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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成药定“行规”有利无弊
http://www.100md.com 2007年10月29日 《医药经济报》 2007.10.29
     本报10月10日发表了《饮片出口将有统一“行规”》一文,介绍了中药饮片出口产品行业标准制定的启动工作。下文中,笔者就此事阐述一些自己关于中成药行业标准制定方面的看法。

    中成药是指经国家批准上市的中药制剂,国家对中成药标准实施强制性管理,成为以《中国药典》为代表的国家药品标准的组成部分。业内通常认为,国家药品标准是上市药品的最低要求,因此,企业多偏重于对检验指标的提高和完善,标准和药品疗效的关联度不高,没有建立起药品生产企业和药品标准改进的利益联系,缺乏行业组织的协调和配合。因此,国家标准的基础有待加强,中成药标准的管理理念和模式也亟需探讨。

    长期以来,国家承担了上市后药品标准的修订、清理、颁布等工作,这些标准是通用标准,除少部分企业外,几乎全部企业相同品种的药品都执行同一标准。事实证明,这种标准缺乏一定的企业个性,也使得产品的市场竞争力较弱。但是,企业标准缺乏公信力,行业内亦难以认可。所以,在市场多样化的发展过程中,需要在国家标准的基础上推进行业标准的制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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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应找到中药制剂行业标准制定的法律依据。《药品管理法》规定:生产药品必须符合国家药品标准规定。从另一个角度看,法律并不禁止在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上制定其他标准。

    以复方丹参片为例,相关规定对处方中含有的丹参、三七均没有规定等级,等量而不同等级的丹参、三七,疗效强度是不同的;复方丹参片制法这一项下,规定丹参分别用乙醇提取两次和水提取一次,但没有规定溶剂用量,而溶剂用量对有效成分的溶出是有影响的;含量检测中,对丹参酮ⅡA、丹参酸B作了定量测定,但没有对丹参的其他成分作出规定;标准中对三七皂苷鉴别作出规定,但没有对三七其他成分的鉴别和含量作出规定。法律上将这些规范列为选择性指引,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为之。以上为建立中成药行业标准提供了法律依据。复方丹参片处方中的三味药仅有丹参一味药需要煎煮,从丹参的药效物质基础的角度出发,结合药效学、临床等研究和相应物质成分的分离鉴定,再结合信息学的手段和方法,获得有效中药药效组分比,阐明化学组分与药效之间的关系。在此基础上确定药材等级、生产工艺的优化层级,就可以形成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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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次,应认识到,行业标准并不要求一步到位,可以不断修订,逐步完善。行业标准不具有强制性,可以是一个企业实施,也可以是几个企业实施;可以是一项领先技术或指标,也可以是几项先进指标并存,但具有先进性性质。通过市场机制检验,将落后的标准排除,达到带动行业发展的作用,形成一种以优化标准促进市场竞争的机制。这种利益联系的机制就能将企业被动的执行标准变为主动的参与。

    其实,中成药行业标准具有较好的商业秘密保护作用。行业标准可以在国家标准的允许范围内进行技术研究,不断创新理念,其中的关键技术是不向行业组织申报和公布的,容易形成技术和市场壁垒,有利于市场形成良性竞争。

    中成药行业标准是一种应市场需要而生的标准,具有便捷、灵活、风险低的特点。它是一种市场主体的自由选择。从某种意义上说,行业标准是制定国家标准的基础,只有有了这一坚实的基础,才能产生更高水平的国家标准。不少企业在执行国家标准的基础上,制定了企业自己的标准,但这样的标准未得到业内承认,市场认可度低。所以,从市场的角度看,中成药行业标准的制定将是一项有利无弊的“好事”。

    中成药行业标准是一种应市场需要而生的标准,具有便捷、灵活的特点。它是一种市场主体的自由选择。从某种意义上说,行业标准是制定国家标准的基础,只有有了这一坚实的基础,才能产生出更高水平的国家标准。, 百拇医药(宋民宪 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