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复习大纲.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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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复习大纲
第一篇 刑 法
第一章 刑法概说
学习目的和要求:了解刑法的概念、刑法的基本原则,犯罪构成要件;掌握自然人承担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
第一节 刑法的概念、原则
一、刑法的概念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我国刑法是指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二、刑法的基本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
我国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罪刑法定原则是指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各个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具体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均由刑法加以规定。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的犯罪,不得定罪处罚。
(二)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我国刑法第4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
1.定罪上一律平等。任何人犯罪,无论其身份、地位等如何,一律适用相同的定罪标准。
2. 量刑上一律平等。即犯相同的罪且有相同的犯罪情节的,应做到同罪同罚。
3. 行刑上一律平等。即在执行刑罚时,凡罪行相同、主观恶性相同的,处罚也相同。
(三)罪责相适应原则
我国刑法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罪责相适应的原则是指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也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
第二节 犯罪和刑事责任
一、犯罪
(一)犯罪的概念
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二)犯罪的基本特征
1.社会危害性;
2.刑事违法性;
3.刑罚惩罚性。
二、刑事责任
(一)刑事责任的概念
刑事责任就是指行为人对违反刑事法律义务的行为(犯罪)所引起的刑事法律后果(刑罚)的一种应有的、体现国家对行为人否定的道德政治评价的承担标准。
(二)刑事责任的解决方式
1.定罪判刑方式,对犯罪人在作出有罪判决的同时适应刑罚。
2.定罪免刑方式,确定有罪而免除刑罚处罚。是在确定行为人存在刑事责任、具备应受刑罚处罚性的基础上,进而以免除刑罚的方法解决其刑事责任问题。
3.消灭处理方式,本来行为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应负刑事责任和应受刑罚处罚,但由于存在法律规定的实际阻却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事实,因而使刑事责任归于消灭,行为人不应再负刑事责任。
4.转移处理方式,刑事责任的转移方式,只能对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适用。
第三节 犯罪构成要件
一、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的社会关系。犯罪客体是行为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之一。在我国刑法理论上,通常将犯罪客体分为三种: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
(一)犯罪的一般客体,是指一切犯罪所共同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整体。
(二)犯罪的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
(三)犯罪的直接客体,是指某一具体犯罪所直接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某个具体部分。例如;故意杀人罪所直接侵犯的是他人的生命权利。
二、犯罪的客观方面
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特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是我国刑法中犯罪客观方面首要的因素,是斗切犯罪构成在客观方面都必须具备的要件,它在每个犯罪构成中都居于核心地位。
(一)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
我国刑法所规定的犯罪的危害社会行为;其表现形式可以说是多种多样的。刑法理论上把形形色色的危害社会行为归纳为两种基本表现形式,作为与不作为。
1.作为,作为是指犯罪人用积极的行为所实施的为我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2.不作为,不作为是指犯罪人不实施其依法有义务实施的行动。
(二)危害结果
危害结果是指危害行为对犯罪客体即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所造成的实际损害或现实危险。危害结果是绝大多数犯罪的共同要件,对定罪量刑均有重要意义。
(三)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的合乎规律的联系。是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客观基础。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罪责自负原则,一个人只对自己的危害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
三、犯罪主体
(一)犯罪主体的概念和分类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且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人。
从主体的自然属性上分,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主体和单位主体。自然人主体是指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社会行为并且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单位主体在我国刑法中则不具有普遍意义。刑法第30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一条确定了单位成为犯罪的主体,以刑法分则规定的为限。
从法律属性上分,犯罪主体可分为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凡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即可构成一般主体。特殊主体除具备一般主体要件以外,还要求具有特定的职务或者身份。
(二)刑事责任能力
1.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2.责任能力在我国刑法中的体现。
(1)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凡年满16周岁,精神和生理功能健全而智力与知识发展正常的人,都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完全责任能力人实施了犯罪行为的,应当依法负全部的刑事责任。
(2)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指行为人没有刑法意义上的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我国刑法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和行为时因精神疾病而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人为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人。
(3)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也可称为相对有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仅限于对刑法所明确限定的某些严重犯罪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而对未明确限定的其他犯罪行为无刑事责任能力。
我国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4)减轻刑事责任能力
又称限定刑事责任能力、限制刑事责任能力、部分刑事责任能力。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和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中间状态。指因年龄、精神状态、生理功能方面的缺陷等原因,而使行为人实施
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时,虽然具有责任能力,但其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较完全责任能力有一定程度的减弱、降低的情况。
我国刑法规定: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四、犯罪的主观方面
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包括犯罪的故意或者犯罪的过失,犯罪的目的和动机。
(一)犯罪的故意
犯罪的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
1.
