保险公司在上述已办手续的基础上,要对索赔案进行审核。主要核定出险或失事日期是否在保险在效期内,受损失通知及申请检验日期是否有耽误而影响保险责任的确定和损失的扩大;受损保险财产或物资是否就是保险单所保的;被保险人或索赔人对受损保险财物有无保险权限益;人身险的受益人是否有资格享受保险金,是否属于保险承保的责任;有否保险除外责任的情况或行为存在;实际应该赔付的价值依据和金额数字;有无另一家保险公司共同保的;有无第三者方面应该负责任的。

    5.给付赔款或保险金:经过审核后,确定保险公司应赔的数额和应付的金额,最后确定赔偿时要被保险人签订保险赔款收据和权益转让书。

    权益转让表明保险公司对已赔付部分的保险财物享有被保险人转移过来的所有权益。人身险则签订领取保险金收据。,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