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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开商业怪象的盖头
http://www.100md.com 2009年3月30日 《中国医药报》 2009.03.30
     “过票”、“挂靠”、“居间人”、“无效调拨”——

    文/本报记者 康琦 图/本报记者 熊光明

    在北京某小区业主论坛上,名为“小糊涂”的网友无奈地发问:“儿童感冒药优卡丹在一家药店是14.8元,另一家却只有5元!差价接近300%!”而另一位网友“无虚子”则给出了两种解释:一、在同一个医药公司一种商品有几种批发价,要税票比不要税票的批发价高,这叫“过票”;二、这种药品进货渠道有很大差异,批发价不同,这叫“窜货”。记者联络到了“无虚子”,他表示,自己就是药行里人,除了论坛里提到的两个主要原因,还有更多的其他“猫腻”,“居间人”、“无效调拨”、“挂靠”……

    “无虚子”提及的种种说法,在商业教科书上可能很难见到,但是多年来却存在于我国医药商业物流的各个领域。山东海王银河医药有限公司董事长孔宪俊把“过票”等医药商业领域的灰色现象形容为“行业毒瘤”:“它们已经严重威胁到了正规企业的经营,对市场进一步整合和发展都造成了巨大障碍!”而中国医药商业协会副会长朱长浩也曾说:“这些现象是行业从弱小逐渐长大的过程中的过渡性产物,不能也不会长期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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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谓‘过票’,无非是这个行业公开的秘密之一”——“无虚子”百般推辞,婉拒了记者的采访,留下这样一句话消失在互联网上。而这篇报道似乎也注定将是一篇匿名者最多的报道,面对记者拿出的采访本,被采访人的第一反应往往是“请隐去我的真名”。L先生就是这样一位。

    “过票”解密

    浸淫医药商业20年,现在经营一家年销售2亿元的医药公司的L先生对“过票”并不陌生。通常,医院药房要通过医药商业公司进药。一些没有药品经营资质、但却掌握着较固定的药品销售渠道和药品来源的自然人,一般叫做“大包商”或者“居间人”。“居间人”以低扣率获得药品的区域代理权后,要想把药品顺利销往医院,还必须提供有合法资质的商业公司的税票。对于以“大包”形式承包的药品,必须具有商业公司的税票才合乎相关规定。于是,就产生了“居间人”与医药商业公司之间的“挂靠”现象。对于被“挂靠”的商业公司,药品并非该公司所采购,而仅仅是为“挂靠”者走一个“入库——开票——发货”的流程,“更有甚者,连形式上的入库、发货也省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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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过票’是‘挂靠’的主要目的,就是把从厂家开出的增值税发票换成医药公司开出的税票。”L先生给记者讲解了“过票”的全过程:以商业单位“过票”为例。A是药品生产厂家,B是合同经销商,C是“过票”单位。正常流程是A-B,签合同、发货给B,由B配送给医院终端,A找B收款。

    “‘过票’的目的就是要甩开A,以求更低的税费和快捷的资金回笼。”L介绍,获得某种药品区域代理权的居间人找到C,把A的相关手续资料拿给C,并以底价与C签订发货合同,再把C的资料拿去并签合同给B,这样C就是“过票”单位了。先由A开底价税票到C,再由C开合同价的票到B,B直接将货款汇到C账户上,再由C转给“居间人”,A直接发货给B。

    “前提是A完全同意‘居间人’底价购买,并开具底价税票。”L举例说:居间人以2元钱代理药品,以20元的价格销给医院,C医药公司给医院开具20元的增值税票。“居间人”则向C公司交纳票面额的5%~10%作为“过票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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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这桩交易中,居间人原来必须缴纳的(20-2)×17%的增值税费减少了一半左右。C公司没有产生任何物流费用,平白赚取了20×(5%~10%)的‘过票’费。”L告诉记者,零售药店因为消费者没有索取发票的习惯,“过票”现象更为普遍。