直接故意,犯罪的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2.间接故意,犯罪的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二)犯罪过失
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
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1.过于自信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2.疏忽大意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三)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
犯罪目的,是指犯罪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犯罪动机,是指刺激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犯罪目的的内心冲动或者起因。
只有直接故意犯罪才存在犯罪目的和动机,间接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则没有。
第二章 刑罚概说
学习目的和要求:了解刑罚的概念、目的,掌握刑罚的种类。
第一节 刑罚的概念和目的
一、刑罚的概念
刑罚是统治阶级用来惩罚犯罪的一种强制方法。
二、刑罚的目的
我国刑罚的目的在于预防犯罪,具体表现为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两方面。
(一)特殊预防
特殊预防是指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和执行刑罚,预防其再次犯罪。
(二)一般预防
一般预防是指国家通过制定、适用和执行刑罚,警戒社会上的不稳定分子,防止他们走上犯罪的道路。
第二节 刑罚的种类
一、主刑
主刑又称基本刑,是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对一个罪只能适用一个主刑,不能同时适用两个或两个以上主刑。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一)管制
管制是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机关管束和群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
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3年。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折抵刑期2日。
(二)拘役
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就近实行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
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1年。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三)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实行强制劳动和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
有期徒刑的期限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
数罪并罚时,有期徒刑可以超过15年,但最高不能超过20年。
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在死刑缓期期间,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式立功表现,也可减为18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四)无期徒刑
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实行强制劳动和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
无期徒刑主要适用于严重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抢劫、强奸、贩毒、走私、贪污、受贿等重大刑事犯罪分子。
被判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在刑罚执行一定期限后,可以减刑或假释,在国家发布特赦令的情况下,符合特赦条件的,也可以被特赦释放。
(五)死刑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
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
二、附加刑
附加刑又称从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附加刑既能独立适用,又能附加适用。在附加适用时,可以同时适用两个以上的附加刑。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一)罚金
罚金是法院判处犯罪分子或犯罪的单位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二)剥夺政治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
(三)没收财产
没收财产是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
(四)驱逐出境
驱逐出境是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的处罚方法。
第二篇 刑事诉讼法
第一章 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法的概念
学习目的和要求:了解刑事诉讼、刑事诉讼法的概念。
第一节 刑事诉讼
刑事诉讼的概念
刑事诉讼是公安、司法机关处理刑事案件的活动,即公安、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揭露犯罪、证实犯罪和惩罚犯罪分子的活动。
第二节 刑事诉讼法的概念和内容
一、刑事诉讼法的概念
刑事诉讼法是国家的统治阶级按照自己的意志制定的有关刑事诉讼程序的规范的总称。
二、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是1979年7月1日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7月7日公布,1980年1月1日起实行的。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其进行修改,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已于1997年1月1日起施行。主要内容是: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回避;第四章辩护与代理;第五章证据;第六章强制措施;第七章附带民事诉讼;第八章期间、送达;第九章其他规定。第二编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第一章立案;第二章侦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讯问犯罪嫌疑人,第三节询问证人,第四节勘验、检查,第五节搜查,第六节扣押物证、书证,第七节鉴定,第八节通缉,第九节侦查终结,第十节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第三章提起公诉。第三编审判。第一章审判组织;第二章第一审程序(第一节公诉案件,第二节自诉案件,第三节简易程序);第三章第二审程序;第四章死刑复核程序;第五章审判监督程序。第四编执行。在第四编之后是附则。......(后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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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刑 法
第一章 刑法概说
学习目的和要求:了解刑法的概念、刑法的基本原则,犯罪构成要件;掌握自然人承担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
第一节 刑法的概念、原则
一、刑法的概念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我国刑法是指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二、刑法的基本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
