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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顽疾呼唤制度革新(2)
http://www.100md.com 2011年5月15日
     2008年,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发布《粤劳社发(2008)21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职业病发生单位属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职工在离开职业病发生单位2年内,被诊断、鉴定为患职业病的,其在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并作出工伤认定。广东省的通知与未设定有效诊断期限的《职业病防治法》相抵触。

    地方政府执行不力

    在导致职业病诊断难的因素中,政府执行不力是不可忽视的一个方面,其中包括不作为、互相推诿、不帮不管、地方保护甚至阻碍维权。

    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对疑似职业病案例的处理,往往被公众视作是在粉饰太平。2009年4月23日,吉林化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吉林化纤”)先后有逾千名职工不同程度地出现头晕、恶心、呕吐等相似症状,住院者超过160人。相当一部分吉林化纤的职工们认为,吉林康乃尔化学工业有限公司苯胺工厂所排放的不明气体,是他们“集体中毒”的罪魁祸首。而在5月14日,卫生部专家组却表示,吉林化纤职工身体不适反应“主要与心因性因素有关”,可排除化学物质毒性引起的可能性。事发之前和之后,当地政府部门对于很多本应公开的信息,比如环评报告、气体监测数据、病人病历都采取了严密封锁的政策。种种不透明做法,加重了公众的不信任感。当工人出院却得不到关于其健康的任何信息时,不信任感更深了。直到5月23日,工人们也没有被提供病历、苯接触检验报告和脑部影像片子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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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呼唤制度革新

    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的调研报告在指出我国在职业健康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之后,还给出了如下改进建议。

    明确监管主体

    在2010年中央编办印发的《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安全监管部门在职业病监管方面的职责,除了明确地包括“负责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建立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相关职业卫生检查等管理制度”外,还负有“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者健康损害与职业史、职业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证明材料”方面的职责。安全监管部门负有帮助职业病患者顺利进行职业病诊断的义务,因此,我国的职业病防治法律应尽快明确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管主体地位,使其权责统一,为患者提供畅通救济渠道。

    保障5-10级职业病患者

, 百拇医药     在立法上,工伤保险基金应逐步扩大到保障5-10级职业病患者的每月伤残津贴。否则,这些职业病患者即使拿到了工伤保险待遇,一旦恶化,仍难逃晚景凄凉、家贫人亡的结局。

    2010年9月,国际工会联盟在提交给国际劳工组织专家委员会关于中国职业安全卫生状况的报告中,也针对中国的职业健康现状与问题,给出了一些改进建议。

    建立联合工作机制

    在政府层面建立一个联合工作机制,对卫生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以及中华全国总工会的工作进行定期检查与评估,以保证它们能够进行最大程度的合作,同时也能促进贯彻落实各自的责任和义务。

    完善职业病统计报告制度

    建议省级及以下政府的职业健康数据统计情况应汇总发布,以保证最大程度的透明度,接受公众监督。同时,赋权县、镇以及更低一级的卫生部门,让其汇编、监测返乡农民工的职业体检及职业病相关数据。

    增强职业健康监察结果与数据的透明度

    工作场所的职业健康检查、监督与整改的整个过程要保证透明,让劳动者可以获得检查结果(包括工作场所安全和危害评估数据以及劳动者健康监督记录)。同时,在工作场所检查中应包括对有毒及危险物质的检查内容。

    编辑 宁 远, http://www.100md.com(本刊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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