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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药事管理》第04篇 药品注册管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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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篇 药品注册管理

    第一章 新药审批管理

    一、 新药的定义和范围

    新药系指中国未生产过的药品,包括化学药品、中药及生物制品。

    已生产的药品改变剂型、改变给药途径、增加新的适应症状或制成新的复方制剂,亦按新药管理。

    已批准上市的新生物制品,当改换制备疫苗和生物技术产品的菌毒种、细胞株及其他重大生产工艺改革对制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可能有显著影响时,按新手物制品管理。

    二、 新药的分类

    1. 中药

    第一类:

    ① 中药材的人工制成品。

    ② 新发现的中药材及其制剂。

    ③ 中药材中提取的有效成分及其制剂。

    ④ 复主中提取的有效成分。

    第二类:

    ① 中药注射剂。

    ② 中药材新的药用部位及其制剂。

    ③ 中药材、天然药物中提取的有效部位及其制剂。

    ④ 中药材以人工方法在动物体内的制取及其制剂。

    ⑤ 复方中提取的有效部位群。

    第三类:

    ① 新的中药复方制剂。

    ② 以中药疗效为主的中药和化学药品的复方制剂。

    ③ 从国外引种或引进养殖的习用进口药材及其制剂。

    第四类:

    ① 改变剂型或改变给药途径的制剂。

    ② 国内异地引种或野生变家养的动植物药材。

    第五类:增加新主治病证的药品。

    2. 化学药品

    第一类:首创的原料药及其制剂。

    ① 通过合成或半合成的方法制成的原料药及其制剂。

    ② 天然物质中提取的或通过发酵提取的有效单体及其制剂。

    ③ 国外已有药用研究报道,尚未获一国药品管理当局批准上市的化合物。

    第二类:

    ① 已在国外获准生产上市,但未载入药典,中国了未进口的药品。

    ② 用拆分、合成的方法首次制得的某一已知药筘的光学异构体及其制剂。

    ③ 国外尚未上市的由口服、外用或其他途径改变为注射途径给药者,或由局部用药改为全身给药者(如口服、吸入等制剂)。

    第三类:

    ① 由化学药品新组成的复成制剂。

    ② 由化学药品与中药新组成的复方制剂并以化学药品发挥主要作用者。

    ③ 由已上市的多组份药物制备为较少组分的原料及其制剂。

    ④ 由动物或其组织、器官提取的新的多组分生化药品。

    第四类:

    ① 国外药典收载的原料药及制剂。

    ② 中国已进口的原料药和/或制剂(已有进口原料药制成的制剂,如国内研制其原料药及制剂,亦在此列)。

    ③ 用拆分或合成方法制得的某一已知药物中国外已获准上市的光学异构体及制剂。

    ④ 改变已知盐类药物的酸根、碱基(或金属元素)制成的原料药及其制剂。此种改变应不改变其药理作用,仅改变其理化性质(如溶解度、稳定性等),以适应贮存、制剂制造或临床用药的需要。

    ⑤ 国外已上市的复方制剂及其改变剂型的药品。

    ⑥ 用进口原料药制成的制剂。

    ⑦ 改变剂型的药品。

    ⑧ 改变给药途径的药品(不包括第二类新药之3)。

    第五类:已上市药品增加新的适应症者。

    ① 需延长用药周期和/或增加剂量者。

    ② 未改变或减少用药周期和/或降低剂量者。

    ③ 国外已获准此适应症者。

    3.生物制品

    第一类:国内外尚未批准上市生物制品。

    第二类:国外已批准上市,尚未列入药典或规程,中国也未进口的生物制品。

    第三类:

    ① 疗效以生物制品为主的新复方制剂。

    ② 工艺重大改革后的生物制品。

    第四类:

    ① 国外药典或规程已收载的生物制品。

    ② 已在中国批准进口注册的生物制品。

    ③ 改变剂型或给药途径的生物制品。

    第五类:增加适应症的生物制品。

    4.类别的变化与认定

    在新药审批过程中,新药的类别由于在国外获准上市、载入国外药典或在中国获准进口注册等原因而发生变化,如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业已受理该药之申请,则维持受理类别,但申请资料的要求按照变化后的情况办理。不同单位申报同一品种应维持同一类别。

    三、 新药的临床前研究

    * 目的:确定新药的化学结构、制备工艺、检验方法、剂型、处方、稳定性、主要的药效作用

    和毒性,以保证试制样品质量的均一性和进入临床研究后的安全性,并为临床试验推荐适宜的适应症。

    * 内容:药物化学、制剂学及分析检验,动物药理、毒理试验及药代动力学研究等。

    * 基本要求:

    -新药研究机构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配备必要的研究设施和检验仪器,并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研究机构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登记备案。

    -从事新药安全性研究的实验室,应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CP)的相应要求。

    -新药研究的原始试验资料及其档案必须真实、完整、规范,并可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阅核查。

    -凡研制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戒毒药品、放射性药品、均应向当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立项后方可实施。

    四、 新药的临床研究(附表1和2)

    1. 临床研究的基本要求

    * 新药的临床研究包括临床试验和生物等效性试验。

    * 临床试验分为Ⅰ、Ⅱ、Ⅲ、Ⅳ期。

    * 临床研究的病例数应符合统计学要求

    * 新药临床研究须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GCP)的有关规定。

    * 新药的临床研究须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方可进行,并在批准后一年内开始开始实施,否则该项临床研究需重新申报。

    2. 临床试验的分期

    Ⅰ期临床试验:初步的临床药理学及人体安全性评价试验。观察人体对于新药的耐受程度和药物代谢动力学,为制定给药方案提供依居。

    Ⅱ期临床试验:随机盲法对照临床试验。对新药有效性及安全性作出初步评价,推荐临床给药剂量。

    Ⅲ期临床试验:扩大的多中心临床试验。应遵循随机对照原则,进一步评有效性、安全性。

    Ⅳ期临床试验:新药上市后监测。在广泛使用条件下考察疗效和不良反应(注意罕见不良反应)。

    3. 生物等效性试验

    第四类新药应进行生物等效性试验。如系可进行生物抻用度试验的药品,可以与适宜参比制剂进行生物利用度试验比较研究,但用生物等效性试验的药品,一般应由拟生产该药品的企业提供符合生物等效性试验要求的样品,难以进行生物利用度比较试验的药品,则需按此类别要求进行随机双盲对照的临床研究,以求证是否生物等效。

    4. 新药进行临床研究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化学结构或组份明确。制备工艺相对稳定。制剂处方固定。质控方法可行。药理活性确定。具有一定的化学稳定性。

    5. 新药临床研究单位的选择和确定

    由研制单位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的药品临床研究基地中选择(Ⅳ期临床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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