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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贿赂边界仍未清晰
http://www.100md.com 2007年10月8日 《医药经济报》 2007.10.08
     这种矛盾实际上是对医疗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行为的界定至今未明的又一次提醒。所谓的“假日礼物”是否属于小额广告礼品,“合理用餐费”是否合理,其与商业贿赂的界限在哪里等问题都没有一个明确的法律解释,因此,舆论的质疑和不理解便在意料之中了。

    近日,媒体纷纷报道了这样一则新闻:37家外企为了加强企业自律、规范药品推广行为,共同签署了《药品推广行为准则》,并承诺平时不向医疗卫生专业人员提供用于个人目的的礼品;法定节日赠送给医疗卫生专业人员的礼物也不得超过200元;只能向医疗卫生专业人士提供合理的用餐费,每人每餐不得超过300元……

    从外企此举的出发点可以看出,作为市场主体,应承担起维护市场秩序的义务,已逐渐成为企业的共识。这一定程度上表明了企业反对商业贿赂的态度与决心,亦为其他企业甚至其他行业提供了示范。

    但遗憾的是,此消息一出,却遭到舆论一片质疑与批评。舆论认为,以药养医的体制不改,再言之凿凿的承诺也将沦为空头支票,所谓自律,不过是一场行事高调的做秀而已。更为消极的解读则是,这些医药企业的公开承诺,非但难以对医卫系统的反商业贿赂提供多少实质性帮助,其“打擦边球”的模糊态度反而很可能成为反商业贿赂的绊脚石。
, 百拇医药
    若客观分析企业和舆论的立场,我们都能体会到双方反对商业贿赂、维护市场秩序的诚意。但事实却是,双方积极的诚意产生了误会和分歧,甚至是碰撞。这种矛盾实际上是对医疗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行为的界定至今未明的又一次提醒。

    从去年开始,一场以肃清医疗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行为的风暴席卷了整个医药行业。这是国家反腐败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却掀开了沉疴已久的医药购销环节的疮疤,使得已存在多年的带金销售行为受到前所未有的冲击,令处方药在医院的推广一度停滞,企业也陷入被动。

    按照去年4月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的《关于开展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意见》,医疗卫生系统反商业贿赂的治理重点包括:“医疗机构的领导及有关工作人员在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采购活动中,收受生产、经营企业及其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或回扣的行为”等。

    但从实际操作来看,这样的商业贿赂定义似乎过于宽泛。特别如部分企业向医院或医务人员提供学术会议的资助、赞助等等是否属于商业贿赂的疑问仍然存在,使得明确界定商业贿赂范围的必要性更加凸显。而此次37家外企的承诺之所以遭到舆论炮轰,很大部分的原因恐怕也在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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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国家的有关法规,“经营者商业交易中不得向对方单位或者其个人附赠现金或者物品。但按照商业惯例赠送小额广告礼品的除外。”也就是说,后者按理不属于商业贿赂范畴,这在多数国家的市场竞争中普遍存在,也是法律所允许的。但具体到这一事件中,所谓的“假日礼物”是否属于小额广告礼品,“合理用餐费”是否合理,其与商业贿赂的界限在哪里等问题都没有一个明确的法律解释,因此,舆论的质疑和不理解便在意料之中了。

    现在,反商业贿赂风暴似已渐渐平息,但是对商业贿赂在医疗购销领域的行为界定却仍悬而未决。必须承认,医药购销的市场环境已经得到极大净化,但企业、医生大多仍无法明确行为边界,从事正常医药购销活动时依然战战兢兢。这对企业、医院和公众而言,显然都不是一个完美的交代。因而,政府应当加快确定医药购销领域罪与非罪的边界。, http://www.100md.com(赖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