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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1503206
不构成医疗事故也可要求赔偿
http://www.100md.com 2007年10月4日 《当代健康报》 2007.10.04
     简要案情

    刘某,男,21岁,因咳嗽、发烧数日就诊于某镇医院,医生阅X光片后诊断为“肺结核”收住传染科,予以抗结核治疗,月余出现胸闷、气短、心悸、下肢浮肿等症状,后转入上一级医院复诊发现心、肝、肾功能不全,复检X光片及痰涂片抗酸杆菌、痰培养分枝杆菌均排除“肺结核”的诊断。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不属于医疗事故,遂来广东南粤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请求进行“医疗行为不当”的法医学鉴定。

    律师解读

    律师:李浩(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

    案例分析:传染性肺结核诊断标准为:二次痰涂片抗酸杆菌阳性或痰培养分枝杆菌阳性、 胸X线片有肺结核特征病灶。本例仅靠X光片做出“肺结核”的诊断,明显属医疗行为不当。

    法律适用:医疗侵权行为分两类,一类是医疗事故侵权行为;另一类是非医疗事故侵权行为。虽然都与医疗行为有关,但是发生的原因不同,前者是以构成医疗事故为前提,而后者则是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其他医疗过失行为。医疗赔偿纠纷应当区别情形分别适用《民法通则》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处理。《条例》是专门处理医疗事故的行政法规,体现了国家对医疗事故处理及其损害赔偿的特殊立法政策,因此,医疗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应当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为依据;对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其他医疗侵权纠纷属医疗过失致患者人身损害引起的赔偿,属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纠纷,原则上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和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处理。所以,本案刘某可以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主张自己的权利。,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