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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1563605
防范措施不可少患者隐私要保护
http://www.100md.com 2008年3月24日 《现代护理报》 2008.03.24
     □分析

    案例

    2003年9月2日,梁某在朋友陪同下到青岛某医院做人工流产。作为某医学院的教学医院,医院组织了八九名见习学生对人流的手术过程进行了观摩,因麻醉处于睡眠状况的梁某手术后醒来,得知其手术过程被无关人员观摩,感到非常气愤,遂与院方发生争执。因未达成和解,最后以医院侵犯其隐私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精神损失。医院认为教学医院组织学生观摩为教学需要,属公益范畴,并且符合国际惯例,不应该承担责任。(引自新华社信息)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人工流产过程将暴露女性的生殖器官,属女性隐私权保护的范畴。医院组织学生观摩手术本是教学和公益需要,与法律保护的公民隐私权存在一定冲突,但这种冲突的解决并非必须以损害一方的权利为代价。同时,教学医院不经患者同意擅自组织学生观摩涉及患者隐私权的手术并非国际惯例,至少我国法律并未授予教学医院可以侵害患者隐私权的特权。为此法院终审判决认定医院侵犯患者隐私权,并向患者赔偿精神抚慰金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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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床观摩教学是进行医学教育、培养医学人才的重要环节,但最容易侵犯患者的隐私,特别是针对妇科、泌尿科、传染科患者的临床观摩教学。在未经患者同意的情况下,医疗机构组织见习或实习学生观摩,有把患者作为活的标本的事实,特别是涉及到患者身体隐私部位的“参观”甚至触摸,将使患者处于十分难堪的境地,无疑是对患者隐私权的侵犯。

    在医疗活动过程中,所谓患者的隐私权是指患者拥有保护自身的隐私部位、病史、身体缺陷、特殊经历及遭遇等隐私,不受任何形式的外来侵犯的权利。医疗实践过程中,除临床观摩教学外,还存在其他侵犯患者隐私的情况,如:患者就诊常遭他人“旁听”;化验单结果不慎外泄;床头卡暴露患者病情;男女挤在同一间房里注射治疗;要求患者赤裸上身作x光透视;检查室无隔离设施;泄露履行医疗职务过程中了解掌握的患者病史、身体缺陷、病情等。

    我国法律法规对患者隐私权的保护,除《宪法》、《民法通则》外,医疗领域的法律法规、行业规章、职业道德规范对此也有专门规定。如《执业医师法》第22条第3项规定:“医师应当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传染病防治法》第43条规定:“医务人员未经县以上政府卫生部门批准,不得将就诊的淋病、梅毒、麻风、艾滋病病人和爱滋艾病原携带者及家属的姓名、住址和个人病史公开;《护士管理办法》第24条规定:护士在执业中得悉就医者的隐私不得泄露;《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第21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人、病毒感染者及其家属,不得将病人和感染者的姓名、住址等有关情况公布或传播;《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第3条规定:“尊重病人的人格权利,为病人保守医密,实行保护医疗,不泄露病人隐私与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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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启示及对策

    本案对医疗机构的启示颇多,医疗机构应认真学习和领会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切实保护患者隐私权。

    1.征得患者同意,认真解释说明,尊重患者权益。就临床观摩教学而言,医方应当在之前与患者进行交流沟通,告知其教学过程中将涉及的隐私及原因,征得患者同意,签定相关书面协议或给予适当的补偿,绝不能只考虑到临床教学需要,或者是以医务人员的专业角度去认识,置患者感受和权益于不顾,搞突然“观摩”。

    2.改善医疗设施,采取有力措施,保护患者隐私。放射科应划分患者更衣区域并设患者更衣间,设置屏风或隔帘,并提供清洁照相服装,减少不必要的裸露检查,尽量避免异性查体、拍片;检查和抢救不能被其他病人“参观”;超声和心电检查室应设独立房间或配有周围隔帘,操作过程中注意做好被检查者的隐私保护;各科室门诊应设独立诊室,做好导诊、分诊工作,确保每诊室患者单独就诊。不能达到独立诊室标准的单位,应设有隔障的独立诊区,避免被“旁听”;对于涉及隐私的住院患者的病情,要在住院床头卡片和住院患者一览表上采取保护性措施,避免向他人泄漏患者病情;设立专门的哺乳室;设立独立注射室,住院病人的病床实现相对隔离(如使用屏风)等等。

    3.落实以人为本,注意每一细节,实现观念更新。有人说,患者在医生面前是透明的,这反映了医疗机构对患者情况(包括隐私)的了解和把握。因此,医疗机构应及时改变现实中存在的落后做法,严格执行相关规范制度,经常换位思考,“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在医疗过程的各个细节上关注患者的感受,保护患者的利益。

    (四川省泸州医学院法学系副教授刘博),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