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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并购中药企业产业安全法律审查制度研究(1)
http://www.100md.com 2011年5月15日 《商业时代》
     ◆ 中图分类号:D996 文献标识码:A

    内容摘要:中国本土中药药企成长良好且拥有众多资源优势,成为外资企业跨国并购的目标。中药秘方配方等商业秘密或知识被外资控制,市场定价权和格局重新洗牌,直接影响到中药产业的经济安全,因此,构建和完善“外资并购中药企业产业安全法律审查制度”刻不容缓。

    关键词:跨国并购 中药企业 产业安全 法律审查制度

    据《北京商报》报道,瑞士药企诺华制药日前在中国高调宣布,将针对中国市场研发中草药,并欲有条件收购销售额在5亿元以上的中国本土药企,打响了外资并购中药企业的“第一枪”。近年来,外资企业悄悄地以合作、合资、技术转让和收购等方式进入中国中药市场,并将大部分中药产品高价销往内地。中药企业大量被外资并购必将直接影响中药产业的健康发展,危及中药产业安全,加强外资并购中药企业的产业安全法律审查实有必要。

, http://www.100md.com     外资大量并购中药企业危及中药产业安全

    外资大量并购中药企业是经济全球化在中国的客观反映,但是,这就导致中药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流失,中药定价权和市场格局将发生重大变化,影响中药产业的健康发展,危及中药产业安全。

    (一)外资并购中药企业的时代即将到来

    跨国并购成为外资企业开拓中国中药市场最稳妥的方式,是由中药企业自身特点决定的。中国本土中药企业成长良好,发展前景广阔,拥有众多资源优势,容易成为外资并购的目标。此外,随着新医改对医药市场的大幅拉动和中国中医药企业日渐强大,外资并购中国中医药企业将迎来“井喷”。瑞士诺华制药的收购计划可谓打响了外资并购中药企业的“第一枪”。

    外资并购正如火如荼地在中国开展,中药企业难以幸免。2006年以来,中国诸多知名企业被外资相对或绝对控制,“外资凶猛”和“斩首收购”常见诸报端。同年,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发布的研究报告指出,在中国已开放的产业中,每个产业排名前五位的企业几乎都由外资控制;在中国28个主要产业中,外资在21个产业中拥有多数资产控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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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人们崇尚“回归自然”生活理念的提升,世界范围内掀起天然药物疗法和自然疗法的热潮,中医药市场急剧升温。在外资以“收购、并购”方式进军中国市场的背景下,中药企业难以逃脱外资的视野。

    (二)外资并购中药企业危及中药产业安全

    外资并购中国企业,特别是垄断性并购行为,将直接影响相关产业的健康发展,危及产业安全。2004年,跨国公司盯上了中国大豆,它们利用期货把大豆价格一路提到了每吨4300元的历史高价,诱使国内榨油企业集中采购了约300万吨的美国大豆,随后又一路把价格打压到每吨3100元,导致中国油脂企业半数破产,跨国粮商趁机利用并购、参股、合资等形式,控制了近60%的国内油脂企业。

    外资并购中药企业导致中药秘方配方等商业秘密被外资控制,市场定价权和市场格局也将重新洗牌,直接影响到中药产业的健康发展和安全。便宜的中草药及其秘方经过跨国公司的加工提取赋予知识产权后,价值翻数倍,致使中国本土中药企业定价权丧失、固有中药市场拱手相让。中医药“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被外资控制,使中药企业成为西方跨国公司的附庸,中药产业安全问题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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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现有法律制度对跨国并购中药产业安全问题的局限

    (一)对国家经济安全和国家安全的规定过于原则

    2005年12月31日,商务部、证监会、国税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该办法第4条确定了外资战略投资应该遵循的四大基本原则,第一个原则就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产业政策,不得危害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这个原则提到了“产业政策”和“国家经济安全”,遗憾的是,该办法没有就“产业政策”和“国家经济安全”做出进一步的解释和规定。

    2006年8月8日商务部发布了《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该规定的第1条和第12条分别规定了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目的和保证国家经济安全的具体要求,其中,第12条具体提到了“重点行业”和“国家经济安全”,但是,商务部没有对“重点行业”和“国家经济安全”作出更细的解释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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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7条和第13条提到了“关系国家安全的行业”和“涉及国家安全的应当进行国家安全审查”的要求。实际上,该法没有解决任何“国家安全审查的程序性和实体性”问题,也没有对“国家安全”作出必要的说明。当然,依靠反垄断法来解决“国家安全”、“国家经济安全”或者“产业安全”问题也不现实,不合理。

    总之,目前国内法律法规没有对“国家安全”、“国家经济安全”和“产业安全”的含义作出具体的规定,规定过于原则,不具有可操作性。

    (二)国家经济安全法律审查制度尚未完全建立

    国家经济安全法律审查制度是一个完整法律体系,既包括国家经济安全法律审查的程序性规定,也包括实体性规定。美国早在1988年确立的“跨国并购国家安全法律审查制度”值得参考和借鉴。我国《反垄断法》、《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和《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虽然规定了外资并购的国家经济安全法律审查要求,但大都语焉不详,或过于原则,或没有涉及安全问题,或者缺乏可操作性,根本谈不上完整的国家经济安全法律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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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跨国并购国家安全法律审查的实体性和程序性规定缺位,导致国家经济安全法律审查制度尚未完全确立,不具有可操作性。

    (三)产业安全没有明确进入法律规制的范围

    中国现行法律法规没有将产业安全明确列入法律规制的范围,只能以“国家安全”和“国家经济安全”的名义实施间接保护。《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和《反垄断法》都没有明确地将“产业安全”直接列为法律保护的对象。实际上,产业安全是经济安全的核心,经济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中之重,是国家安全的基础和保证,产业安全应当进入专门立法范围。

    中药产业虽然不是我国国民生产总值的主要贡献者,但是“中医药作为中华民族的瑰宝,蕴含着丰富的哲学思想和人文精神,是我国文化软实力的重要体现。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对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弘扬中华文化、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加强中医药产业安全保护,防止中药产业落入外资之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外资并购中药企业产业安全法律审查制度的构建

    跨国并购国家安全法律审查制度是平衡“吸引外资和确保国家经济安全”重要法律手段,外资并购中药企业产业安全法律审查制度应结合外资并购在中国的发展趋势,中药特色和发展规律以及中药产业发展情况,从实体法律和程序法律等方面进行考虑。, http://www.100md.com(杨逢柱 冉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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