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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须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
http://www.100md.com 2007年10月31日 《医药经济报》 2007.10.31
     自由裁量权是国家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范围内有选择余地的处置权力。依法行政管理的范围非常广泛,这就要求行政机关所拥有的行政权必须适应纷繁复杂、发展变化的各种具体情况,为了使行政机关能够审时度势、权衡轻重,不至于在复杂多变的问题面前束手无策,法律、法规必须赋予行政机关在规定的原则和范围内行使自由裁量权,从而灵活果断地解决问题,提高行政效率。

    根据现行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药监部门的实际行政特点,可将食品药品监督自由裁量权归纳为以下几种:

    在行政处罚幅度内的自由裁量权;选择行为方式的自由裁量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限的自由裁量权;对情节轻重认定的自由裁量权;决定是否执行的自由裁量权。

    从以上的分类可以看出,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范围是很广泛的,几乎渗透到行政执法的全过程。随着食品职能的逐渐划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行政职权逐步增大,而自由裁量权也会越来越大,这对行政机关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提高行政效率是有利的,但也容易产生弊端,即滥用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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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现】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不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表现形式主要有:

    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畸轻畸重。凡法律、法规规定了法律责任的,其立法的重要原则便是合理和公正。这里的合理和公正已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合理和公正,而是通过法律形式固定下来,注入了国家意志,成为法定意义上的合理和公正。如果行政处罚显失公正,就是违背了国家意志,不符合立法本意,实质上就是滥用自由裁量权。

    滥用职权。这是不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最典型表现,其导致的法律后果就是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无效。主要表现为行政执法人员假公济私、公报私仇、以权谋私,以实现种种不廉洁的动机。人民法院对滥用职权的审查有两方面:首先是确定所适用的法律、法规的目的(包括被适用文条的目的);其次是确定具体行政行为的目的,然后将二者相对照,以便确定是否滥用职权。

, http://www.100md.com     拖延履行法定职责。不少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期限,因而对于何时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便可以自由裁量。行政管理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效率原则,如果违反这一原则,或者出于某种不廉洁动机而拖延履行法定职责,也是不正确地行使了自由裁量权,人民法院便可依法判决行政机关限期履行法定职责。

    【对策】

    为了防止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把自由裁量权变成一种专断的权力,应当加强法制建设,采取相应的措施和对策:

    健全行政执法监督体系。将专门机关监督和其它机关、团体、公民监督及行政相对人的监督相结合,并将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主要是执法程序管理,切实执行审批制度、合议制度、回避制度等;事中监督主要是要求执法人员按法定程序执法,坚持合理性原则,要求行政机关说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理由,以便确定其行政目的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授予这种权力的目的;事后监督,如案件回头看,对滥用职权的人采取严厉的惩罚措施,对监督有功人员的奖励和保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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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尽量明确、具体,减少“弹性”。立法时应处理好法律条文的“弹性”和执法的“可操作性”的关系,尤其是对涉及到公民合法权益的条款,更应如此。例如“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的规定,应由相关法律法规或法律解释说明何种情节适用相应的倍数。另外,法规中有些不合实际的条款有时让执法人员无所适从,如《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未销毁的处罚下限是5000元,这一规定不符合国情,某地采用变通的办法,发现一根(支),罚款20元,虽属滥用自由裁量权但也属无奈之举。

    保障相对人权利。应充分保障相对人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不服行政处理时提起复议、诉讼的权利。《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此外,应该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水平,进一步加强行政机关制度建设,建立“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一次性告知制”、“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等,通过实施“行政处罚审批制度”、“合议制度”等保证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法作出。, 百拇医药(钱朝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