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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济医院维权为何如此艰难?
http://www.100md.com 2010年6月12日 《中国医药报》 2010.06.12
同济医院维权为何如此艰难?

     “李鬼”战“李逵”

    图/朱天明

    新闻回顾

    据《生命时报》报道, 2009年10月,《生命时报》记者在全国12个城市调查发现,仅有一个地区没有私营的假同济医院,而包括长春、大庆、石家庄、杭州、苏州、西安等地,均有“同济男科医院”或“同济专科医院”等打着“同济”的品牌行医,其中有两个城市甚至出现多家冠以“同济”名称的医院。《生命时报》记者在搜索引擎中输入“同济男科”关键词,相关网页多达40余万个,相关医院有几百家。

    “全国只有一家同济医院,从未在任何地方开设分院,更没有专门的男科医院!”武汉同济医院前院办主任李辉通过《生命时报》呼吁,一定要当心有些医院借同济之名,行欺骗患者之实。

    “这些专科医院都是假的!他们既坑了患者,也损害了同济医院的名声!”武汉同济医院小儿外科副教授、德国海德堡大学医学博士张文说。他指出:“中国人看病都爱去名医院、大医院,有些专科医院就抓住了患者这种心理,利用同济的旗号提升自己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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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实上,武汉同济医院这些年一直在“打假维权”。李辉几年前就开始负责这项工作,他无奈地说:“‘同济医院’这个商标我们早就注册了,但因为不是全国驰名商标,国内在这方面的法律保护还不够,加上有地方保护的因素,导致各地都出现了许多‘假同济’。我们给各地盗用同济的医院都发过函,但他们并没有停止侵权行为。”

    同济医院维权难在哪里?

    山东省滕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宋伟:

    同济医院维权难并非个案,其他知名医院也有这样的困境。假同济医院即蒙骗了患者,也损害了同济医院的名声。

    现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医疗机构名称经核准登记,于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使用,在核准机关管辖范围内享有专用权。”这意味着武汉同济医院只有在核准登记其名称的机关所在行政区域内不能出现相同的医疗机构名称,而其他地方的假同济医院仍有可能获得核准地审批部门的核准登记。由于我国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一般企业名称均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只要企业名称不在该《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内,地方工商局就得核准企业名称。假同济们只需要改变企业名称中的地方行政区划名称,即依然可傍金字招牌来欺骗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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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尽管“武汉同济医院”申请了商标注册权,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该规定,假同济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标法》规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面对全国许多地方众多的假同济们,同济医院根本不可能逐一去和对方协商、调解、起诉,这给同济医院维权带来很大困难。

    河南省平顶山市平煤医疗集团总医院王秋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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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济医院之所以出现维权难的困境,我认为主要有以下四点原因:

    一、同济医院没有在全国登记注册。现在,国家工商管理部门对企业的注册有明确的规定,在国家工商局注册的,才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受到保护,而同济医院没有在相关部门备案,尤其是没有在案发地备案,被侵权后想要维权和追责假同济,缺乏一定的依据。

    二、地方保护主义在作怪。有的地方的假同济医院的存在,是地方保护主义在撑腰,导致假同济医院打不了、不敢打、打不死。

    三、国家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现在,同济医院打假维权难,在一定程度上与我们的相关法律不够明确有关。法律应该明确规定,已经有注册的名称,无论是在国内什么地方注册登记,其它地方都不能使用这种名称,都应该得到相应的保护。这很重要,这是制止侵权的关键。

    四、造假成本低。由于假同济医院可以借助“同济”的品牌牟利而不用担心被查处,几乎没有违法成本,导致假同济医院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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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济医院如何依法维权?

