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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零售业担忧处方药销售更难
http://www.100md.com 2007年12月10日 《中国医药报》 2007.12.10
     □汪言安

    将推四项措施

    难题有待解答

    “如果国家发改委要对医院处方药收‘药事费’的做法就是为了实现医院和药店同价售药的话,那对我们药品零售行业来讲,获得医院外流处方的机会将会更少,肯定又将是一场寒流。”针对国家发改委要推行4项措施进行药价改革的消息,福建省一家大型药品零售企业负责人吴先生如是说。

    将推四项措施

    近日,国家发改委在其网站上刊文,发改委副主任毕井泉在文中谈到,为实现十七大作出的医疗服务“价廉”的目标,必须推进药品价格改革。

    毕井泉提到,在下一轮的药价改革中将要推行4个方面的措施:第一,研究制定药品出厂价格,把出厂价格做实,并把价格明示,印在外包装上;第二,鼓励批发行业和企业竞争,实现在出厂价基础上加5%~7%的批发环节差率的目标;第三,医院和零售药店销售药品实行零差率,改按处方收取药事费;第四,报销的药品按照仿制药品价格报销,专利药的价格高出仿制药的价格部分由患者自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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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毕井泉还特别解释说,“药事费”也就是指药品使用、运输、储备等有关活动所产生的成本。但费用的比例是多少,以及是否因药量不同而采取不同的收费标准,国家发改委尚未明确。

    “医改方案出台在即,而发改委作为医改协调小组的主要成员之一,主要官员能在公开场合提到这样一项药价改革方案,很有可能就是将来政府对药品价格改革的一个方向。”上海市流通经济研究所医药流通研究中心主任代航认为。

    难题有待解答

    发改委官员的这一提法出来后,业内人士纷纷提出了疑问。

    中国医药商业协会副会长朱长浩表示说:“处方药药事费的提法也就意味着将要取消医院药品销售的15%加价率政策,但这么多品规的药品,生产工艺、流通方式和储备条件都各不相同,药事费的比例标准如何设定是个难题。”

    辽宁一家医药企业负责人担忧的则是:“如果药事费比例不足以弥补医院在药品销售方面的收入,那么医院必定还要通过其他渠道来弥补损失,很显然药企会首先成为医院的埋单人,无形中也向药企转嫁了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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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长浩认为,药价虚高的根源在于以药养医的体制,药事费的做法其实也就是一直在执行的15%加价率的政策的变通而已,或许能改善药品流通领域的一些不正之风,但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以药养医的体制。

    目前,我国医院和药店实行不同的药价政策,在主管部门制定药品价格后,医院可以在此基础上顺加15%,药品收入能占到医院总收入的一半以上。如果医院和零售药店销售药品实行零差率,就意味着医院和药店将统一药价。因此,这第四项举措,即医院和零售药店销售药品实行零差率,改按处方收取药事费,特别引起了药店业的注意。

    上述药店负责人吴先生表示,以处方药收药事费的做法来推动医院和药店处方药同价销售,完全是站在医院的角度来决定药品价格的手段,而这对利润率原本就很低的药品零售行业来说必定又是一次沉重的打击。

    “如果药店也像医院一样向消费者收取药事费,那么医院和药店的处方药价又一样了,处方外流更是不可能了,这也就意味着药店来自处方药的收入要大大缩水,甚至有可能彻底失去处方药的销售优势。”药品零售行业的资深研究人士王军认为。

    “按照发改委官员的提法,首先应制定好药品的出厂价,但要想做实药品的出厂价,准确定价,必须要求主管部门掌握完整的药品成本信息。目前已经批下来的将近18万个品规的药品,摸清这些信息可能就要花费几年的时间,到那时候再开始实行这个政策,不知道是否还能按照现在的意愿做下去?”代航也提出了疑问。,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