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填写被调查人权利与义务
□浙江省淳安县食品药品监察稽查大队 钱卫华
调查笔录是指在执法人员进行案件调查时依法向案件当事人、直接责任人或者知情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时所填写的文字笔录。为保证药监部门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职权,药品行政执法人员经常制作调查笔录。具体地说,是药品监督执法人员制作涉嫌违法人供述和辩解以及证人证言的笔录。这份调查笔录,从某种意义上说,是药监执法水平的一面“镜子”。
如按现有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调查笔录格式要求,药品监督执法人员很难依法全面地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的权利和义务。容易出现下列问题:一、笔录表述五花八门。执法人员表述被调查人的权利和告知被调查人应履行的义务有的太简单、有的丢三挪四、有的重复累赘、有的干脆没有。二、表达不准确。执法人员不以标准的书面语言准确地表达,不该说的说了,该说的没有说,不用法定用语表述。上述现象不能完全保障,有时甚至侵犯和损害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
作为执法人员,千万不能因不作为或不规范作为而侵害被调查人的权利。因为:一、《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二、《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第三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三、《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六条规定:进行案件调查或者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被调查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对涉及国家机密,以及被调查人的业务、技术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承办人应当保守秘密。
综合相关法律法规,笔者认为:药品监督行政执法人员制作药品违法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笔录时,作为被调查对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享有的权利是:知情权,陈述和申辩权,自行提供书面材料权,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问题权,申请回避权,有核对修改询问笔录权,要求为其保密权;应尽的义务是:如实回答执法人员的询问并协助调查,不得伪造 、隐匿、毁灭证据,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因此,药品执法人员在制作调查笔录时,对上述权利和义务要进行明确,并依法规范填写。, http://www.100md.com
调查笔录是指在执法人员进行案件调查时依法向案件当事人、直接责任人或者知情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时所填写的文字笔录。为保证药监部门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职权,药品行政执法人员经常制作调查笔录。具体地说,是药品监督执法人员制作涉嫌违法人供述和辩解以及证人证言的笔录。这份调查笔录,从某种意义上说,是药监执法水平的一面“镜子”。
如按现有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调查笔录格式要求,药品监督执法人员很难依法全面地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的权利和义务。容易出现下列问题:一、笔录表述五花八门。执法人员表述被调查人的权利和告知被调查人应履行的义务有的太简单、有的丢三挪四、有的重复累赘、有的干脆没有。二、表达不准确。执法人员不以标准的书面语言准确地表达,不该说的说了,该说的没有说,不用法定用语表述。上述现象不能完全保障,有时甚至侵犯和损害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
作为执法人员,千万不能因不作为或不规范作为而侵害被调查人的权利。因为:一、《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二、《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第三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三、《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六条规定:进行案件调查或者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被调查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对涉及国家机密,以及被调查人的业务、技术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承办人应当保守秘密。
综合相关法律法规,笔者认为:药品监督行政执法人员制作药品违法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笔录时,作为被调查对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享有的权利是:知情权,陈述和申辩权,自行提供书面材料权,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问题权,申请回避权,有核对修改询问笔录权,要求为其保密权;应尽的义务是:如实回答执法人员的询问并协助调查,不得伪造 、隐匿、毁灭证据,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因此,药品执法人员在制作调查笔录时,对上述权利和义务要进行明确,并依法规范填写。,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