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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退药”——
维护患者利益
http://www.100md.com 2008年1月8日 《中国医药报》 2008.01.08
     □常怡勇

    卫生部在《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办法》中关于退药的规定,自有它的道理,它有利于确保药品质量,有利于患者用药安全。但许多患者并不了解、不理解此规定,在许多医院由于退药所引起的医患矛盾也并不少见。在实践中如何解决这个矛盾,既能保证药品安全,又能减少患者的损失?笔者所在医院进行了一些探索,现总结如下,和大家进行一个交流:

    在门诊看病取药者一般不得退药。门诊患者一般不能退药,这也是从维护患者用药安全和利益出发的。因为门诊患者取药后,不能确保药品符合贮存条件,也不能确保药品不受污染,这种情况下如果将药品退回药房再售,就有可能给其他患者用药带来不安全隐患。但有一种情况我们是允许患者退款的,即患者划价交款后来药房取药时,发现所取药品患者不能吃(比如过敏,或耐受不了这种药品的不良反应等),或者这种药品家里还有。因药品没有离开药房,不存在药品质量的改变,这种情况我们会及时给患者办理退款手续。

    住院患者分情况退药。一般情况下,住院患者用的药是由护士从药房取回护士站的,如果患者没使用,再从护士站送回药房,这中间没有患者直接接触,而且时间较短,可以认为药品质量没有改变,可以退药。但也不是所有住院患者用的药都可以退,可以退药的几种情况为:患者死亡,没有用完的药可以退回。患者使用过程中出现过敏。患者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严重不良反应,不能继续使用。退药手续为,由原处方医生开退药处方,由科主任、护士长签字,再由住院部办公室主任签字,最后由药房人员审查药品是否为本药房发出的药品,并确保质量没有改变,最后办理退款手续。

    这里需要提出的是,在办理退款手续过程中曾经出现过这样的问题:因退药手续要求不严,个别医生、护士串通,本应给患者退的款,但没有退,把该退的药品私自留了下来,然后再走其他患者或熟人的账退款。发现问题之后,医院进行了严格处理,包括全院通报和罚款。严格手手续之后,由于由多层把关,没再出现类似情况。

    有人寄希望于“合理退药”来遏制“大处方”,这是不现实的。患者认为医生为自己开了“大处方”就要求退药,这会引发医患认识上的矛盾,增加药房工作量,而且难保药品质量安全。要彻底遏制“大处方”,需要健全各种合理用药制度,进行多方综合治理,寄希望于“退药”是不科学的。,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