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稽查执法误区与对策浅析
□四川省纪委驻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侯国文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何珣
常见误区
走出误区的对策
追踪调查不深入。除协查案件提供的情况相对详细具体外,群众举报和投诉常常只是一些零星线索,如果办案人员没有较强的业务能力或者工作责任心不强,往往只能对举报和投诉进行简单调查核实。如果取得的是直接证据,还可对部分违法事实进行认定处罚;如果取得的是间接证据,彼此之间又缺乏关联性,所形成的证据系统又不具有排他性,则往往对违法事实无法认定。一些深层次、预警性信息不能被及时发现和掌握,对违法行为进行及时查处和控制就成为一句空话。
取证不全面。行政处罚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无过错原则,即只要有违法行为发生和违法事实存在,不管主观上有无过错,都要受到追究。因此,有些执法人员只注意调取当事人的违法责任证据,而忽视对其有无主观动机、目的,违法行为有无社会危害后果,其是否为消除和减轻社会危害后果而采取措施证据的收集。由于取证不全面,对那些主观上没有违法故意,工作上没有明显疏忽和缺位,无社会危害后果,以及虽然有社会危害后果,但积极采取措施消除和减轻社会危害,本应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的却没有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显然未领会和贯彻执行行政处罚应公平合理之原则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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妄设法律责任。近年来,不少地方都出台了一系列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一些执法人员因担心药品违法行为未被及时有效查处而被追究责任,就想方设法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严肃查处,即使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也根据自己对法律的“理解”进行推定,对当事人设定处罚。
处罚显失公平。由于不少执法部门和单位未建立违法信息资料库,当事人的历史信息无法查询和掌握,加之长期养成的孤立、静态的就案办案的执法习惯,不管当事人有无前科,也不管当事人的行为与其他当事人的行为孰轻孰重,一般都只从处罚能否顺利执行的角度考虑,对其进行处罚。结果,当事人有前科本应加重处罚的没有加重处罚,初犯和屡犯的处罚没有区别,故意所为与没有违法之故意的处罚没有区别,相互比较会发现执法者的自由裁量比较随意,缺乏统一的标准,未能体现公平性和合理性。
适用从轻减轻和免责条款不当。这既有业务不熟,对法律理解不当方面的原因,又有个别同志执法理念存在偏差,自觉不自觉地存在重发展轻监管方面的原因。结果都一样,即在客观上纵容了违法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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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误区的对策
首先,要端正执法指导思想,树立正确的监管理念。要自觉以党的十七大提出的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思想为指导,始终坚持以人为本,把确保人民群众的饮食用药安全作为执法活动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只有这样,才能正确定位政府监管的职责,妥善处理好监管与发展、公众利益与商业利益的关系,履行好监管工作的责任,切实解决好“为谁监管”、“怎样监管”这个基本问题。
第二,要科学理解法律精神,正确执行法律法规。必须严格遵循责任法定原则,法律有明确规定的严格按规定执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则不能生搬硬套,而应从立法原意出发,坚持用合理性原则加以补充,坚持处罚与纠正违法行为、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法律没有规定的,则用与时俱进的眼光和“三个有利于”标准判断是非,切忌主观臆断,妄设法律责任。
第三,要加强汇报,争取指导。不可否认,办案人员在调查取证和办案技巧方面积累了比较丰富的经验,但受阅历和岗位限制,难免思维不够开阔,政策水平不够高,在处理重大问题特别是疑难复杂案件方面考虑不够周详成熟,容易先入为主,出现偏执甚至钻牛角尖,所以应加强请示汇报。特别是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调查方案的制订、重大措施的采取等都要及时请示汇报,切忌将自己解决不了的问题包着裹着、拖着放着。同时,请示汇报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把查实和没有查实以及需要请示的问题汇报清楚,决不能凭个人好恶自由取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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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要坚持执行合议制度,多层次严格把关。认真执行案件合议制度,不仅可以充分利用集体的智慧解决执法中遇到的疑难问题,而且可以使决策民主化、科学化。但是,案件合议切忌流于形式,在合议中,要让每个成员充分发表意见,包括不同意见,只有在经过充分酝酿后,才能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形成合议意见,若遇意见不能统一或者本身为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则须依据“行政执法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制度”讨论决定。案件合议在形成处罚意见时适用,在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明确调查方向、制定调查策略和决定采取重大措施时也可适用。特别是在自由裁量范围内行使从轻减轻和免予处罚权时,进行合议尤为重要。
第五,要实行查处分离。推行查处分离制度,由不同的人员或者不同的机构分别负责调查与处理,调查人员只管放手调查取证而无须考虑如何处罚及带来的后果,实施处罚的人员只从案件事实出发提出合理的处罚意见,他们均只对法律负责。
第六,完善法律制度,增强合理性和可操作性。修订完善法律制度是立法部门的事,但是执法部门也并非无所作为,因为执法部门在具体的执法活动中不仅可以积累丰富的办案经验,而且也最容易发现法律制度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对修订完善法律制度最有发言权,所以药品监管稽查部门要善于调查研究,积极主动向立法部门提出修订完善法律制度的建议。
第七,要建立药品违法信息库,解决办案查询问题。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应利用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平台,着手药品违法信息的计算机录入建库工作,并争取全国联网,逐步实现信息共享,从而为药品执法工作提供强有力的信息技术支持。, http://www.100md.com
