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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假处方的鉴别方法
http://www.100md.com 2011年1月22日 《中国医药报》 2011.01.22
     □湖北省武汉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洪山分局 杨想发

    根据《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医疗机构和药品零售企业应凭处方销售处方药。但在实际监管工作中,部分药品零售企业虚开处方销售处方药的现象时有发生,有的甚至公然在柜台上摆放着空白的处方笺,给公众用药安全带来一定隐患。作为药品监管部门,需要经常检查处方的真假、留存和登记情况。因此,作为一名药品监管执法人员,具备发现、鉴别真假处方的能力至关重要。本文作者结合工作实践,总结出鉴别真假处方的一系列方法,具有较强的参考价值。现刊发该文,以飨读者。

    一、看处方笺的新旧。

    从医疗机构的名称变更、处方笺的格式、印刷日期等辨别处方笺的新旧。医疗机构对淘汰的老版处方笺已经停止使用,如发现老版处方笺仍在使用,则可初步判定为假处方。

    二、看处方笺的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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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些医疗机构的处方笺上印制有不同的编号,如发现多张处方笺的编号为同一号码,则可初步判定为假处方。

    三、看处方的颜色和标注。

    1.普通处方的印刷用纸为白色。

    2.急诊处方印刷用纸为淡黄色,右上角标注“急诊”。

    3.儿科处方印刷用纸为淡绿色,右上角标注“儿科”。

    4.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印刷用纸为淡红色,右上角标注“麻、精一”。

    5.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印刷用纸为白色,右上角标注“精二”。

    如发现处方的颜色和标注不符合规定,则可初步判定为假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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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看处方的笔迹。

    1.手写处方必须用蓝黑墨水书写,字迹必须清晰,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如果处方用其他墨水书写,随意涂改而又没有在修改处签名,则可初步判定为假处方。

    2.处方是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处方管理办法》规定,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与院内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药师签名或者专用签章式样应当在执业的医疗机构留样备查。必要时可将医师和药师的签名或者专用签章式样和医疗机构留样备查的式样相核对以辨真伪。医师和药师的签名不能为同一个人,如发现为同一笔迹,则可初步判定为假处方。

    五、看处方填写的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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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方内容包括前记、正文和后记。正规的处方填写完整,如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临床诊断、医师签名、药师签名等必不可少。如发现处方关键项目填写不完整,则可初步判定为假处方。

    六、看处方填写的规范性。

    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

    1.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2.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3.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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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5.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6.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

    7.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8.药品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当使用法定剂量单位。

    如发现处方填写不规范,有明显常识性的错误,则可初步判定为假处方。

    七、看处方的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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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用量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3.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4.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

    5.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如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对明显超剂量的处方应严格审核其合法性,必要时可到开具处方的医疗机构调查核实。

    八、看处方的用药适宜性。

    处方用药必须与临床诊断相符,如果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明显不相符,则可初步判定为假处方。

    以上方法可以综合鉴别,以辨真假。,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