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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少女自杀救父想到的
http://www.100md.com 2009年2月6日 科学松鼠会
由少女自杀救父想到的

     新闻报道:江苏的一位13岁女生,为了把自己的肝脏捐献给患肝癌的父亲,竟服用200片安眠药自杀,幸被救活,但仍未脱离危险。

    这位女孩的对父亲的爱无疑值得叹惜。但对于她的这种行为,一方面不应该提倡,另一方面也要深思造成这种行为的原因。我这里主要从科学传播的角度谈一谈。

    新闻当中没有说这位女孩是如何知道肝移植可以治疗肝癌的。新闻说她父亲的肝癌已是晚期,癌细胞已经扩散,我估计很可能已经不适合做肝移植了,所以医生告诉她的可能性不大;那么只能是其他渠道,比如影视剧、非医学类的书报杂志、非专业人士的道听途说等等。

    媒体对新医疗技术的报道是好事,但是如果没有客观全面的态度,而仅仅是报喜不报忧,只讲效果而不讲禁忌症和并发症,那么会使人们都这些新的医疗技术抱有误解或过高的期望:这里不单单指患者,还包括潜在的器官捐献者,比如这则新闻当中的那位女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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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器官移植,我想澄清一些可能存在于很多人中的误解:

    一、不是所有患者都可以接受器官移植。同一种病,有的患者可以接受器官移植,有的却不可以。这是因他们的不同病情决定的。以肝癌为例,虽然不同医疗机构可能对适应症的掌握略有差异,但一般原则是肿瘤太大的、病灶太多的、侵犯血管和淋巴结的、有肝外转移、身体情况太差的患者不能接受器官移植。这则新闻中女孩的父亲很可能有以上禁忌症之一。

    二、不是所有捐献器官者都必须死。肾(一个)、肺(一个)、肝(部分)、骨髓等器官是可以活体捐献的。这是因为这些器官都有强大的代偿能力,一个肾和一个肺可以维持健康的生命,肝脏和骨髓都有强大的再生能力。

    三、不是所有健康人都可以捐献器官。首先必须HLA相合,这个有点象输血的配型,但更复杂,相合率也要低得多。另外,为了防止出现****,我国法律规定,活体器官移植(不包括骨髓等组织或细胞移植)仅限于“配偶、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有证据证明与活体器官捐献人存在因帮扶等形成亲情关系的人员”,捐献人体器官的公民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摘取未满18周岁公民的活体器官用于移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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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器官移植不是疾病终结者。器官移植不象影视剧里经常表现的那么简单。术后的并发症有排异、感染、原疾病复发等等等等,可以写一大本书。器官移植后患者一般都需要长期服用免疫抑制剂,这是为了防止人体的免疫系统对外来器官的排斥,这些免疫抑制剂也会有副作用。

    五、活体器官捐献者也有一定风险。虽然前面讲了这些器官有强大的代偿或再生能力,但捐献者不是一点风险也没有。具体到不同器官,风险也有不同,比如捐献骨髓的风险就比较小。如果不把这些风险讲清楚的话,可能会出现配型成功后供者反悔的情况,虽然供者绝对有这种权利,但这对患者的打击是很大的,所以要尽量避免,而避免这种情况的最好办法就是事先充分地知情同意,而不是一时的头脑发热。

    写这么多,不是为了吓唬人,只是想说明,器官移植是医学科技带来的奇迹,给无数患者带来了福音,但它既不是无风无险,也不是万试万灵。只有让人们正确了解医学技术的效果和局限性,才能避免“自杀救父”这种悲剧发生。, 百拇医药(崔略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