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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运动员 不必太在意含兴奋剂药品
http://www.100md.com 2008年6月17日 《中国医药报》 2008.06.17
     不必太在意含兴奋剂药品

    □毛杉杉

    根据联合国《反对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国际公约》和我国《反兴奋剂条例》的要求,运动员禁用药品目录目前公布的已达到7大类、216个品种。在我国,为保证兴奋剂治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国内含有兴奋剂目录所列物质的全部中药、西药品种进行统计汇总,公布了名单,并规定这些药品一律要在其包装、标签或说明书中标注“运动员慎用”字样。从5月1日起,凡是名单所涉及的药品,未标明“运动员慎用”字样的,如果是2007年10月1日以前生产出厂的,则不能在北京、上海、天津、沈阳、秦皇岛、青岛等6个奥运承办城市销售;如果是2007年10月1日以后生产的,则不得在全国范围内销售。

    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了含兴奋剂成分的药品名单后,有些人对这些药品产生了畏惧感:既然兴奋剂有那么大的危害,对于患者来说,服用这些药是不是也会产生那些副作用呢?

    其实这种担心是不必要的。一般情况下,一些兴奋剂产生的副作用是运动员长期滥用药品所造成的,而患者用药是在临床医师或药师的监控下按剂量、疗程等进行的。比如,蛋白同化制剂(常见的有苯丙酸诺龙、癸酸南尼龙、康力龙等,也称同化激素),具有促进蛋白质合成和减少氨基酸分解的作用,可促进肌肉增生,提高动作力度等。如若出于非医疗目的大剂量、长期滥用此类药,会引起内分泌紊乱、肝功能受损、心力衰竭甚至恶性肿瘤和免疫功能障碍;在心理方面,滥用此类药会引起情绪抑郁、冲动、攻击性行为,甚至形成心理依赖。而在临床上使用时,它可应用于蛋白质分解亢进或损失过多的病例,如营养不良、严重烧伤,大手术恢复期、老年骨质疏松及恶性肿瘤晚期等疾病的治疗,医生对其使用剂量和疗程都会有所控制,不至于产生副作用或其副作用会被控制在最小状态。

    从另一方面来讲,一些含有兴奋剂成分的药品,其常规用量很难达到运动所要求的“兴奋”作用,必须大剂量或长期服用才“有效”。这和患者的用药情况也有很大的不同。而之所以运动员在患病时,常规剂量也要“慎用”,是因为在进行兴奋剂检测时,如果结果出现阳性,因为无法判定运动员摄入兴奋剂的目的(申请用药豁免的情况除外),就会被判定用了兴奋剂,就会受到处罚。而作为非运动员的患者,因为不存在用药后被查出兴奋剂阳性的问题,所以不必像运动员那样特别在意药品中的“兴奋剂成分”。

    总之,对于非运动员,无论是西药还是中药,一般按正规医院有专业资质的医师开出的处方合理使用,毒副作用是可控的。但是,如果滥用药品,同样可能造成较严重的后果。

    (作者为北京体育大学副教授),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