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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内部立案监督制度的建立
http://www.100md.com 2009年5月16日 《中国医药报》 2009.05.16
     □山东省东平县食品药品监管局 翟玮娓

    内部立案监督的意义

    内部立案监督的原则内部立案监督的运作程序

    药品行政处罚案件的内部立案监督是指药品监管行政机关对本机关办案机构的立案进行检查、督促、纠正,保证立案合法、有效,是加强案前监督的有效举措。目前,对药品监管行政机关内部立案监督的内容和程序法律法规尚无规定。笔者认为,药品监管部门应建立相应的内部立案监督制度,保证立案监督落到实处。

    内部立案监督的意义

    药品监管机关作为行政执法机关,执法是药品监管的主要工作。执法离不开办案,而在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中占绝对多数的是一般程序案件。单纯依赖事后的审核监督,无法对行政处罚案件实施全过程监控,通过内部立案监督,对行政处罚案件采取立案监督的控制措施,可进一步完善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范药品行政处罚行为;可有效防止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增强行政处罚的透明、公开、公正;可避免有案不立、弃案或长期不结案等问题的出现。同时,将法制机构对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制的“事后监督” 变为对行政处罚案件“事前、事中及事后”的全过程监督,杜绝了办案机构“立而不查、查而不办、办而不结”等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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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部立案监督的原则

    程序性原则。内部立案监督主要是通过设置立案备案的程序规范,明确立案及备案监督的步骤、方法、方式等,以减少内部部门之间的冲突,理顺内部关系,保障内部执法监督的顺利实施,防止随意性监督。

    效率性原则。立案监督应体现及时性和有效性,通过监督保障行政处罚案件“快立、快结”,不能因为增加了立案备案程序而延长了结案时间。立案监督的程序设置要在最大限度上方便办案机构操作。

    有错必纠原则。监督不是为了形式,而是为了结果,只追求立案备案,而对备案审查中发现的问题不加以纠正和追究,则会使监督流于形式。

    内部立案监督的运作程序

    首先,办案机构对需要立案查处的案件,应将案件来源材料和初查材料报法制机构审查。由专门人员对立案材料进行审查,认为需要立案的,报局领导批示立案后报执法监督机构备案。承办人员认为不需要立案的,应说明理由,如执法监督机构认为不立案理由不成立的,应提出立案的建议报局领导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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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次,法制机构对立案相关材料应当从以下几方面审查:当事人违法或有违法嫌疑的事实、理由是否充分;构成立案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是否充分;本机关是否有管辖权;立案确定的违法主体是否妥当;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立案审批表栏目是否填写齐全,内容是否准确;立案的时间是否及时等进行审查和把关。一旦发现立案错误应当及时纠正,重新立案。法制机构事前的立案审查,掌握了案件初步情况,为调查终结后进行审核奠定了基础。

    第三,完善销案的审批手续。法制机构认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的;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依法可以不给予行政处罚的;根据有关规定,案件应移送其他机关处理的;对上述情况应当通知办案单位办理销案。

    内部立案监督的作用

    能有效防止不及时立案。避免了对符合条件的案件不按规定报批立案就展开调查,待案件调查结束再补办手续;随意弃案、销案;对于无法调查的案件,不办理任何手续,使案件游离于药品监管机关的监控之外;既不结案又不销案;销案不办理审批手续等多种情况的出现。

    提高办案效率,降低办案成本。实行立案备案,既优化了执法手段,实现上下联动,同时也降低了管理成本,有效提高工作效率和执法力度。

    规范执法活动,提高办案质量。案件一经立案监督,局领导、法制机构、办案机构以及具体办案人员都可以根据各自权限对案件办理的全过程实施监督,每个执法环节以及整个办案过程都置于监督之下。这样,提高了办案工作的透明度,有效避免执法人员办人情案,不按程序办案以及擅自撤案等现象的发生。

    提高结案率。法制机构建立立案案件登记台账,定期将立案达一定时间未结的案件反馈给各办案机构的领导,对案件进行催办,保证了案件及时办结。,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