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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执法运用法律“三注意”
http://www.100md.com 2007年11月21日 《医药经济报》 2007.11.21
     法律适用是指药品监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将法律规范适用于具体的人或组织的一种专门活动。法律适用的正确与否关系到药品监管机关行政执法的正确性、有效性和权威性,但是由于我国行政法律的多样性、冲突性以及执法人员法律知识欠缺等问题,基层执法人员在法律的适用上往往出现许多错误,需要引起注意。

    多部法律规定不一致,优先上位法。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会发现现行的多部法律对同一个违法行为都有规定,而且规定的内容各不相同。在这种情况下,有些执法人员在运用法律时往往会出现错误。多部法律规定不一致应优先上位法,该原则主要适用于位阶具有高低之分的规范。法律的效力高于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不同效力位阶的法条规定不一致时,优先适用上位法;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在基层执法中常见的适用法律错误有:本应适用上位法,却适用下位法的。如在对药店无药品购进记录进行处罚时,有的行政处罚决定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却直接运用下位法《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暂行)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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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适用法律要准确。正确理解法律条款包涵的事件范围和性质,才能在执法时正确运用法律条款,防止实施行政处罚的具体方式和内容不符合法条规定或显失公平。基层执法过程中有些执法人员在运用法律时的错误有:超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种类或者数额实施处罚。

    如有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未按规定实施GSP的行为,并没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先“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而是直接予以罚款;有的行政处罚决定以药品说明书上未注明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为由,将该药品定性为假药,欠缺法律依据;有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销售假药的违法行为给予货值金额5倍的罚款,从重处罚而没有任何说明。执法过程中也常常出现遗漏处罚种类的问题:有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无证经营药品的违法行为只没收违法所得,遗漏了罚款种类的处罚。适用法律不准确还包括适用依据的不准确,如对某一违法行为适用了尚未生效或已经失效的法律、法规、规章,或错误地适用了不适用的条款。还有适用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的名称错误,如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写成了《药品管理法》或者将《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写成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等。也有适用法律时遗漏对应的基本条款的情况,例如有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某医院使用假药,只适用了《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却遗漏了对应的基本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还有适用不相关的法条、适用不存在的法条的情况。如有的行政处罚决定所适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根本找不到对应条款。

    引用条款要具体。法律条文的引用要条、款、项、目齐全,适用某一层次的规定,就应具体写到这一层次,避免笼统,内容要具体明确。不得笼统说,也不要引用共性条款,只有在无具体规定的情况下,才引用共性条款或原则条款。

    法律条文的引用应讲究顺序和层次,应先引用等级、效力高的法,再引用等级、效力低的法;同一等级的先引用特别法,再引用普通法;引用法律条文要写全称,不能简写、缩写,也不能擅造词语。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不能写成“药品管理法”。此外也不能随意将适用依据进行简称,如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直接称为《实施条例》。这些都是适用法律上的错误,应当引起执法人员注意。, 百拇医药(徐大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