常见误区
走出误区的对策
追踪调查不深入。除协查案件提供的情况相对详细具体外,群众举报和投诉常常只是一些零星线索,如果办案人员没有较强的业务能力或者工作责任心不强,往往只能对举报和投诉进行简单调查核实。如果取得的是直接证据,还可对部分违法事实进行认定处罚;如果取得的是间接证据,彼此之间又缺乏关联性,所形成的证据系统又不具有排他性,则往往对违法事实无法认定。一些深层次、预警性信息不能被及时发现和掌握,对违法行为进行及时查处和控制就成为一句空话。
取证不全面。行政处罚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无过错原则,即只要有违法行为发生和违法事实存在,不管主观上有无过错,都要受到追究。因此,有些执法人员只注意调取当事人的违法责任证据,而忽视对其有无主观动机、目的,违法行为有无社会危害后果,其是否为消除和减轻社会危害后果而采取措施证据的收集。由于取证不全面,对那些主观上没有违法故意,工作上没有明显疏忽和缺位,无社会危害后果,以及虽然有社会危害后果,但积极采取措施消除和减轻社会危害,本应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的却没有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显然未领会和贯彻执行行政处罚应公平合理之原则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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妄设法律责任。近年来,不少地方都出台了一系列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一些执法人员因担心药品违法行为未被及时有效查处而被追究责任,就想方设法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严肃查处,即使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也根据自己对法律的“理解”进行推定,对当事人设定处罚。
处罚显失公平。由于不少执法部门和单位未建立违法信息资料库,当事人的历史信息无法查询和掌握,加之长期养成的孤立、静态的就案办案的执法习惯,不管当事人有无前科,也不管当事人的行为与其他当事人的行为孰轻孰重,一般都只从处罚能否顺利执行的角度考虑,对其进行处罚。结果,当事人有前科本应加重处罚的没有加重处罚,初犯和屡犯的处罚没有区别,故意所为与没有违法之故意的处罚没有区别,相互比较会发现执法者的自由裁量比较随意,缺乏统一的标准,未能体现公平性和合理性。
适用从轻减轻和免责条款不当。这既有业务不熟,对法律理解不当方面的原因,又有个别同志执法理念存在偏差,自觉不自觉地存在重发展轻监管方面的原因。结果都一样,即在客观上纵容了违法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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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误区的对策
首先,要端正执法指导思想,树立正确的监管理念。要自觉以党的十七大提出的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思想为指导,始终坚持以人为本,把确保人民群众的饮食用药安全作为执法活动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只有这样,才能正确定位政府监管的职责,妥善处理好监管与发展、公众利益与商业利益的关系,履行好监管工作的责任,切实解决好“为谁监管”、“怎样监管”这个基本问题。
第二,要科学理解法律精神,正确执行法律法规。必须严格遵循责任法定原则,法律有明确规定的严格按规定执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则不能生搬硬套,而应从立法原意出发,坚持用合理性原则加以补充,坚持处罚与纠正违法行为、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法律没有规定的,则用与时俱进的眼光和“三个有利于”标准判断是非,切忌主观臆断,妄设法律责任。
第三,要加强汇报,争取指导。不可否认,办案人员在调查取证和办案技巧方面积累了比较丰富的经验,但受阅历和岗位限制,难免思维不够开阔,政策水平不够高,在处理重大问题特别是疑难复杂案件方面考虑不够周详成熟,容易先入为主,出现偏执甚至钻牛角尖,所以应加强请示汇报。特别是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调查方案的制订、重大措施的采取等都要及时请示汇报,切忌将自己解决不了的问题包着裹着、拖着放着。同时,请示汇报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把查实和没有查实以及需要请示的问题汇报清楚,决不能凭个人好恶自由取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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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要坚持执行合议制度,多层次严格把关。认真执行案件合议制度,不仅可以充分利用集体的智慧解决执法中遇到的疑难问题,而且可以使决策民主化、科学化。但是,案件合议切忌流于形式,在合议中,要让每个成员充分发表意见,包括不同意见,只有在经过充分酝酿后,才能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形成合议意见,若遇意见不能统一或者本身为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则须依据“行政执法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制度”讨论决定。案件合议在形成处罚意见时适用,在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明确调查方向、制定调查策略和决定采取重大措施时也可适用。特别是在自由裁量范围内行使从轻减轻和免予处罚权时,进行合议尤为重要。
第五,要实行查处分离。推行查处分离制度,由不同的人员或者不同的机构分别负责调查与处理,调查人员只管放手调查取证而无须考虑如何处罚及带来的后果,实施处罚的人员只从案件事实出发提出合理的处罚意见,他们均只对法律负责。
第六,完善法律制度,增强合理性和可操作性。修订完善法律制度是立法部门的事,但是执法部门也并非无所作为,因为执法部门在具体的执法活动中不仅可以积累丰富的办案经验,而且也最容易发现法律制度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对修订完善法律制度最有发言权,所以药品监管稽查部门要善于调查研究,积极主动向立法部门提出修订完善法律制度的建议。
第七,要建立药品违法信息库,解决办案查询问题。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应利用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平台,着手药品违法信息的计算机录入建库工作,并争取全国联网,逐步实现信息共享,从而为药品执法工作提供强有力的信息技术支持。,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