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化妆品打上“药”的标签
“药妆”概念只是宣传卖点
抹掉“药妆”概念不如制定规范标准消费者选购需谨慎
我国现在已成为仅次于美国和日本的全球第三大化妆品市场。相关资料显示,2010年,我国化妆品市场销售总额约达到1200亿元。作为其中一个细分领域,药店售化妆品的市场份额已占到20%。很多人把药店出售的化妆品或加入药物成分的化妆品称为“药妆”,然而,我国的法律法规中并没有“药妆”的概念,更没有具体的标准和规范,因此,该市场目前较为混乱,亟待加强监管和规范。
“药妆”概念只是宣传卖点
根据我国的法律体系,不存在既是药品又是化妆品的概念。笔者在调查中发现,不论是化妆品的生产者,还是所谓“药妆”的推销员,或是消费者,对于究竟什么才是“药妆”,大家都是一知半解,并没有明确的认识。即便是在国外,也没有“药妆”的专门批准文号,只是分管的部门有所区别。2008年9月1日我国实施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中明确规定,除了普通化妆品,只有“特殊用途化妆品”,它是指用于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的化妆品,并没有“药妆”这个名称。而且,《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也明确规定,化妆品在包装和说明书上不得标注适应证、不得宣传产品功效、不得使用医疗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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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标准的角度来说,药品有“国药准字”,保健食品有“国食健字”、化妆品有“卫妆准字”。那么,“药妆”的标准到底是什么呢?目前,只有“卫妆特字”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与“药妆”较为接近。然而,“药妆”和“特妆”也是有着本质区别的。“药妆”是功能性产品和功能性产品市场的总称;“特妆”则是特殊用途化妆品的专业称谓。“特妆”产品大多是指具有较强功能性的美容、美体类产品,具体包括减肥、丰胸、祛斑、防晒等特殊用途产品。现阶段,国内的“药妆”市场处于一种没有规范和标准的境地,与无规范性相对应的是产品销售的无序性。“药店”、“销售功效”、“安全”几个关键词已经成为许多厂家宣传的卖点,也是众多消费者选择“药妆”的重要理由——多了一个“药”字,化妆品的身价似乎就高出一等。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体制,再加上企业自身缺乏责任感,很多商家开始混淆概念,大打“擦边球”。
目前市场上之所以出现“药妆”,主要是因为申请办理“特殊用途化妆品”的批准文号的要求比普通化妆品高,所以,一些只具有普通化妆品批号的厂家就在“药妆”概念上做起了文章。虽然市场上的一些“药妆”确实含有一定的药物成分,但就其总体来说,“药妆”只是起到保健作用或在较长时间内可逐渐改善肤质的作用,非治疗功效,不属于药品,也不能进驻医院的处方药房。此外,一些大众意义上的美白、祛痘等功效的化妆品在药店里也会被当作“药妆”来推荐出售,但广告夸大的成分比较大,并不能真正起到既美容又治疗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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抹掉“药妆”概念不如制定规范标准
2010年2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的《化妆品命名规定和命名指南》中第三条明确规定:“化妆品命名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简明、易懂,符合中文语言习惯;不得误导、欺骗消费者。”2010年6月,《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实施,要求所有在国内生产销售的国产化妆品和进口报关的进口化妆品,都要在包装上真实地标注产品配方中加入的全部成分的名称。同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化妆品名称标签标识禁用语(征求意见稿)》,严格限制化妆品使用“中草药”等用语。这引发了化妆品业内人士的热议,不少企业呼吁“我国应系统地建立起完整的美容中草药技术标准、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及检验检疫制度、包装及标签制度,同时,推动我国中草药标准与国际接轨。”
笔者认为,鉴于市场的混乱,无论是从维护消费者利益的角度,还是从行业规范发展的角度,对“药妆”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进行规范都迫在眉睫!要使市场得以规范有序的发展,首先就要解决标准问题,有合法的标准才有合理的法律从属地位,有了清晰的标准才能厘清模糊的概念。其次,是要有一个相应的执行机构,来行使标准的拟定、认证等相关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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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选购需谨慎
皮肤科专家指出,乱用“药妆”而导致的皮肤疾患已占皮肤科门诊患者的5%~10%。消费者选购时应持谨慎的态度,不要盲目购买,尤其是对于那些没有国家“卫妆字”、“卫妆特字”和“卫妆进准字”的产品要格外小心谨慎。
一是不要听信宣传,盲目使用。每个人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购使用,因为化妆品不是药品,它只是一种护肤品,主要作用是润泽皮肤、保护皮肤。而且这类化妆品过敏反应的发生率要比普通化妆品高,因此,消费者在使用过程中如果发生皮肤痒、起红疙瘩等现象,应立即停用,并到医院皮肤科进行检查和治疗。
二是不要长期使用。每个人的皮肤上都存有多种皮肤常在菌,一般情况下,这些常在菌不仅不会对皮肤产生不良影响,而且还起着防止其他细菌和霉菌繁殖侵入的作用。如果经常使用此类化妆品,一方面会使致病菌产生抗药性,另一方面它在杀灭致病菌的同时,还会杀灭皮肤上的常在菌,可能会出现新的感染。, 百拇医药(杨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