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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柔相济做个普法使者
http://www.100md.com 2007年9月21日 《医药经济报》 2007.09.21
     最近经常到乡镇药房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跟行政相对人打交道也需要一些沟通交流的技巧:态度太过强硬不行,不利于营造和谐监管;态度偏于温柔也不成,起不到警戒效果。需要拿捏好分寸,做到刚柔相济。

    近日,胡局长带领我们几个工作人员来到某药房进行日常监督检查,该药房负责人是某医药企业的下岗职工。当我们询问其是否有销售凭证时,这位负责人说:“我有收据的,跟销售凭证也差不多。”我接过他所说的收据,仔细查看,原来这是市场上到处都有卖的那种普通收据,上面只有名称、单价、数量、金额等几个项目。这位负责人接着又说:“收据用起来简单方便,我开药房好几年了,一直都用这个,用销售凭证太麻烦了,不实用。”

    见他对我们要求使用销售凭证的做法不是很理解,胡局长笑着说:“你呀,干这行时间比较长了,我知道你还是很专业的,但是,销售凭证是一定要用的。”于是我拿出一本销售凭证,亲切地对他说:“你先别急,我们比一比,看哪个更科学好不好?”“你看,正规的销售凭证包括单位名称、购药人、购药时间、药品名称、生产厂家、批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等项目,如果你一直使用销售凭证,药房药品质量过关,价格也公道,这其实就是对药房的一种免费宣传;当然同时也是一种监督,要求你严把药品购进关,如果把关不严购进假劣药品销售给消费者,消费者可以凭此销售凭证来我局举报,经核实后我们会先行退付购药款,然后对药房进行相关的行政处罚。另外,你还可以根据销售凭证,核查购进记录,追究供货方责任。对消费者有利,对自身也有好处,这样的事情何乐而不为呢?”该负责人若有所思地点了点头。

    一旁的朱股长也走过来,拿出随身携带的《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说道:“你看,《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开具标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等内容的销售凭证。销售凭证应当保存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不得少于3年。如果违反规定,是要受到相关处罚的。”听了这番话,负责人笑着说:“你们可真细心呀,检查的时候还随身带着法律法规,是不是随时准备给我们上课呀!”一句话说得在场的人都笑了。笑过之后,他又接着说:“你们这样耐心解释,我总算明白了,原来这是国家明文规定的,我以后一定会按照规定严把购进关的。况且,我们做得好,利用这小小的销售凭证也可以扩大我们药房的影响啊。”

    是的,作为药监系统的一名工作人员,我们不仅自身要严格依法行政,还要引导、督促药品经营企业从业人员守法经营,既要当好法律忠实的践行者,也要当好法律执行监督者。, 百拇医药(周郁林 朱兴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