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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手术签字:危机时刻生命至上行规让路
http://www.100md.com 2007年12月10日 网易博客

	
   	国外手术签字:危机时刻生命至上行规让路

	
   	国外手术签字:危机时刻生命至上行规让路

     国外手术签字:危机时刻生命至上行规让路

    2007年12月02日 17:43:04 来源: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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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28日,在孕妇致死事件调查结果发布会上,北京市卫生局新闻发言人、北京市卫生局副局长邓小虹介绍情况。邓小虹出示医院为孕妇免费治疗的证明。来源:竞报

    观点碰撞:拒签事件 谁为孕妇死亡买单?

    “拒签事件”拷问医患关系的本质

    拒签致孕妇死事件:医院应负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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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孕妇之死症结:医患关系紧张 责任权利不明

    丈夫拒绝签字,孕妇死在医院。惨剧发生后,社会上对此展开了激烈的争论,死者的丈夫不签字是否就不能手术救人?按照我国现行法例规定,施行手术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取得家属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取得家属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在场,医师应提出医疗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被授权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生命攸关之时,到底该由谁做最终决定,由谁来对生命负责?是医生?患者?还是家属?国外的医生此时如何行事?为了弄清这一特殊而复杂的关键问题,本报记者不仅采访了美德英等国的医生和相关专家,并且仔细查找到了国外相应的法律法规。

    澳大利亚和日本也有手术前签字的“行规”

    与国内类似 患者或直系家属不签字日本医生不手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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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日本医院在为患者实施手术前都会要求患者本人或其配偶等直系亲属在责任书上签字,如果不是法律规定的直系亲属,比如尚未领取结婚证的同居性质的所谓“夫妻”关系,通常会遭到医院的坚决拒绝,并会根据《民法》规定的直系亲属顺序依次要求相关人员来签字。

    严格说来,这一要求在日本并没有法律上的明文规定,医院方面的依据主要是来自厚生劳动省(相当于我国卫生部)出台的一些文件,并由此形成了业界内约定俗成的“行规”。但是,一旦患者家属在治疗责任书上签了字,则被视为医患双方间具有了法律承认的关系。如果日后出现医方手术失败或患方拖欠医疗费等情况,医患双方均可持责任书进行相关的法律诉求。

    除了经济风险外,日本医疗界因为怕承担手术失败而吃官司的风险,在患者本人或直系亲属拒不在责任书上签字的情况下,医院方面就会拒绝为患者做手术。

    一位法律专家举了一个案例,患者是左侧乳腺癌,手术中,医生对其右侧乳房也做了检查,发现这一侧患乳腺病癌变的几率非常高,所以医生为保险起见,把患者右侧的乳房也切除了。这个事件被患者起诉到法院,法院认为,医院未经患者或其亲属同意,擅自决定切除组织器官,因此判医院赔偿患者大笔经济损失费。看了这个案例,似乎也就会对日本医疗界为何如此重视术前签字有了进一步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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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手术签字方面,日本医疗界的做法与中国的做法差不多。除此之外,日本还多了一项术后签字制度,即签字的直系亲属必须在医院里等待手术做完,然后再在手术结果书上签字。

    澳大利亚手术需本人或亲友签字

    在澳大利亚,如果病人手术前有意识,是清醒的,医生要遵循病人本人意愿;如果病人当时无意识,但有家属或亲友在场,医生不可以做决定,由家属或亲友签字,决定是否手术;如果没有家属或亲友在场,病人也不清醒,医生拥有第一决定权。

    举个例子,一个病人出车祸昏迷,被送到医院,家属不在,医生决定是否手术。手术前如果需要签字,首选是配偶,然后是父母,如果都不在,朋友也可以签字。

    另外,手术前,如果医生向病人及签字人解释手术的危险性,手术失败,医生没有责任。否则,医生要负责。

, http://www.100md.com     欧美国家 危及生命医生救人第一

    当患者有决定能力时治疗方案仅由患者本人签字

    美国宪法中尊重个人隐私权也适用于医患关系

    记者从美国打医疗纠纷官司的律师那里了解到,当患者面对医生时,他本人有责任提供自己的健康资料,也有权利决定接受什么样的治疗。手术由患者本人签字,同意进行方才实施。没有规定医院非要征得家属的同意,这一点在其他西方国家也适用。

    一位英国医生接受采访时说:“对于18岁以上的成年人,除了患者本人事先声明委托他人决定,治疗方案均由患者决定。”医生即使有时候为了安慰病人而淡化部分病情的严重性,但是所有检查和治疗都要向病人解释清楚,让病人知道全部进程,包括手术长度、麻醉范围、康复计划等。

    当需要家属代为决定时患者本人须写书面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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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的《医生-患者关系条例》规定,患者在必要时,可以委托自己的律师、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及兄弟姐妹在自己不能自主表达时,代为做决定。该委托必须为书面形式,必须有患者本人的签字,口头委托不被认可。受委托人可以是一人或几人,但不能同时委托律师和家属。

