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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血要生命还是要健康
http://www.100md.com 2008年6月1日 家庭医生医疗保健网
     一名被怀疑腹腔内出血的急症病人须大量输血,医院即致电血站要求送血。因患者的情况非常不妙,须立即手术。术中医生证实患者出血量极大,若不输血病人随时会死亡,然而此时血站的血仍未送到。于是,家属提出现场采血,但医生坚持要等送血员到来。当救命的血送到医院时,患者却因失血时间过长,脏器衰竭而死亡。为此,家属将医院告上法庭,但法庭的判决认为医院拒绝患者家属供血的做法符合国家规定,无须承担责任。

    主持人:近年来,输血引发的医疗纠纷可谓接连不断,此起彼伏。作为生命之源的血液,为何要肩负如此沉重的功过是非?也许我们从世界卫生组织在去年世界卫生日的口号“血液安全从我做起”中可找到答案。的确,血液的安全问题现在已不是单纯的医学问题,它已上升为一个社会问题,为此国家做出了禁止医疗机构自行采血以加强用血安全管理等一系列规定。然而,这个规定却让我们面临“生死抉择”:病人危在旦夕,家属为挽救其生命要求医生自行采血;医生却坚称必须遵从国家规定,为保障血液的安全一直等到血站送血员的到来。双方各有各的观点,各有各的理由,究竟谁是谁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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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方:留得青山在,不怕没柴烧

    陈小姐(中学教师):为了挽救生命而接受未经检验的血液,就算不幸输入携带病毒的血液,但毕竟能将生命从死亡边缘拉回。倘若生命已终结,那么我们还奢谈什么安全用血,我们还能面对死者心安理得地空谈“安全第一”吗?“健康诚可贵,性命价更高”啊!

    叶先生(某心理热线主持人):生存需要属于人类最基本的需要,健康则属于安全需要的范畴,但当人的生存需要受到严重威胁时,其他的一切需要都将推向幕后。生存是前提,健康只是接下来考虑的问题。人的生存应该放在第一位,医院的这种行为,完全是本末倒置。

    小袁(大二学生):“饮鸩止渴”,是说为了解渴,即便知道是毒酒也照样一饮而尽,是形容为了眼前的利益不顾后果的做法。换了我,宁愿以后被毒死也不愿先被渴死。当然,这是一个极端的例子,我们所面临的问题相比之下还远远没有那么严重,感染某些传染病也不一定会有生命危险。生存权利和生存质量相比,当然前者应该摆在首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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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先生(工人):在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医院采家属的血给患者输进去,即使日后感染上某种疾病,我认为责任也应由患者自己承担,只要输血前院方与家属签订协议,白纸黑字明确责任就可以。

    秦先生(机关干部):器官移植手术的进步,甚至可以使人移植别的动物的器官,为了救命,照样有不少人愿意将“狼心狗肺”植入体内,至少我愿意。输血也是一样,只要能救我一命,管它是艾滋病、肝炎,管它是人血、猪血,只要能活下来就行了。留得青山在,不怕没柴烧,或许过几年这些疾病都能治愈甚至消灭也说不定呢。

    主持人:在紧急情况下,输血究竟以挽救生命还是保障健康为第一考虑因素呢,正反双方读者展开了激烈的争论,最后矛头直接指向了对采血途径是否应该严格限制这个问题。那么,合法的采血机构——血站,在保障血液安全方面又采取了哪些措施呢?医疗机构是否绝对不能应急采血呢?

    反方:安全第一,严格限制制采血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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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尚小姐(某报社记者):黑血事件掀起“腥风血雨”,血头、血霸、地下作坊接二连三被媒体曝光,病人输血后患上乙肝、丙肝、艾滋病等疾病,这些事件的发生,让人们不能不患上“输血恐惧症”。这些悲剧,大多数是由采血、用血不规范所引起的。痛定思痛,国家出台相应法规,实施无偿献血制度,并筛选献血源,规范采血途径,严格血液质检,防患于未然,这对老百姓来说难道不是一件好事吗?严格管理临床用血,我们才不会有一种刚出虎穴又入狼窝的绝望。医院严格执行国家的规定,把血液安全放在第一位,我认为医院的做法是对的。

    何小姐(某医院护士):如果医院紧急采血,血液的安全根本就得不到保证。血液的使用必须进行检测,但对艾滋病、丙肝、乙肝等项目的检测必须有特定的试剂,出结果最快也要1~2小时。仅做交叉配血就给患者输血,会给不法之徒可乘之机,会导致血源污染的蔓延和扩散。