    “简单地说,‘过票’就是无证经营者用有证企业的票据开展经营活动。”孔宪俊表示,“过票”必然导致逃避税收和相关费用,挤占合法企业正常的市场空间。

    怪象丛生

    朱长浩认为,这种“只‘过票’不走货”的行为,由于只是虚开发票而没有发生实际的购销行为,给药品质量监管的追溯和跟踪带来很大难度,也造成国家税收的大量流失。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过票”这一灰色渠道增加了药品流通环节的复杂性,也衍生出更多行业怪象。“‘过票’的商业企业销售额虚假增加,规模虚假增值。一些经营状况不好的商业企业,以‘过票’作为生存的权益之计。”一位业内人士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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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过票’为隐形商业贿赂提供了滋生的温床。”九州通集团副董事长刘兆年说。药品由生产企业直接发送到药品经营、使用单位,“居间人”到“过票”的商业公司开具销售清单和销售发票,但是药品并未进入商业公司的仓库,其购进计划、购进记录、验收记录、销售记录都是伪造的;资金流则是账外循环,“居间人”不通过“过票”方账户直接将货款汇入药品供应商的账户,所以在被“挂靠”的“过票”公司的账目中不能体现资金流向;“居间人”收取购药方的货款,也是直接汇入其个人账户或者直接提取现金。而医院都是用支票支付货款给商业公司,商业公司与药品生产厂家之间也是通过支票往来,但是给医生“临床费用”只能以现金形式。所以,“过票”给兑付所谓的临床费、处方费带来了一定的便利。

    北京万泰药业有限公司全国销售经理耿鸿武认为,我国现有的药品结构“普药过多、改剂型产品过多、缺乏创新产品”,是“过票”等不法行为产生的深层次原因。受访的业内人士普遍感觉,“过票”现象在基层医疗机构更加明显。

    L告诉记者,“过票”、“挂靠”、“居间人”等乱象曾经在广东地区风行,但是随着广东省“挂网”招标和“一票通”等招标新规则的实施,市场规范了很多。“目前在山东、四川等地,‘过票’现象仍不鲜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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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药物流专家张凌辉认为,由“过票”衍生出的一系列商业乱象,既损害了我国医药商业整体的健康发展,也对很多规范经营的企业产生了不良影响,低成本的不规范经营行为导致市场了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现象。

    谁来解铃?

    “之所以会出现‘挂靠、过票’等不法经营行为,根本原因就是利益的驱动和制度的缺失。”耿鸿武认为,“居间人”存在的根基是其掌握了良好的市场资源,而中国医药市场区域间隔明显,集中度不够,“即使一些大的商业公司,要拓展外省市场,也会依靠‘居间人’的本地优势。”耿鸿武表示,近年来随着市场整合力度的不断加大,大型商业企业如何培养自己的营销团队,进入新的区域后如何高效开展营销工作,摆脱对“居间人”的依赖,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据记者了解,在国外,“居间人”逐渐发展成为被市场和监管体系认可的正规“代理公司”,他们凭借“佣金制度”赚取合理的费用。而业内人士普遍认为,这种转化必须有相关的制度配套和产业升级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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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凌辉说,目前对“过票”等不法行为,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手段还缺乏联动处罚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比如对“挂靠经营”,有关部门查实后处以罚款,但由于违法成本过低,时隔不久“挂靠经营”又会卷土重来。

    一位地方药品监管部门的负责人表示,药监部门一直在加强与税务等部门的联手核查,加大突击盘点库存药品、库存现金的频率,对二级以上医院临床特种药品开展重点品种的核查等。“在商业渠道监管中,存在多头监管问题,如何更有效地协同执法值得相关部门探索。”朱长浩指出,目前税务、工商、药监三个部门在对医药商业各环节监管的衔接和信息的汇总上缺乏高效模式,“各管一摊就有可能造成监管缝隙。”

    张凌辉等业内人士提出,对于“过票”等不法行为的处罚和退出机制都应该完善。既要对违法者个人进行处罚,还要对“过票”和为“挂靠经营”提供便利的企业和医院等进行处罚,不但要使其付出经济损失,还要根据具体标准取消其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GSP证书。“彻查彻处,才有助于彻底清除这些痼疾。”张凌辉说。

    编后:

    卫生部等六部门不久前联合出台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其中明确指出,“(中标)企业向医疗机构直接配送,原则上只允许委托一次”,而且要“委托具有现代物流能力的药品经营企业向医疗机构直接配送”。这一规定将会对“过票”、“挂靠经营”等医药商业痼疾起到有效的遏制作用,使具备现代医药物流能力、规范经营的企业充分发挥作用,逐步消灭“劣币驱逐良币”等不合理现象,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