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医疗侵权诉讼举证责任倒置的对策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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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5月1日
摘要:目前,医患关系紧张。处理纠纷的法律规定存在不完善,最高人民法院推出的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本文主要从举证责任倒置的存在的问题、采取的措施等方面进一步完善医疗侵权诉讼举证责任倒置的对策,并进行论述,目的是为建立和谐信任的医惠关系。关键词:举证责任倒置;医疗纠纷;医患双方
中图分类号:D925.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8631(2010)05-0065-02
为了正确处理医患纠纷,2002年4月1日起颁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简称《规定》),这是我国第一部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规定医疗侵权适用“部分举证责任倒置”。2002年9月1日开始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简称《条例》),确立了医疗纠纷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此原则一出台便引起社会各阶层的广泛争议、褒贬不一,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审议侵权责任法草案时也建议删除,因此,正确审视并不断完善这个问题显得尤为重要,只有使医疗纠纷得到有效解决,医患关系才能真正和谐。
一、举证责任倒置在医疗侵权诉讼中存在的必要性
《规定》中第四条明确指出,“因医疗侵权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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