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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49067
近年医疗事故处理的新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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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1995年,我曾有幸接受本报的邀请,在“寻医问药”中主持过法律

    咨询栏目。几年过去了,我深感目前无论是人们的法律意识,还是整个社

    会的法制环境,都较之以前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且深深地影响到对医疗事故

    纠纷的处理,具体表现在:

    1、人们法律意识增强,医疗事故诉讼案件逐年增多

    过去,医疗纠纷发生后,许多病人及家属采取一些较为冲动或激烈的方式

    来处理,致使纠纷不断恶化。近几年,国家实施的全民普法教育已收到明

    显的成效,人们的法律意识得到增强,病人及家属已开始自觉地采用法律

    手段来保护其合法权益,如向有关专家咨询、聘请律师与医疗单位进行交

    涉、及时提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或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等。几年

    来,各地法院受理的医疗事故诉讼案件逐年上升。

    2、新闻媒介特别关注,医疗纠纷不断见诸报刊

    近年来,读者们经常可以在各类报刊或杂志上看到有关医疗事故纠纷的报

    导,一些影响严重的医疗事故不断被爆光,引起了社会对医疗事故问题的

    普遍关注。应该说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我认为且亲身体会

    到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病人及家属希望得到社会舆论的支持和同情。

    众所周知,在处理医疗事故纠纷过程中,由于我国有关法规主要是从保护

    医疗单位利益出发的,缺少对病人权利足够的尊重和保护,因此病人及家

    属往往处于一种相当不利的地位。更由于病人及家属对一些医疗事故鉴定

    公正性的怀疑或失望,使得他们不得不求助社会舆论的力量。这确是一件

    令人遗憾的现象。

    3、要求赔偿数额不断增高,法院逐渐采纳赔偿原则

    人的生命和健康是无价的。但是为了使生命和健康受到伤害者或其亲属在

    心理上得到慰藉,在物质上得到补偿,以弥补侵权行为给受害人所造成的

    损害,故而法律规定了民事赔偿原则。目前,对于医疗事故的处理,还有

    许多人(主要是医务界)认为不应适用赔偿原则。但令病人及家属欣慰的

    是,司法界却普遍认为十年前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所确定的低额

    “补偿”缺乏足够的公正性和合理性,不足以弥补病人所受到的实际损

    失,因此一些法院已在审理中根据《民法通则》第119条的规定,逐渐适用

    民事侵权赔偿原则(注意:目前并非所有法院均如此)。与此相应,病人

    及家属要求的赔偿数额较之数年前已明显增高。

    4、精神赔偿开始得到法院支持

    在医疗事故中,受到侵害的不仅仅是病人的健康或生命,更重要的是病人

    及其家属的心理创伤和沉重的精神压力。实际上,有相当一部分医疗纠纷

    的当事人所执着追求的是并不完全是赔偿经济损失,而更多的是要求医疗

    单位承认其过失并赔偿其精神损失。与此同时,法院在审理有关案件过程

    中,也已开始考虑并支持这种合理要求。如去年,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判决北京某厂职工医院向一病人支付精神损失赔偿费12万元,开创了同类

    精神赔偿数额之最。,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