我国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罪刑法定原则是指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各个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具体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均由刑法加以规定。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的犯罪,不得定罪处罚。
(二)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我国刑法第4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
1.定罪上一律平等。任何人犯罪,无论其身份、地位等如何,一律适用相同的定罪标准。
2. 量刑上一律平等。即犯相同的罪且有相同的犯罪情节的,应做到同罪同罚。
3. 行刑上一律平等。即在执行刑罚时,凡罪行相同、主观恶性相同的,处罚也相同。
(三)罪责相适应原则
我国刑法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罪责相适应的原则是指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也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
第二节 犯罪和刑事责任
一、犯罪
(一)犯罪的概念
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二)犯罪的基本特征
1.社会危害性;
2.刑事违法性;
3.刑罚惩罚性。
二、刑事责任
(一)刑事责任的概念
刑事责任就是指行为人对违反刑事法律义务的行为(犯罪)所引起的刑事法律后果(刑罚)的一种应有的、体现国家对行为人否定的道德政治评价的承担标准。
(二)刑事责任的解决方式
1.定罪判刑方式,对犯罪人在作出有罪判决的同时适应刑罚。
2.定罪免刑方式,确定有罪而免除刑罚处罚。是在确定行为人存在刑事责任、具备应受刑罚处罚性的基础上,进而以免除刑罚的方法解决其刑事责任问题。
3.消灭处理方式,本来行为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应负刑事责任和应受刑罚处罚,但由于存在法律规定的实际阻却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事实,因而使刑事责任归于消灭,行为人不应再负刑事责任。
4.转移处理方式,刑事责任的转移方式,只能对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适用。
第三节 犯罪构成要件
一、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的社会关系。犯罪客体是行为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之一。在我国刑法理论上,通常将犯罪客体分为三种: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
(一)犯罪的一般客体,是指一切犯罪所共同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整体。
(二)犯罪的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
(三)犯罪的直接客体,是指某一具体犯罪所直接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某个具体部分。例如;故意杀人罪所直接侵犯的是他人的生命权利。
二、犯罪的客观方面
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特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是我国刑法中犯罪客观方面首要的因素,是斗切犯罪构成在客观方面都必须具备的要件,它在每个犯罪构成中都居于核心地位。
(一)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
我国刑法所规定的犯罪的危害社会行为;其表现形式可以说是多种多样的。刑法理论上把形形色色的危害社会行为归纳为两种基本表现形式,作为与不作为。
1.作为,作为是指犯罪人用积极的行为所实施的为我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2.不作为,不作为是指犯罪人不实施其依法有义务实施的行动。
(二)危害结果
危害结果是指危害行为对犯罪客体即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所造成的实际损害或现实危险。危害结果是绝大多数犯罪的共同要件,对定罪量刑均有重要意义。
(三)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的合乎规律的联系。是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客观基础。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罪责自负原则,一个人只对自己的危害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
三、犯罪主体
(一)犯罪主体的概念和分类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且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人。
从主体的自然属性上分,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主体和单位主体。自然人主体是指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社会行为并且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单位主体在我国刑法中则不具有普遍意义。刑法第30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一条确定了单位成为犯罪的主体,以刑法分则规定的为限。
从法律属性上分,犯罪主体可分为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凡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即可构成一般主体。特殊主体除具备一般主体要件以外,还要求具有特定的职务或者身份。
(二)刑事责任能力
1.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2.责任能力在我国刑法中的体现。
(1)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凡年满16周岁,精神和生理功能健全而智力与知识发展正常的人,都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完全责任能力人实施了犯罪行为的,应当依法负全部的刑事责任。
(2)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指行为人没有刑法意义上的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我国刑法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和行为时因精神疾病而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人为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人。
(3)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也可称为相对有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仅限于对刑法所明确限定的某些严重犯罪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而对未明确限定的其他犯罪行为无刑事责任能力。
我国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4)减轻刑事责任能力
又称限定刑事责任能力、限制刑事责任能力、部分刑事责任能力。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和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中间状态。指因年龄、精神状态、生理功能方面的缺陷等原因,而使行为人实施
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时,虽然具有责任能力,但其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较完全责任能力有一定程度的减弱、降低的情况。
我国刑法规定: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四、犯罪的主观方面
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包括犯罪的故意或者犯罪的过失,犯罪的目的和动机。
(一)犯罪的故意
犯罪的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
1.
