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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责令改正的几个概念
http://www.100md.com 2009年10月10日 《中国医药报》 2009.10.10
     □陕西省宝鸡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刘炜

    编者按

    责令改正,作为一种常用的重要行政管理手段,具有灵活性、可操作性强等特点,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它既不是行政处罚,也不是行政强制措施,而是行政主体责令违法行为人停止和纠正违法行为,以恢复原状,维持法定的秩序或者状态而采取的一种行政管理措施。它的实质是促使违法者恢复守法状态和纠正违法行为,履行既有的法定义务,并不对相对人增加新的义务,不损害相对人的权益,不具有惩戒性。相对人如果不按照要求停止或纠正违法行为,则往往会引起行政处罚程序的启动。本文作者结合工作实践就责令改正与相关法律概念的区别做简单辨析。今天刊发该文,以便于执法人员在具体运用中采取合适的行政手段来达到理想的执法效果。

    责令改正与行政处罚的区别

    责令改正与行政强制措施的区别责令改正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性质及内容不同 行政处罚是法律制裁,是对违法行为人的人身自由、财产权利的限制或剥夺,是对违法行为人精神和声誉造成损害的惩戒;而责令改正,其本身不是制裁,只是要求违法行为人履行法定义务,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其不良后果,回复原状。

    形式不同 行政处罚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而责令改正,因各种具体违法行为不同而分别表现为停止违法行为、责令退还、责令赔偿、限期拆除、限期治理等形式。

    角度不同 行政处罚是从惩戒的角度,科处新的义务,以告诫违法行为人不得再违法,否则将受处罚;而责令改正则是命令违法行为人履行既有的法定义务,纠正违法,恢复原状。

    法定程序不同 行政处罚的做出除特殊情况外需要遵循立案、调查、取证、决定、告知等严格的法定程序;而做出责令改正程序相对较为简单。

    责令改正与行政强制措施的区别

    强制性不同 行政强制措施直接表现为采取强制手段迫使当事人作为或不作为;责令改正是以行政命令的要求当事人纠正或停止违法行为,不具直接强制性。

    前置条件不同 部分行政强制措施不以违法行为为前提;而做出责令改正必须以当事人具有违法行为为前提。

    责令改正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责令改正与警告 虽然责令改正与警告都有警示的功能,但两者也是有区别的。“警告”属于行政处罚中的申诫罚,是《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处罚种类,必须遵循“法无明文规定不可为”的原则,即无法律明文规定不可做出警告的行政处罚;责令改正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设定做出,在法律法规未明确对违法行为做出处理的规定时,也可依职权做出。

    责令改正与责令停产停业 责令停产停业处罚,是指行政处罚机关对被处罚者做出的暂停生产或经营的行政处罚,属于行政处罚中的资格或能力罚,只适用于已获得批准、许可的前提下的违法生产与经营活动,其实质是对相对人经营资格的暂时剥夺,具有惩戒性,属于行政处罚,相对人依法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责令改正则不具有这些要素。,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