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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医疗机构开业须在媒体刊登公告

     本报济南讯日前从济南市卫生局获悉,今后,济南将推行医疗机构开业公告制度,被批准执业后,医疗机构应当在媒体刊登开业公告。

    济南规定,被批准执业后,医疗机构应将名称、分类、所有制形式、地址、诊疗科目、床位、法人姓名、服务对象、联系电话等内容在媒体上刊登。

    医疗机构开业一个月、六个月后,卫生行政部门将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其进行复审。经复审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等规定的,准予继续执业;达不到要求的,视情况给予限期整改、变更登记或注销处理,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处理结果将由卫生行政部门向社会公示。

    针对目前一些医疗机构冠名混乱的状况,济南市卫生局规定,医疗机构冠名不得“以大冠小”,不得使用明令禁止使用的名称,不得使用“男科”“女科”“男子”“女子”等超出诊疗科目范围的名称,非政府组织开办的医疗机构一律不得使用含有行政区划的名称,临床专业科室不得使用“中心”等字样作为科室通用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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