直接故意,犯罪的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2.间接故意,犯罪的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二)犯罪过失
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
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1.过于自信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2.疏忽大意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三)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
犯罪目的,是指犯罪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犯罪动机,是指刺激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犯罪目的的内心冲动或者起因。
只有直接故意犯罪才存在犯罪目的和动机,间接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则没有。
第二章 刑罚概说
学习目的和要求:了解刑罚的概念、目的,掌握刑罚的种类。
第一节 刑罚的概念和目的
一、刑罚的概念
刑罚是统治阶级用来惩罚犯罪的一种强制方法。
二、刑罚的目的
我国刑罚的目的在于预防犯罪,具体表现为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两方面。
(一)特殊预防
特殊预防是指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和执行刑罚,预防其再次犯罪。
(二)一般预防
一般预防是指国家通过制定、适用和执行刑罚,警戒社会上的不稳定分子,防止他们走上犯罪的道路。
第二节 刑罚的种类
一、主刑
主刑又称基本刑,是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对一个罪只能适用一个主刑,不能同时适用两个或两个以上主刑。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一)管制
管制是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机关管束和群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
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3年。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折抵刑期2日。
(二)拘役
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就近实行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
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1年。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三)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实行强制劳动和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
有期徒刑的期限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
数罪并罚时,有期徒刑可以超过15年,但最高不能超过20年。
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在死刑缓期期间,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式立功表现,也可减为18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四)无期徒刑
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实行强制劳动和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
无期徒刑主要适用于严重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抢劫、强奸、贩毒、走私、贪污、受贿等重大刑事犯罪分子。
被判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在刑罚执行一定期限后,可以减刑或假释,在国家发布特赦令的情况下,符合特赦条件的,也可以被特赦释放。
(五)死刑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
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
二、附加刑
附加刑又称从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附加刑既能独立适用,又能附加适用。在附加适用时,可以同时适用两个以上的附加刑。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一)罚金
罚金是法院判处犯罪分子或犯罪的单位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二)剥夺政治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
(三)没收财产
没收财产是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
(四)驱逐出境
驱逐出境是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的处罚方法。
第二篇 刑事诉讼法
第一章 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法的概念
学习目的和要求:了解刑事诉讼、刑事诉讼法的概念。
第一节 刑事诉讼
刑事诉讼的概念
刑事诉讼是公安、司法机关处理刑事案件的活动,即公安、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揭露犯罪、证实犯罪和惩罚犯罪分子的活动。
第二节 刑事诉讼法的概念和内容
一、刑事诉讼法的概念
刑事诉讼法是国家的统治阶级按照自己的意志制定的有关刑事诉讼程序的规范的总称。
二、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是1979年7月1日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7月7日公布,1980年1月1日起实行的。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其进行修改,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已于1997年1月1日起施行。主要内容是: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回避;第四章辩护与代理;第五章证据;第六章强制措施;第七章附带民事诉讼;第八章期间、送达;第九章其他规定。第二编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第一章立案;第二章侦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讯问犯罪嫌疑人,第三节询问证人,第四节勘验、检查,第五节搜查,第六节扣押物证、书证,第七节鉴定,第八节通缉,第九节侦查终结,第十节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第三章提起公诉。第三编审判。第一章审判组织;第二章第一审程序(第一节公诉案件,第二节自诉案件,第三节简易程序);第三章第二审程序;第四章死刑复核程序;第五章审判监督程序。第四编执行。在第四编之后是附则。......(后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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