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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保险发展模式的国际比较(2)
http://www.100md.com 2011年4月15日 《商业时代》
     (三)对商业健康保险实行免税支持成为发达国家的共同做法

    对商业健康保险实行免税支持是一些发达国家的共同做法,税收优惠直接影响到消费者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的行为。澳大利亚联邦政府制定一些政策措施扶持私人健康保险,鼓励人们在使用公共医疗保健作为主要保障的同时也参加私人健康保险。在美国,政府鼓励公司和业主为雇员提供医疗保险费,按费用多少给公司免税。自我雇佣的私人业主,医疗保险费的25%可抵税。美国通过雇主购买私人医疗保险的美国人目前大约有1.75亿,只有2700万人完全靠个人购买私人医疗保险。

    各国健康保险法律监管制度比较

    (一)德国:严密的健康保险法律框架

    德国是医疗保障制度的创始国,早在1685年就实行了国家健康管理制度,著名的《社会保险法典》包括1883年通过的《社会保险法》、1884年公布的《工伤保险法》、1889年颁发的《养老、残疾、死亡保险法》、1911年通过的《联邦健康保险法规》、以及后期新增的《孤儿寡妇保险法》。除此之外,还颁布了《医疗成本控制法案》、《医疗卫生结构法》、《法定医疗保险第二调整法》等。严密的法律体系使德国现有的48家商业健康保险经营主体得以专心致志的发展商业健康保险,在产品开发、核算定价、核保核赔、信息系统、数据统计和分析、经营流程、客户服务、客户及医院管理等方面,发展了极其系统而又十分精细的理论和技术,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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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美国:联邦政府和州政府的双重监管

    美国医疗保障制度借鉴19世纪末期欧洲的模式,其医疗保障制度的法律依据为1936年颁布的《社会保险法》,1965年制定的《老年健康保险法》、《美国安全法》、1973年国会通过的《健康维护组织法》、1974年通过的《CON法案》等,以及各个州颁布的相关法令。美国对健康保险实行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双重监管制度,联邦政府和州政府拥有各自独立的保险立法权和管理权。多年以来,健康保险的联邦监管一般被限定于对作为雇员福利提供的健康保险计划的监管。目前,ADEA(雇员年龄歧视法律)、民权法案第七款、雇员休假法、ERISA(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COBRA(特定保障延续法令)、COBRA(特定保障延续法案)及HIPPA(健康保险随同性及解释法令)这几种联邦法律同时适用于团体健康给付计划、健康保险人和医疗管理计划。

    (三)加拿大:联邦政府和省政府共同实施监管

    加拿大的保险监管是由联邦政府和省政府共同实施的,即联邦政府和省政府共同监管保险公司的营运活动,负责各省和各地区的法律及监管保险人及其代理人的注册及保险人如何在本省或本地区内从事其经营活动。联邦政府和省政府的法律力求保证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当各省和各地区建立的住院保险计划时,他们要颁布法令禁止私营保险人唯一包含在省计划中的服务提供给付。省医疗费用计划概要则立法彻底将私营保险公司排除在基本健康保险市场之外。私营保险公司必须终止其所有的基本外科、医疗和诊断保险计划,而且必须修改高额医疗费用保险计划,以删除由省政府计划提供的保障。由保险公司签发的补充健康险保单由省保险法律的监管。另外,加拿大保险行业同意遵守加拿大保险监督官委员会(CCIR)和加拿大人寿与健康保险协会(CLHIA)颁布的各项准则,实行自我监管。

    参考文献:

    1.陈滔.中国商业健康保险经营和发展战略[J].财经科学,2003

    2.冯乃宪.论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保险研究[J],2002.1

    3.王治军.各国商业健康保险.中国保险[J],2008.8

    4.范娟娟.澳大利亚私人健康保险监管现状及启示[J].中国保险,2010.2

    5.张遥,张淑玲.英国商业健康保险经验借鉴[J].保险研究,2010.2, 百拇医药(叶成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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