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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3075418
卫生部关于2006年熟肉制品等五类食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情况的通报
http://www.100md.com 2007年1月29日 中国卫生部网
     卫监督发[2006]5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根据2006年国家健康相关产品卫生监督抽检工作安排,我部组织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对熟肉制品、葡萄酒、面粉、灭菌乳、米粉(4—36个月婴幼儿补充食品)进行国家卫生监督抽检。现将监督抽检情况通报如下:

    一、抽检结果

    (一)熟肉制品。

    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江西、广东、海南、重庆、云南和陕西10个省、直辖市分别对商场(超市)和餐饮单位销售的熟肉制品进行了监督抽检,共抽查熟肉制品773份,其中,在商场(超市)抽查定型包装熟肉制品206份、散装熟肉制品181份,在餐饮单位抽查散装熟肉制品386份。

    定型包装熟肉制品抽查指标为亚硝酸盐、山梨酸、苯甲酸、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依据《熟肉制品卫生标准》(GB2726—2005)和《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判定,所抽检206份定型包装熟肉制品样品中有198份合格,合格率为96.1%;8份不合格,其中,微生物超标的7份,山梨酸超标的1份。在7份微生物超标的样品中,菌落总数超标的5份,大肠菌群超标的2份。

    散装熟肉制品抽查指标为亚硝酸盐、山梨酸和苯甲酸。依据《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判定,所抽检的567份散装熟肉制品样品中有534份合格,合格率为94.2%;33份不合格,其中,亚硝酸盐超标的19份,苯甲酸超标的11份,山梨酸超标的3份。

    (二)葡萄酒

    北京、吉林、江苏、山东、湖南、广东和重庆7个省、直辖市分别对商场(超市)或集贸市场、餐饮单位销售的葡萄酒进行了监督抽检,共抽查葡萄酒283份,其中,在商场(超市)和集贸市场共抽查171份,在餐饮单位抽查112份。抽查指标为二氧化硫、菌落总数、大肠菌群、红曲色素和诱惑红、胭脂红、苋菜红、赤藓红等。依据《发酵酒卫生标准》(GB2758-2005)和《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判定,所抽检283份葡萄酒样品中有276份合格,合格率为97.5%;7份不合格,其中,菌落总数超标的3份,苋菜红超标的3份,赤藓红超标的1份。

    (三)面粉

    内蒙古、山东、河南、四川和甘肃5个省、自治区对餐饮单位的面粉进行了监督抽检,共抽查面粉154份。抽查指标为铅、镉。依据《粮食卫生标准》(GB2715—2005)判定,合格率为100%。

    河北、山西、辽宁、安徽4个省对农贸市场的面粉进行了监督抽检,共抽查面粉75份。抽查指标为二溴乙烷、过氧化苯甲酰。依据《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判定,所抽检75份面粉样品中有68份合格,合格率为90.7%;7份不合格,均为过氧化苯甲酰超标。

    (四)灭菌乳

    北京、天津、内蒙古、广东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商场(超市)销售的灭菌乳进行了监督抽检,共抽查灭菌乳64份。抽查指标为铅。依据《巴氏杀菌、灭菌乳卫生标准》(GB19645—2005)判定,所抽检64份灭菌乳样品全部合格,合格率为100%。

    (五)米粉(4—36个月婴幼儿补充食品)

    内蒙古、辽宁、黑龙江、广西、四川和宁夏6个省、自治区对各地商场(超市)、城乡结合部或农村集市销售的米粉(4—36个月婴幼儿补充食品)进行了监督抽检,共抽检米粉(4—36个月婴幼儿补充食品)131份。抽查指标为蛋白质、脂肪、维生素A、维生素D、钙、铁、锌、霉菌计数。依据《婴幼儿配方粉及婴幼儿补充谷粉通用技术条件》(GB10767—1997)判定,所抽检131份米粉(4—36个月婴幼儿补充食品)样品中有124份合格,合格率为94.7%;7份不合格,其中,维生素D含量不达标的4份,维生素A含量不达标的4份,铁含量不达标的2份。

    对于监督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熟肉制品、葡萄酒、面粉、米粉(4—36个月婴幼儿补充食品)等食品,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已对其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进行了行政处罚,并向社会发布了公告。

    二、问题分析

    (一)熟肉制品、葡萄酒和面粉生产中不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问题严重。本次抽检发现部分熟肉制品中亚硝酸盐、苯甲酸、山梨酸超标,葡萄酒中苋菜红、赤藓红超标,面粉中过氧化苯甲酰超标。滥用食品添加剂是上述产品卫生不合格的主要原因,对消费者的健康安全造成潜在危害,各有关监管部门应加以重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监督管理。

    (二)部分食品在生产加工销售过程中微生物污染问题应当引起高度重视。本次抽检熟肉制品、葡萄酒抽检中有部分不合格产品是微生物指标超标,这反映出部分食品生产企业在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控制不严,应当引起食品生产企业和有关监管部门的重视。

    三、工作要求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是食品卫生的第一责任人,加强监督检查是提高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卫生意识、加强自身卫生管理的重要手段。各级卫生部门要采取措施,进一步推进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把好卫生许可关和市场准入关,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监督和管理。要依照《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及《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的卫生要求,加强对集贸市场和散装食品的卫生监督管理,落实市场管理者、企业经营者的食品卫生管理职责,及时向社会通报卫生监督检查的情况及卫生管理合格和不合格的集贸市场,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行为,维护消费者的健康权益。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