    山东省滕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宋伟:

    一、《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 同济医院可以提出驰名商标的申请,然后利用驰名商标保护的规定进行维权。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民政部、卫生部《关于城镇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各类城镇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由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事业单位)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如果武汉同济医院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规定的相关规定,将武汉同济医院更名为同济医院或中国同济医院,再利用核准机关(卫生部)管辖范围内享有专用权来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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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通过各类媒体加大宣传,告诉公众全国仅一家同济,除武汉同济外,其余均为冒牌,但这类宣传只能治标,不能治本。要想治本,必须修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相关内容,实行医疗机构名称全国联网,这样能有效地防止假同济的出现。

    安徽省岳西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张燕飞: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上级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下级登记主管机关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对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要求登记主管机关予以纠正。”《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在使用中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或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认定为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予以纠正。”第四十二条规定:“企业因名称与他人发生争议,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据此,同济医院可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纠正不适宜企业名称的申请。但由于此类申请须向侵权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部门提出,鉴于地方保护主义的存在,该类申请往往难以达到预期效果。另外,由于国家对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时有相应的限制性规定,且《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中的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因此同济医院可提供相关资料申请认定为驰名商标,以此杜绝那些借同济之名、行欺骗之实的假同济之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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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眉山食品药品监管局邓代江:

    治理“冒牌医院”,光靠“打”与“堵”是无济于事的,因为此类现象是打不绝、堵不住的,且只靠同济医院单打独斗也显势单力薄。我认为,首先,同济医院应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形成打假的合力。职能部门要在建章立制上下功夫,在法律的框架内形成协查通报机制,在全国范围内规范、统一医院名称的使用,对公众认可的知名医院名称要建立一套严密的审批制度。其次,同济医院应为自己“正名”,多做一些宣传工作,让群众主动抵制假同济医院。总之,要运用法律的武器,通过媒体的大力宣传,让广大患者明白:真正的同济医院在武汉,其它以“同济”冠名的都是非法的。只有这样,才能让患者不因选择医院而徒增许多烦恼,更不能因此而选错医院“痛上加痛”。

    山东省阳谷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贺国英:

    我认为,目前,同济医院关键是尽快申请“驰名商标”,通过申请驰名商标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利。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申请“驰名商标”的途径有:在商标异议中认定(商标异议是指经过商标局初步审查通过的商标,在获得注册商标证书之前,商标局先行进行公告,在公告期内任何人都可以以合理的理由提出异议。如果在提出异议的过程中,提出该商标可能构成对自己商标的侵犯,同时申请认定自己是驰名商标);在商标管理中认定。哪个商标如果被假冒,那么反映该商标是畅销的。正是基于这点,地方工商局在打假过程中,发现假冒的商标比较多,就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认定该商标为驰名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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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德化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叶培成:

    同济医院如何有效维权,我认为可以从三个方面入手。一是申请工商执法。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认真做好调查摸底工作,尽可能获取侵权行为人、侵权具体形式、侵权行为发生地、侵权人经营状况、侵权期间所得利益等信息,找准法律依据,争取工商执法机关的理解和支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二是法律诉讼。可以向法院申请诉讼,提出索赔请求。三是发布公告,加强宣传。在媒体上发布相关公告,让公众知道“全国只有一家同济医院”。同时,抓住典型案例,通过媒体造势、送达法律文书等方式,让侵权人自觉停止侵害行为,同时宣传企业良好形象、营造打击声势、震慑侵权人、警示造假者。

    同济医院维权的法理思考

    四川省眉山食品药品监管局邓代江:

    个别私营医院驱利之心、现有医疗监督体制缺失、相关法律法规滞后、医院之间的不正当竞争等问题,都是同济医院打假维权道路上的绊脚石。当然,深层次的原因,还是要从健全法制方面去探究根源,最终做到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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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虽然国家工商总局于2003年颁布实施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但因“同济医院”不是全国驰名商标,所以在保护的力度上和法律的适用上都显得捉襟见肘,而沿用了15年之久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也未对“知名”医院的名称使用做出相关规定,仅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中,对医疗机构不得使用“侵犯他人利益的名称”作出了义务性的条款规定,即或如此,也未在《细则》中对违反此条款的行为作出相应的法律责任认定,更没有对所指“名称”的范围、事权、条件等作出规范性的定义(或解释)。因此,法律的滞后,是导致武汉同济医院打假维权不见成效的根本原因所在,且有愈演愈烈之势。加之,当地政府部门为了本地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在审批这类医疗机构时,常有“打擦边球”的现象,个别地方甚至明目张胆地直接沿用上述“知名”医院的招牌(字号或名称),并以此期望达到公众的认可度,而这样做的目的只有一个:用虚假的名称来吸引患者,用夸张的宣传来招揽生意。殊不知,要取得患者的信任,靠的不是假借他人的金字招牌,而要靠自身实实在在的“医术”与“医德”,因为,一时的“门诊量”代替不了永恒的“含金量”。这样的短期利益行为,带给医院的只会是更多的信任危机,而由此带给患者的将是更大的不满与怨恨,这也是诱发医患纠纷的缘由之一。因此,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用制度去规范类似现象,用法律去约束此类行为,否则,类似问题将难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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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外,医院持有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中所标明的注册名称,往往具有很强的权威性和说服力,普通老百姓也只能从盖有卫生部门公章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中去判别医院名称的真伪,而这些盖有政府部门印章的合法证件背后,却涵盖着法律缺失的尴尬,本来处于“雾里看花”的普通百姓,到头来还是一头雾水。由此可见,立法惩治“冒牌医院”,规范医疗市场秩序的紧迫性与重要性。如果还任由此类现象蔓延下去的话,待到“遍地开花”之时,必是“法不责众”之日。

    那么,如何避免类似现象的出现?我认为,相关职能部门应立足于问题的本质,深入基层,有针对性地展开调研。在此基础上,将商品流通中对“以假乱真”、“以次充好”的解释与处罚和“冒牌医院”的构成要件与成因相比较,并借鉴其基本做法,对“冒牌医院”中存在的“以假乱真”、“以次充好”进行范围划定,在量化的基础上再用法规的形式予以固定下来,让“知名”与“驰名”均可受到法律的保护,给类似于“同济”这样进不了“驰名”的门槛,但又享誉全国的“知名”医院一定的法律保护。为此,建议工商总局与卫生部联合行文,尽快出台有针对性的法规文件,共同打击此类现象,还老百姓一片“医疗净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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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岳西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张燕飞:

    我认为,同济医院维权难彰显了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上的缺陷。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第五十二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但除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相关法规并没有对一般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时,就其使用权做出相应的限制性规定。由于我国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一般企业名称均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这就为这类不需要注册商标的假同济的欺世盗名者提供了可乘之机,他们只需要改变企业名称中的地方行政区划名称,即可借“同济”招牌来欺骗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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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宿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郭明飞:

    我认为,造成同济医院维权艰难的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涉及到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问题。同济医院实际上就是在维护自己的知识产权,以免被别人盗用,从而给自己带来声誉上和经济上的双重损失。

    首先,建议对我国现行《商标法》的有关条款进行修订,以不断适应社会和时代的发展要求。国家商标局应当建立全国统一的商标注册、查询、注销网络平台,这样做不仅公众可以随时浏览、查询有关商标以及商标持有人的相关信息,而且各级商标管理部门在对新申请注册的商标进行审查时可以节省时间、提高工作效率,还可以有效避免同一个商标被不同地方重复注册的事件发生。

    其次,建议有关部门在知识产权保护立法时,要加大处罚力度,让违法者不敢为、不能为。只有当违法成本很高时,才能起到应有的法律震慑作用。

    再次,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不断加大检查的力度,及时打击、惩处侵权行为。同时,发动群众参与打击非法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行为,争取早发现、早查处,以尽可能的减少产权所有人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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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阳谷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贺国英:

    有关部门应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首先,应在《商标法》中明确,只要是注册商标,都应有很全面的保护。其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规定,只有在同一个医疗核准机关内,才能禁止两个相同的医疗机构名称出现。这个规定不符合当前医疗市场实际,应予以完善。

    福建省德化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叶培成:

    我建议,由工商部门和卫生部门联合制定医疗机构名称核准有关规定,禁止新开办的医疗机构使用未得到授权的商标名号,如“同济医院、“中山医院”、“协和医院”等,把好准入关,防止冒用知名医院品牌欺骗消费者。

    (本报记者 赵宗祥 整理),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