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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注意“五查” 等
http://www.100md.com 2010年8月14日 《中国医药报》 2010.08.14
     办案注意“五查”

    一查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办案程序要准确、规范,严禁先调查,后立案。在行政告知书送达3天后,方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在下达处罚决定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书面或口头陈述,并将陈述或申辩情况进行笔录,在当事人签字后备入案卷。要严格遵守办案“不得少于两人”的法定程序规定,办案文书上不得少于两名执法人员的签名。

    二查调查取证是否规范。证据必须具有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在收集证据的同时还应注意查实证据,坚决杜绝仅凭一份询问笔录或现场检查笔录就定案的现象。现场检查笔录必须符合证据形式要件规定,尽量避免使用模糊语句和主观判断用语。处罚决定书中必须载明证据,不载明证据的属于违反法定程序行为,依此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无效。

    三查法律法规适用是否合适。基层执法人员应把握好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适法三原则,严格做到适法准确、罚过相当、客观公正。在案件定性方面确有困难的,要及时请示领导;对于重大疑难案件,应向上级机关请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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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查文书写作是否规范。现场检查笔录应全面、客观地反映违法现场行为的全貌。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应对案件来源、立案情况、调查取证过程等内容作全面描述。行政处罚文书具有法律效力,不但要讲究语句通顺、用语专业、段落分明,而且每个字、标点符号都不能错,必须咬文嚼字,认真核对。

    五查文书送达是否合格。处罚文书的送达对象必须明确,送达当事人时须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收的,应当邀请有关人员到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并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不能直接送达的,要采用委托、公告等其他方式送达。

    □王凯

    

, 百拇医药     正确认定结案时间

    □刘炜

    药品监督行政处罚执法文书中《行政处罚结案报告》中有个重要项目:结案时间。对于结案时间,普遍的填写方法是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全部履行或执行的终结时间。对此,笔者有不同看法,认为结案时间应该根据行政处罚案件的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是法律赋予行政相对人的正当权益。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事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而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时效分别是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3个月内,即在这期间当事人随时有权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即使得到全部履行或执行(缴纳罚款等),也并不代表当事人对处罚结果没有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他们仍然有复议、诉讼等法律救济权利。而一旦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上级行政机关、人民法院审查受理后就会调阅案卷、提取证据,行政处罚案件本身也将面临相关审查,案件本身就存在不确定性(是否被撤销、是否败诉)。而这些不确定性对是否能够结案、何时结案,都将产生极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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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此,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时效尚未期满时就填写结案时间为时尚早,显得有些草率,而应该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对于所有行政处罚案件都应将结案时间放宽到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后。对于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未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应将案件结案时间确定为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期满的次日。对于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上级行政机关、人民法院审查后受理的,应根据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活动的审理程序,将结案时间确定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活动终结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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