    在患者的同意下,他的配偶和亲属可以参与了解治疗过程。医生在第一个征求患者本人意见的同时,也会参考家属的意愿,避免患者过于极端。如果患者未成年,法律要求年龄在18岁以下孩子的父母或监护人做出治疗决定。

    医生要对父母和监护人说明一切,但是并不能忽略未成年人应有的权利。医院视小患者的具体年龄和理解能力,准备他们能够懂得的资料和录像,让他们和父母一起参加治疗面谈。通常,美国的医生做诊断和治疗时,保证在独立的空间里,不受外人打扰,耐心地回答病人和家属的各种问题,以一种“我在为你服务,你的要求是第一位的”态度对待病人。

    当危及生命时医生有责任实施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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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美国、加拿大、英国、意大利、法国、德国和西班牙等国,有一项公法即《紧急灾难施救法》,也被译为《见义勇为法》,要求所有人在发生危及生命的灾难时伸出援手,包括医疗界人士。

    最明显的例子是戴安娜在法国发生车祸后,在没有人签字的情况下,法国医生赶到现场救人,他们的行为被认为合法;相反,见祸快速离去的摄影师们,后来受到了法律指控。

    美国《医疗法:紧急施救手术法规》规定:“医生有权在病人面临生命威胁,或有导致身体残疾的危险时,在未得到病人同意以及未得到任何其他人准许的情况下,对病人实施救治。”

    当遇到突发灾难时,病人有可能失去行为能力,此时,医生有权援引《紧急施救手术法规》中的规定,自主决定最佳救护手段。在美国医院的急救室常看到这种情况,他们的决定被视为合法,而在采取紧急措施时,医生也会留下详细的治疗纪录,以备日后查验。

, http://www.100md.com     德国的医生以工作严谨著称,一旦他们认为治疗手段是救治病人所必需的,医生会积极说服病人。据2006年的调查发现,德国80%的病人对医院和医生服务水平评价良好。目前在北京一家急救中心工作的德国医生说:“德国手术前需要病人签字,但如果危及到病人生命,德国医生会以抢救生命为第一位,由主治医生负责。”

    一位英国急诊室医生说:“在危机时刻,医生有权决定紧急治疗方案。”英国医院还以顾问医师领衔,由医生小组对治疗方案进行研究,减轻了单个医生的压力。

    法国的医生在治疗中,对患者有细致的人文关怀,手术前后都会对患者做详尽解释,包括风险说明,手术不需要家属签字。

    当医生处理失误时必须对过错承担责任

    美国法律准许在病人无意识时,由配偶或家属签字同意治疗方案。但是医生不得在发生事故后,用家属同意手术和用药的签字,作为推卸责任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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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此,不是说医生在处理紧急情况时尽了力,就可以忽略患者的利益和安危。例如2000年在密歇根州发生了一起医疗事故。当时,一个孕妇情况危急,腹中的胎儿因患疾病几乎窒息,医生决定给孕妇手术,取出婴儿。但手术时碰伤了孩子手臂的神经,被要求巨额赔偿。法庭在审理时,请第三方医疗专家做了鉴定,认为医生在紧急情况下的手术是救人所必需的,但同时要求医生的保险公司拿出一笔保险金,担负孩子治疗手臂的费用。

    此外,大多数患者和家属都不懂医学,他们的签字,只是认可治疗合同,不代表他们承诺事故责任,医生在知识上处主导地位,必须对出错负责。美国的医生保存所有文字资料,谨慎地防止医疗事故。而病人和家属如果“设局”嫁祸医生骗取赔偿,一旦查证,也要负法律责任。

    医患间的桥梁——专业社工

    在美国医院中,除了医生和护士,还有一批相当重要的工作人员——医院社工,他们是受过高等教育,有心理学和法律知识的专业人才,是医患双方重要的桥梁。

    医院社工通常会在病人和家属感到恐惧、压力和孤立无援的时候出现,在医生解释医疗程序时,应患者要求全程陪同他们。这些专业人士态度亲和,他们的主要作用是用简明易懂的语言,协助医生讲解一些病人不能理解的地方,告诉他们要面对何种风险,有什么样的法律保护和需担负哪些责任。

    同时,对医生来说,向有经验的社工解释手术情况,比直接向患者和家属解释要容易的多,而且也减轻了他们在紧张手术过程中还要顾及家属情绪的压力,由社工与患者和家属交流会节省很多时间。再者,医院社工还是出现医疗纠纷的见证人,能够有效地防止“一面之词”,他们的作证也是法庭裁决医疗纠纷的重要依据。(王开虎 张赫尹 金静 温玉顺), http://www.100md.com(walkalone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