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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托运的法律真空及监管对策
http://www.100md.com 2008年7月26日 《中国医药报》 2008.07.26
     □山东省庆云县食品药品监管局 孙淑琴 韩希军

    随着物流配送业的迅猛发展,通过物流配送托运药品的涉药单位越来越多。目前,县、乡药品经营企业和县、乡医疗机构大约有60%的药品都是通过货运公司运输。货运公司托运药品在给药品经营企业带来方便、快捷的同时,也给药品监管带来难题。

    由于货运公司安全意识淡薄,把托运的药品混同于普通商品,托运过程缺少必要的冷藏设施,使一些需冷藏的药品容易变质成为劣药。而且,对货运公司托运药品行为也缺乏有效监督。2005年4月2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邮政部门联合下文对邮寄药品行为加以规范,但对货运公司托运药品行为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制约。托运的药品由托运人自行打包加封后,直接交付货运公司发往目的地,缺乏必要的监督和检查,给造假售假者和无证经营者以可乘之机。批发企业往往通过货运公司直接销售药品给无证的单位或个人,特别是无证的个体诊所。

    对此,药监部门首先要加强药品法律法规的宣传,对货运公司负责人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药品知识培训,让他们牢固树立“药品是特殊商品”的意识,并督促他们加大对货运药品所必需的运输设施的投入。

    其次,药监部门应会同货运主管行政部门联合出台相关规章或文件,对货运公司托运药品行为加以规范,实行运输药品向药监部门报告制。建议由国家(或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国家(或省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联合下发通知,要求物流运输公司在承揽运输药品业务时,必须要求当事人提供加盖红章的供应商《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和购买方《药品经营许可证》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同时还要提供该批药品的合法票据。

    第三,药监部门要加强对货运公司托运药品的监管,安排执法人员值班,每天对辖区内货运公司进行巡查、监督,堵塞假劣药品流通的渠道。

    第四,药监部门可要求辖区内药品经营企业、医疗单位,当供货方给它们托运药品时,应要求加盖红章的供应商《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和合法票据随货同行,以便检查,否则,给予先行登记保存药品。

    第五,强化企业自律意识和质量意识,守法经营,切实担负起“药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禁止药品经营企业为其他企业或有关人员代开药品销售票据,明确各环节票据管理的责任,规范药品购销行为,防止非法药品进入正规渠道。,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