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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手术同意书保障患者自主权
http://www.100md.com 2009年7月6日 《现代护理报》 2009.07.06
     手术同意书的相关法律规定

    因为手术同意书而发生争议的案例不在少数,事实上,我国对手术同意书的规定已经较为全面,之所以会引发争议,一方面是由于医疗机构对此重视不够,忽视了签署过程中的细节,另一方面是法律法规间存在冲突,细节不明,不便操作。我国目前涉及手术同意书内容的相关规定主要有四条。一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1条: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二是《执业医师法》第26条: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三是《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四是《病历书写规范》第24条:手术同意书是指手术前,经治医师向患者告知拟施手术的相关情况,并由患者签署同意手术的医学文书。内容包括术前诊断,手术名称,术中或术后可能出现的并发症,手术风险,患者签名,医师签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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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些规定虽然基本精神和实质一致,但存在一定冲突和缺陷,如在签字权的设定上,有的规定必须由患者本人签字,有的则同时赋予了患者的家属甚至患者的其他关系人,致使医疗机构在手术同意书签字权上难以把控;没有规定怎样签署,没有体现出手术同意书的法律地位等。

    不断完善手术同意书

    从法律属性看,手术同意书是一份具有重要意义的法律文书,是医师职务行为及履行注意义务的证明,是医方履行告知义务、实现患者知情权的证明,是被手术方同意手术的授权委托书。但绝对不是患者的“生死状”,也不是医疗机构的“免责牌”。医疗机构必须高度重视,在形式、内容、签署等方面加以完善。

    1.本人签字。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自我意识的提高,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充分尊重患者的自主选择权,在被手术者具有签字能力的情况下,务必让被手术者亲自签字。特别是在施行切除女性患者的子宫、卵巢、乳腺等特殊生理器官,或者切除患者肢体等重要器官的手术时,必须由患者本人签字。同时手术前,还应预料到手术过程中出现临时变更手术内容和方式的特殊情况,由患者事先签署书面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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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完善内容。手术同意书应保证简单通俗、内容完备、表述准确,除了写有并发症、意外事件、后遗症等医疗风险外,增添一些饱含人文关怀的温馨话语,增加有关预防医疗过程风险及发生风险时的应对措施等内容,以赢得被手术方的理解和信任,提高手术的科学性、预见性。

    3.改进形式。有学者建议将手术同意书分为三个部分,即手术风险告知书、自愿手术申请书、手术拒绝书。自愿申请书体现以被手术者为主导的医患关系模式的转变;拒绝书与自愿申请书相并行,被手术者通过在该文件上的签字权来具体行使其医疗措施的选择权,并承担因不施行该医疗行为而面临的健康风险。

    4.注重交代过程。手术前,医方应当向被手术方详细交代实施手术的依据、产生并发症的原因及应对措施、出现意外事故的原因及应对措施等,注意通过签定书面字据或录音录像等形式保留交代过程作为证据,并将其(包括手术同意书)制成一式两份,医院和被手术方各持一份。 (四川泸州医学院法学系 刘博 先得强),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