    薛医生(某医院外科医生):其实医院与家属签订的“输血协议”无相关法规规定,万一病人真的因输血感染疾病,有的家属马上翻脸不认人,置输血协议于不顾,硬是将医生和医院告上法庭。他可以说,难道我叫你医院怎么做就怎么做啊,你为什么不按规定办事?结果医院被判巨额赔款不说,相关医生也因此弄得心力交瘁,严重影响工作。“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绳”,为了避免以后有类似的纠纷发生,碰到这类事情,我们还是按原则办事,免得到时候吃力不讨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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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先生(社会工作者):国家的规定都是经过深思熟虑做出的。倘若临床用血再不规范,以后到处都是乙肝、丙肝、艾滋病等病人,原来单纯的医学问题就会演变成一个社会问题,成百上千万病人被感染,我想用“浩劫”这个词来形容也毫不过分。

    黄女士(电视台编导):某省曾发生过这样一件事情:一名儿童因手术需要输血,当班医生并没有通过正常途径从血站要血,而是直接从血头处要血。事后发现,这次血的提供者竟然是一个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这名儿童再次跌入死亡深渊。这件事仅仅是掀开了冰山的一角,此后调查人员顺藤摸瓜,最后竟然发现当地因非法采血供血,已导致130多人遭到艾滋病病毒的感染。事后,虽然相关医生及血头都受到了相应的法律惩处,但这无辜的130多名受害者的生命却遭到了致命的践踏。

    徐先生(律师):国家的法律是从大多数人的利益来考虑的,这就决定了我们看问题要从宏观上看,这样就有可能会牺牲一些小的利益。就像安乐死一样,其实有一些病人饱受病痛折磨,而现有的医学水平和医学条件又无能为力,他们想选择安乐死,但安乐死在我国仍然是非法的,就是因为这个问题实际操作起来有一定的困难。所以很多事情是合情合理但不一定合法。严格规范采血途径,对控制血源传播疾病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是站在大多数人利益角度所做的决定,这样就给了大多数需要输血者一颗“定心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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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正方读者立足于生命重于一切,认为医院在患者生命受到严重威胁的时候可以打破常规,灵活选择采血途径。那么,反方读者又是如何看待这个问题呢?

    专家评述

    江朝富(广州血液中心主任、副主任医师): 血站采集血液的供者都是来自于无偿献血者,并且对他们进行血型鉴定和乙肝表面抗原初筛检查,详细询问病史,对不合格者予以淘汰。采集的血液应用卫生部统一批准、鉴定合格的试剂进行初检和复检,检测血型、转氨酶、乙肝表面抗原、丙肝病毒抗体、艾滋病病毒抗体和梅毒等。经反复检测的血液及其制品在保存及制备过程中的任何一个环节均由质量控制科随意抽样重检,如发现不符合标准的血液制品即予以处理。当医院临床申请用血时,血站派送血专车直接送到医院血库。血液的出入库和检测全部实行电脑管理,由专业人员逐袋仔细检查无异常才能发到临床应用。血站还要接受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家卫生检测中心监督,一旦发现问题,立即整顿,严重者要追究刑事责任。通过这些有效的检测和层层把关,由合法采供机构提供的血液就是相对较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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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然而,由医院自行采集并直接用于临床的血液是难以确保安全的。其一是个体卖血者为了经济利益而频繁多次卖血,致使血液质量下降,同时这些供者可能染有不同疾病,存在直接传播给患者的危险;其二是使用的试剂可能不是卫生部统一规定的高灵敏度试剂,容易漏检携带病毒的血液而给病人带来危险;其三是采集的血液直接输给病人而没有经过分离加工,没有经过冷藏保存。某些疾病如疟原虫,就容易通过新鲜血液传播给受血者,但若经72小时冷藏保存后,疟原虫可以灭活,输给受者后则不会发生疟疾。经过成分加工制备的血,以有效成分的血供给受者,将大大减少输血后传染病的传播和发生。

    卫生部规定一个城市只设一个血站,尽量减少采供血机构,规划辖区内实行“血源管理,采供血机构设置和血液供应”的统一,为的就是确保临床用血质量,保障人民健康。

    原耀光(中山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输血科主任、副教授):如确认病情特别紧急,输血治疗已成为挽救生命刻不容缓的事实,医院和医务人员应按《献血法》要求:为保证应急用血,医疗机构可以临时采集血液,但应确保采血用血安全。但要动用这把“尚方宝剑”,必须符合卫生部规定的以下条件:①边远地区的医疗机构和所在地无血站。②危及病人生命,急需输血而其他医疗措施不能替代。③具备交叉配血及快速诊断方法检验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丙型肝炎病毒抗体、艾滋病病毒抗体的条件。

    应急采血的重要决定如何做出,是问题的要害。至今,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无明确规定,本人以为,可遵循以下原则:必须有上级医院或该医院有经验的医生和主治医生确定;必须经医院行政业务负责人核准;应通知辖区血站;征得受血者或家属同意并签字存案。最后,按卫生部规定:采集血液十日内须将情况报告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这样,可以有效防止医院滥用“应急采血”,防止发生可能的血液污染蔓延。,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