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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2392256
论我国医疗损害纠纷法律适用机制的完善(2)
http://www.100md.com 2011年1月1日
     商品,当患者住院时该合同还包括房屋租赁和日常生活用品租用等条款。

    3医疗损害纠纷法律关系有时体现为非合同性的特征。该特征表现为医疗机构的强制诊疗义务和患者的强制就诊义务,如HINI病毒患者,非典患者(SARS),精神病患者、吸毒者、甲类和乙类传染病患者等必须强制隔离接受治疗。我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强制戒毒办法》做了明确规定。这种关系体现为行政法上的关系,可从数量、规模和性质上与1、2相比较,其地位是末而不是本。

    在厘清了医疗损害纠纷的概念、性质后,有必要对我国医疗损害纠纷的法律适用加以梳理,以便从中发现缺陷并提出可行性的完善方案。

    二、建国后我国大陆医疗损害纠纷法律适用的现状

    建国后,我国大陆解决医疗损害纠纷的法律适用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950-1959年期间,医疗损害纠纷解决的特点是重法律裁决,轻医学鉴定;第二阶段是1959-1978年期间,医疗损害纠纷解决的特点是重行政干预,轻(无)法院裁决(“文革”期间公检法机关都被砸烂了),医疗损害纠纷基本上无法解决;第三阶段1978——至今期间,医疗损害纠纷解决的特点是行政干预与法律裁决并举。这一阶段我国大陆颁布了大量系列解决医疗损害纠纷的法律、法规、规章、办法和司法解释,具体情况如下。

    1法律。调整医疗损害纠纷的基本法律有《宪法》、《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2010年7月1日施行)、《刑法》、《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职业病防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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