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才算“超出规定的范围和品种”
□河南大学药学院医药法律研究所 于培明 周中仁问:为防止个人设置的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以行医为名从事药品经营活动,《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个人设置的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不得配备常用药品和急救药品以外的其他药品。常用药品和急救药品的范围和品种,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若违反此规定,则根据《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进行处罚,即“个人设置的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向患者提供的药品超出规定的范围和品种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为规范个人设置的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的品种和范围,山东省卫生厅、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3年12月29日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山东省个人设置的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范围目录的通知》(鲁卫医发[2003]18号)。该《通知》规定:“个人设置的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应根据本机构核定的诊疗科目从《目录》中选择配备不超过200个品种的药品;特殊情况下,《目录》中药品品种不能满足诊疗需要时,个人设置的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可从国家基本药物制剂品种目录中调剂配备不超过40个品种的药品(按规定不得配备的除外);调剂配备的药品应报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已经备案的品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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