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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1560978
产妇用非处方药后婴儿死亡谁之过?
http://www.100md.com 2008年2月28日 《中国医学论坛报》 2008年第8期
产妇用非处方药后婴儿死亡谁之过?

     【案例】

    原告罗某2006年12月6日分娩1名女婴。同月28日,罗某痔疮发作,其夫夏某便到药房购买治痔疮的药,该药房老板邱某向夏某推荐非处方药“化痔栓”,夏某遂购买1盒。在罗某使用前,夏某阅读该药说明书发现注明“儿童、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禁用”,遂又到药房找邱某,说明罗某是正在哺乳的产妇,婴儿尚未满月,问能否使用该药。邱某答复,因是外用于母亲身上,应该没有问题。

    罗某在使用了2粒“化痔栓”后即感身体不适,出现腹痛、腹胀。夏某告知邱某后,邱某答复停用此药。同月30日,女婴也出现呕吐、腹胀症状。罗某等即将女婴送至县妇幼保健院、县人民医院求诊,县医院接诊后,认为女婴病情严重,建议转上级医院求诊。2007年1月1日,女婴在求诊途中死亡。对女婴的死因,卫生行政部门不能作出认定。原告所购“化痔栓”的外包装,有OTC标志,证明该药为非处方药。

    原告罗某、夏某认为,罗某在使用该药物前向邱某进行了咨询,而其答复可以使用,因此,邱某对于女婴之死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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