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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2392645
论中药复方专利的侵权认定(2)
http://www.100md.com 2010年2月1日
     完全按权利人的专利配方生产或在复方专利的基础上进行的剂量加减。但这只是推测,即使是事实,也不能证明其侵权。理由是不同的中药可能含有相同的药物成分,如何证明他人药物成分和复方专利的药物成分来自同一配方?显然不能证明。侵权人会宣称该产品是从其他中药中提取的,并非来自于权利人的复方专利。二是该产品和复方专利的药物成分部分相同,可能源于其他中药配方,药物成分与权利人的复方专利部分相同只是巧合,也可能该产品是在现有的复方专利的基础上进行的药味加减。如果是后者则可能导致权利人的复方专利得不到有效的保护,法院也无能为力,只能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只能因证据不足被驳回或判定侵权不成立。那么如果是在复方专利的基础上进行的药量或药味加减、对复方专利药味的部分替换或全部替换是否构成侵权?依据是什么?如果认定为侵权,加减多少味中药、药量或者多少比例的药味、药量视为侵权?对复方专利药味的部分替换或全部替换又如何界定?中药复方专利侵权认定的标准究竟又是什么?我国现行《专利法》对此没有规定。因此,加快确立中药复方专利侵权的认定标准迫在眉睫。

    四、中药复方专利的侵权认定标准剖析与重构

    (一)现有中药复方专利侵权认定的标准

    关于中药复方专利侵权认定的方法,学界一直争论不休,至今尚无定论,我国《专利法》也未能给出一个明确的答案,仅对中药配方(包含单方和复方,本文以复方为重点)的药味和剂量进行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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