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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观点:明星、名人代言虚假广告
http://www.100md.com 2010年10月23日 《中国医药报》 2010.10.23
     近日,国家工商总局副局长刘凡透露《广告法(修订送审稿)》已报送国务院,其中将参与广告代言、证明、推荐的“广告其他参与者”也列为广告主体。如获通过,这将意味着,明星、名人代言虚假广告除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外,构成犯罪的,还将追究其刑事责任。

    必须严惩明星虚假代言

    在治理虚假广告上,完善法律规定固然很重要,但严格执法更重要。我国刑法第222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然而,在实践中违法广告者众,而真正被判刑和处罚者少。执法不严让法律规定成为观赏性条文,法律的纵容更助长了虚假广告者的嚣张气焰。因此,要让百姓不再受虚假广告之害,就必须从加大虚假广告的违法成本入手,除了要完善法律规定外,还要进一步严格执法,切实加大对虚假广告的打击力度。如果有关部门真能严格执法,不信那些明星敢不顾群众利益、以身试法,不信那些虚假广告者还敢让百姓“吃错药”!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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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背景:对于《广告法》中有关“虚假广告” 的修订问题,《法制日报》有评论认为,权利和责任总是对等的,明星从代言广告中得到了巨大好处,因而要对自己代言的广告负责。从这个角度来看,严打明星虚假代言,其实一点都不冤。

    该管的不只是代言明星

    这条新闻被很多媒体冠以“明星名人代言虚假广告可被追究刑责”的题目做了报道。从2008年三鹿奶粉事件爆发,到《食品安全法》规定明星的连带责任,再到如今的明星可能入罪,明星虚假代言成了焦点问题,吸引了过多的舆论精力。但这似乎偏离问题的关键,虚假广告泛滥的始作俑者不是明星,他们只是虚假广告产业链的末端,《广告法》最该管的不是明星。本次《广告法》修订的亮点不在于明星被追究刑责,而在于代言产品的明星和广告主、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一样,被纳入国家整体的监管范围。很明显,明星代言并不是假广告泛滥的症结所在。现行刑法已然规定广告发布人(媒体)要对虚假广告负刑事责任,但我们从来没听说有媒体的负责人因播发虚假广告而坐牢的,现在媒体却去讨论明星虚假代言的刑事责任问题,这本身是不是一种“灯下黑”呢?作为负责任的媒体,应该反思一下自己的责任。该反思的,还有政府监督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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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方早报》

    背景:对于《广告法》中有关“虚假广告” 的修订问题,《东方早报》有评论认为,遏制虚假广告,也应明确相关媒体和监管部门的责任。

    虚假代言横行 拷问执法力度

    名人代言广告问题,决不只是名人的问题。假冒伪劣产品之所以横行,问题广告之所以层出不穷,固然是一些不法经营者利欲熏心见利忘义,但也与有关监管部门的失职和缺位不无干系。如果广告监管部门能把好关,做好广告的发布审核和监管,名人代言的广告还会有问题吗?如果有关监管部门能尽到自己的责任,做好市场监管,及时发现假冒伪劣产品,问题产品还能横行市场吗?还会有名人代言问题广告这样烦人的问题吗?名人代言的广告出现了问题,广告监管部门干嘛去了?名人代言问题广告被追责,广告监管部门又在哪?工商部门不能因为自己是《广告法(修订送审稿)》送审单位,就把自己的责任推卸得一干二净,名人代言问题广告,工商部门难以置身事外。假冒伪劣产品横行,有关监管部门责无旁贷。

    ——人民网

    背景:对于《广告法》中有关“虚假广告”的修订问题,人民网有评论发出质问,名人代言的广告出现了问题,广告监管部门干嘛去了?

    本报记者 王东海 整理,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